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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
你有遇到过“咸猪手”吗?
9月16日,北京马拉松比赛中,一名参赛选手被拍到疑似“咸猪手”……
北京马拉松刚落下帷幕,网络上就出现了选手“咸猪手”袭胸女大学生事件,着实很让人气愤。 目前,被袭女子已经报警, 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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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
类似这样的案例
可远远不止这一起
5月15日,四川乐山市,一名女生从中心城区打出租车前往上班地点。 没想到,准备付钱下车时,司机突然对她说“你很漂亮”,直接伸手过来撩开她胸前的衣服,窥探女孩的胸部,并且笑了起来。事后,该名女生果断选择了报警,出租车司机被吊销了从业资格,纳入行业“黑名单”。
还有前两天的热搜新闻,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
4月16日,广东深圳市一出租楼内,一名女子准备外出,快走出楼道时,突然从旁边的出租房走出一名未穿衣服的男子,强行要把女子拖拽进自己房间,女子拼命抵抗,大声呼救,幸好同住的舍友在家,听见后迅速赶来并报警,该女子才逃过一劫。
减少性骚扰,防止性侵害,
除了要学会自我保护外,
更重要的是对施害者的严惩!
2018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 民法典人格权编部分拟加入禁止性骚扰的有关规定 :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什么才算是性骚扰?
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对于性骚扰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一般来说,人们将那种具有性含义的、不受欢迎的动作、手势、语言等认定为性骚扰。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骚扰的情形”。
如果性骚扰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或者“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以及刑法中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课以刑罚。
但是对于大多数性骚扰现象,因其严重性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猥亵、强奸等性侵行为的标准,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作恶。
法学专家认为,如果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性骚扰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将极大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在加强人格权保护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性骚扰立法难在哪里?
早在2005年12月,妇女权益保障法就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至今已经13年。
然而,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查询,全国每年涉及性骚扰的案件仅为20至50起。然而,根据联合国妇女署统计的数据,全球有35%的女性都曾经历过身体或性暴力。两项数据几乎是霄壤之别。
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表示,性骚扰案件起诉到法院,第一道门就进不去,那就是案由。从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及性骚扰的案件的案由来看,以侵犯身体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为主。而事实上,对于这几种案由,法学界至今争论不休,而司法实践中也莫衷一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首先要排除名誉权。“名誉是对一个特定民事主体的综合性、客观性的评价。可是性骚扰是对人的客观评价进行侵害吗?性骚扰最主要的特点是行为隐蔽,一般不会在第三人面前进行。”杨立新说。而身体权也存在疑虑。“有些性骚扰是语言挑逗和骚扰,并没有接触受害人的身体,无法认定为侵害身体权。”
杨立新认为,性骚扰侵害的是性自主权,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性利益进行自主支配的权利,性骚扰是违背他人意愿,强制侵扰性自主权的行为,当然侵犯的是性自主权。虽然这项具体人格权在民法上尚无规定,但刑法上的强奸罪等罪名已经承认了该权利的存在。
退一步说,即使有了案由,性骚扰案件得以走进法庭,“但目前无论是专门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还是集中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都没有专门针对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质而在证据、审理和执行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而相当一部分性骚扰案件的受害人正是由于诉讼证据方面的原因而败诉。”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苏文卿撰文表示。
由于没有特殊规定,目前进入司法程序的性骚扰案件均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但是,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封闭性、突发性和隐秘性等特点。大多数情况仅有骚扰者和被骚扰者在现场。而且由于事发突然,被骚扰者通常没有思想准备,无法及时获取相关的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被骚扰者全面充分举证性骚扰事实存在较大的难度。”苏文卿表示。
现实中,有一些性骚扰受害人在遭遇性骚扰后,为了获取证据,只能再度以身犯险,诱使加害人再次实施性骚扰行为,这也是举证难导致的受害人多次被伤害的现象。可以说,举证难的问题不解决,立法“禁止性骚扰”就帮不上什么忙。
或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
由于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受害人遭受的附带财产损害往往较小,而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往往较为严重。但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不好举证,难以量化。因此,一些法学专家表示,可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在性骚扰的赔偿责任表现形式上,涉及精神损害的应以金钱予以补偿,必要时可以对性骚扰实施者及其所在单位课以惩罚性赔偿。在立法的技术性问题上,许多法学专家认为,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做法。
美国
美国是最早关注性骚扰问题的国家,其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也是最完备的法律机制之一。美国的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由专门的单位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行政申诉制度和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三个部分构成。
在美国,专门处理性骚扰纠纷的行政机构是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1964年美国《民权法》所创设的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处理性骚扰纠纷是该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
由于美国的公共场所环境较为宽松,美国主要的性骚扰问题发生在职场、学校等场合。在美国文化中,职场性骚扰的核心在于权势问题。因此,美国将性骚扰的本质界定为性别歧视。美国政府对雇主进行严格约束,要求雇主对性骚扰行为进行限制,一旦发生性骚扰,应由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日本
日本公共场所性骚扰和职场、学校性骚扰都较为严重。对此,日本主要以政府立法和民间宣传两种方式应对频发的性骚扰问题。
立法方面,日本政府颁布的《迷惑防止条例》第8条规定,性骚扰初犯要被处以半年监禁或50万日元(约3万元人民币)罚款;如果带有暴力胁迫的话,将被判处半年到10年监禁。
日本一些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负责民间宣传。日本最大的工商业者团体“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曾出版《防止性骚扰指南》一书,带头抵制性骚扰。日本多数车站都设了告示牌来警示企图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人,告示牌上写着:性骚扰是违法犯罪。
来源:检察日报、寒江大叔、腾讯视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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