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电影城因采取电影票“不退不改”政策,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8000元,电影城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电影城提起上诉,济南中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都会遇到这种情况。提前在网上买好电影票,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观影,但电影票“不退不改”的规定,让消费者无法退票或改签,花的钱也就打了水漂。这起案例以电影城败诉告终,等于明确告诉广大消费者,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行不通了。
有网友指出,不让退改的规则本身就是“霸王条款”,不合理。
网友评论↑
电影票“不退不改”,早已是行业痼疾。从法律角度看,观众购票后就与影院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约前,双方都有权利变更或解除合同,消费者提前放弃享受观影服务,完全有理由要求影院办理退票。影院、平台单方面规定“电影票售出概不退换”,实际上是侵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早在2018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就要求各方制定“退改签”规定,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全国各影院须在大堂醒目位置公示购票“退改签”须知。几年过去,电影票“退票难”问题依旧困扰着消费者。这次案例的维权成功,也让广大消费者和电影院经营管理者,均知晓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属于违法行为。
当然,打破不退不改“潜规则”的同时,也要注意平衡电影院方面的利益,避免一些消费者滥用“退改签”权益。之于此,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退改签费用,综合考虑退改签电影票时间的早晚等,制定并施行差异化的收费标准,而非一刀切地拒绝“退改签”,将经营风险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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