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证据形成锁链,严丝合缝、有机衔接、相互印证,就能一步步还原血案真相,而法律的绞索,也将逐渐收紧。

文|柳宇霆

这两天,劳荣枝案庭审持续引发关注。该案于12月21日在南昌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22日下午庭审结束,拟于定期宣判。

劳荣枝亲手捆绑受害人(用证据之锤击碎劳荣枝的)(1)

在法庭之上,劳荣枝的表现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她抛出的“被胁迫论”、打出的悲情牌、自称的“单纯善良”等,都成了舆论质疑的标靶。

“主犯”还是“胁从犯”,不会是劳荣枝一张嘴说了算

因为伙同男友法子英作案4起、杀害7人,劳荣枝被贴上了“女魔头”标签。

“女魔头”终究是凭感性判断给出的标签,法律层面的定性,则要审慎得多。

庭审中,南昌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涉四起犯罪事实,分别是: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与法子英(另案处理)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绑架及抢劫犯罪。

而劳荣枝则打出了几张牌:

一、自己也是受害者。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受到法子英的胁迫,抢劫的钱财也都给了法子英。

她说“我没有蓄意谋害”,说在合肥案件中,是法子英持刀威胁殷建华进入铁笼。结果检察机关质问其是否杀害殷建华时,她并不正面回应,而是表示:不是我就是他,他没有第三个合作人。

二、四起案件中,直到最后自己才知道法子英杀了人,没有预料到会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

她看到受害者的被害照片时,还会“惊叫”。

三、自己很难、很苦。与法子英在一起时,受他辱骂殴打。自己逃亡时,没钱、没身份,生活暗无天日。

她说,她曾为法子英堕胎四次,流产当天还受其侵犯。

四、自己单纯、善良,喜欢传播正能量,厌恶犯罪。

她说自己患癌后想去做义工,只是没有身份证。她还失声痛哭: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能说我不善良。

这些接连遭到批驳。作了恶,也没那么容易洗白。

拿她“作案纯属胁迫”的辩解看,她说“是受法子英胁迫,一直想分手没有分成,害怕他报复我的家人”“当年我21岁,还不满22岁”“一时糊涂”等。其辩护人也称,在几起命案中,劳荣枝是从属地位,是附属地位,是胁从犯,“只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请法庭依法从宽处理”。

从法律上讲,是主犯还是胁从犯,在定罪量刑上区别很大。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不能有效控制行动,故而主观恶性更浅,社会危害更小,相应的刑罚也更轻一些。区别主犯还是胁从犯,关键是看当事人有没有受到真实胁迫,意志和行动有没有被他人所控制。

劳荣枝亲手捆绑受害人(用证据之锤击碎劳荣枝的)(2)

▲图片来自于网络。

审视劳荣枝案,有些情况恐怕很难支撑起她的自我辩解:1.在江西南昌所犯命案中,虽然杀害熊某、熊某妻子、女儿的直接凶手是法子英,但确定作案对象、诱骗熊某至租住处、捆绑被害人手脚等,都是劳荣枝本人主动所为。这些犯罪行为与法子英杀害他人的行为不可分割,属于共同的犯罪行为,同样沾染着被害人的鲜血,根本就谈不上“胁迫”二字。

2.劳荣枝曾供述,为了保险起见,她让法子英剪断了熊某和其对门邻居家的电话线。这也说明,劳荣枝在作案中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而不是她所强调的完全处于“被动”之中。也正是这一做法,让熊某一家处于失联无助状态,为犯罪创造了条件。

3.在安徽合肥案中,为存放被害人的尸体,劳荣枝购买了一台旧冰柜放于租住处客厅。当殷某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写了二张字条给妻子取钱时,劳荣枝还在字条上添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这些细节也能看出劳荣枝的作用。

还有,在法子英居家看守、她拿被害人存折外出到银行取钱期间,其实完全有逃跑机会,但劳并未表现出逃离对方控制、报警自保的任何迹象。

再看其他几起关联案件,劳荣枝与法子英更像是共同犯罪,只不过分工有所不同,一个身强体壮、狡猾残忍,主要执行杀人等任务,另一个则负责色相引诱、捆绑手脚、寻找财物、外出取钱等任务。值得注意的是,“凶狠”的法子英直到落网,还为劳荣枝争取了四天逃命时间。

当这些“碎片”逐步汇集到一起,也为我们勾勒出一对“雌雄大盗”的真实形象,而不是劳荣枝所描绘的一个弱女子被非法之徒胁迫、犯罪牺牲品的所谓说辞。

用证据之锤击碎虚假的表演

在庭审过程中,劳荣枝当庭痛哭,“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能说我不善良”,“热爱每一个生命,善待朋友”;多年前患有宫颈癌,“逃亡时,没钱、没身份,生活暗无天日”;“没有主观恶意更没有预谋”,否认致被害人死亡的情节,否认检察机关故意杀人的指控等。

总而言之,就是三句话,“我本善良”,“命很苦”,“跟我无关”。

只不过,法庭之上,定罪量刑不会只看诉苦或博同情,而是看实实在在的证据。

的确,时间能抹平很多东西,也会让很多证据悄然湮没。从检方指控的第一起案件,也就是发生在江西南昌市的案件开始,至今已有24年之久。

如今,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已离世许久;一起实施犯罪活动的同伙,也已经被处以极刑;封闭场所的凶杀案,很少有见证者。

但这并不意味着,作案者就可以抱着“人死证据灭”的侥幸,做着逃逸于法网之外的美梦。

劳荣枝被捕后,前后共有48份供述。在讯问笔录中,就江西南昌案,曾四次提到“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我没有考虑到后果,我只是想消灭掉指纹”等话语。在庭审中,检察官出示相关证据时,劳却断然予以否认。

否认自己所作的原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至于结果如何,那还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慎重审视。从司法实践看,原供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能够确认其真实性的,翻供便不能采信;如果翻供能得到其他证据证实,原供就不能采信。换句话说,翻供不是想翻就能翻得成的。

从检方提供的证据看,原供均有劳荣枝本人签字确认,均为公安机关合法取得,且与她要求法子英剪断电话线等供述形成了对应。

再有,劳荣枝辩称,自己不记得买冰柜的事实,并称法子英杀害陆某时,她和殷某在卧室,并不知情。但呈堂证据却将这些辩解击碎。

不仅检察机关出示的相关证人证言,证实了买冰柜情节,劳荣枝所在卧室与陆某被杀害的厨房距离仅3.1米的现场勘查,更证明了劳不可能“并不知情”。

况且,劳荣枝犯下的罪行,不是没有证人。江苏常州抢劫案,是检察机关认定的四起犯罪事实中唯一一起被害人幸存的案件。本案幸存被害人刘某和其妻子的证言,其他在案证据能够予以证实,劳荣枝与法子英之间,共同实施了犯罪活动。

再逼真的表演,终究是表演,经不住证据之锤的敲击。当证据形成锁链,严丝合缝、有机衔接、相互印证,就能一步步还原血案真相,而法律的绞索,也将逐渐收紧。

该来的总会来的,法律不会对作恶者姑息。南昌市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为系列犯罪主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主观恶性极深,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相应刑事责任。四个“极”字叠加,表明了检察机关的态度。

作恶就是作恶。耐人寻味的是,劳荣枝庭审中曾声泪俱下求原谅,可那7名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痛,又如何抚慰?

劳荣枝案还在庭审之中。等待作恶者的,注定会是延宕了20多年后落下的一记法槌。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陈静 实习生:祁倩倩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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