近期
部分“热门药”一盒难寻
抗原试剂也纷纷断货
与此同时
微信群、朋友圈惊现“倒卖户”
口罩、药品、抗原检测试剂等涉疫物资
成了“微商网红产品”
殊不知
这种售卖医疗器械和药品的方式和行为
可能已经违法
如果试剂出现造假、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
日前,滨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有人在朋友圈倒卖抗原试剂。接到举报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姬某看到现在新冠抗原资源紧张,就想起自己手中还有之前剩余的抗原快速自测盒,于12月14日在朋友圈发布信息销售。姬某对自己违法销售三类医疗器械非法牟利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立案调查中。
在社交平台上私自贩卖抗原试剂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另外,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无销售资质的个人所售卖的抗原检测试剂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
温馨提示
企业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且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是违法行为!如果个人销售的抗原试剂检测又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话,或者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且销售金额较大的,那么还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合:滨江发布、滨江区市场监管局
这种时候还干这种事!
必须受到道德的谴责!
法律的严惩!
来源: 杭州交通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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