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2019年3月,北京西站的二楼进站口,一名老年乘客在赶火车时,被一个行李箱绊倒。不幸的是,十五天后她去世了。老人的家人认为行李箱的所有者存在重大过错,将她告上法庭,索赔62万多元。今年8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9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那么,当时的事发经过是怎样的?行李箱的所有者,要为这起事件承担民事责任吗?一审庭审中展示的视频录像还原了事发时的一幕。

上车后出现不适 下车后住院

老人被行李箱绊倒摔死(老人被行李箱绊倒后去世)(1)

原告刘先生是不幸去世的王老太太的儿子。他说,母亲67岁了,案发当天,他送母亲到北京西站乘火车回石家庄老家。从二楼进站口进站时,老人走着走着碰到被告刘女士的箱子,当即被绊倒后摔到地上。刘先生说,当时母亲感觉有些头晕,没有其他症状,于是与刘女士互留联系方式继续赶车。刘先生将母亲送上车后离开。然而,车开动后,王老太太感到头痛、头晕等不适,直到下午4点36分下车时,已意识不清,被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她的侄女接站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老人送至石家庄第一医院,刘老太太被诊断为“脑出血”。由于情况复杂,当天19点18分,她转院到了河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又转到河北友爱医院,两天后不幸去世。原告认为,对于王老太太的摔倒,被告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并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62万余元。

被告方辩称,老人虽然绊在刘女士的行李箱上摔倒受伤,这是一个事实,但是刘女士对于死者的摔倒没有过错,更谈不上重大过错,对其死亡不承担责任。

准备进站时 发现走错位置

老人被行李箱绊倒摔死(老人被行李箱绊倒后去世)(2)

那么,被告方对老人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呢?在庭审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事发时北京西站二楼进站口一侧的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向进站口走来的两个人,其中走在前面的男士正是本案的原告刘先生,跟在他后面的是他的母亲王老太太。

母子二人赶往检票口的时候,被告刘女士出现在画面里,事发当天,她要回兰州老家去参加父亲的葬礼。走到检票口后,刘女士正好排在原告刘先生和母亲的后面。当他们准备进入检票口时,刘先生发现自己走错了位置。

当时,刘先生询问车站工作人员后得知,办理办站台票的窗口在进站口另外一侧,于是赶忙带母亲转身奔向。他向旁边倒退了三步,而他的母亲取回自己的车票之后,转身向后走去,走了四步。此时,被告刘女士与王老太太的距离很接近了,两个人几乎是同时侧身。当就在王老太迈出第五步时,撞上了刘女士的拉杆箱,重心不稳侧身摔到了地上。

原告认为,王老太太转身往回走时,被告刘女士的身体向旁边侧了一下,但是箱子却原地没动,造成了老人被绊倒。但是,被告方对此说法并不认可。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商宁:你往前走路,你难道不应该看一下前面的路有没有什么障碍?尤其在你逆行的时候,在火车站的时候你躲过的人,但是人后面有一个箱子,这都是属于正常的一个状况,你不能说应该买一个万向轮的箱子把它靠在旁边,因为这个箱子也是正规的一个厂家来购买的,所以你不能够让王老太太说你应该把箱子弄成万向轮的紧紧贴在你的身边,这是不合理的。

原被告展开辩论 摔倒原因成焦点

老人被行李箱绊倒摔死(老人被行李箱绊倒后去世)(3)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双方就事发时王老太太和刘女士两人站的位置,行李箱的位置等问题,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那么老人的不幸去世,责任究竟在谁呢?

被告方辩称,王老太太摔倒时,刘女士和箱子的位置是符合常理的。而老人的逆行才是导致她摔倒的原因。对此,原告方表示,如果被告刘女士在排队时,与老人保持一个安全距离,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安全距离,被告方表示,根据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二人之间是有安全距离的。另外,被告方还提出,刘女士已经63岁了,让她在王老太太转身时,不但自己要躲开,还要将箱子挪开,是不可能完成的。

那么,当王老太太摔倒后,又发生了些什么呢?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看到老人被行李箱绊倒,刘女士立刻将箱子放倒,上前查看她的情况。而老人的儿子刘先生也赶忙回到母亲的身边。原告刘先生称,当时老人说没什么事,于是在北京西站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与刘女士互留了联系方式。

随后,老人和刘女士分别登上了各自的列车。那么,接下来都发生了些什么呢?原告刘先生说,把老人送上火车后,自己还一直担心母亲是否有事,因此几次打电话询问情况。原告刘先生称,自己也没有想到的是,打电话时母亲还只是有些头晕,到站后,她竟已经无法支撑自己走下火车了,随后她被120救护车送往石家庄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刘先生也连夜驱车赶往石家庄。

原告刘先生向法庭提交的伤者就诊的第一家医院出具的医学影像报告显示,王老太太左侧额颞顶部、右侧额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原告方称,由于医院治不了,因此家属将老人转院至第二家医院进行治疗。王老太太在医院治疗了十五天,终因呼吸衰竭,不幸去世。

事发八个月后 行李箱主人被告上法庭

老人被行李箱绊倒摔死(老人被行李箱绊倒后去世)(4)

王老太太不幸去世,而另一边,行李箱的主人刘女士,事发后只知道王老太太住进了医院,但是对于她的离世一开始并不知情。就这样时间过去了八个多月,直到2019年的11月,刘女士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她这才知道老人的家人将她告上了法庭。

但是,被告方表示,收到王老太太住院的消息之后,两家并没有再联系过,直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才得知老人已经去世八个月了。对此被告方表示,老人病历上所写的“家属拒绝其他抢救措施”,是因为老人已经没有生还的希望,放弃治疗也是听从医生的建议。

被告方在庭上表示,对于原告主张的60%的侵权责任,不予认可。而原告方坚持认为,被告的一些行为是造成老人摔倒的主要原因,因此是有过错的,要承担60%的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不存在过错

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刘女士是否因过错导致王老太太摔倒,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并不存在过错。

审判长 刁彤:过错的基本形态分为故意和过失,结合本案事发时的视频可见,刘某某并没有主观故意,那他是否存在过失呢/本案事发的地点是北京西站,北京西站是公众乘坐火车的重要枢纽,而王某某摔倒的地点是火车站进站检票口旁,正常行进的旅客在通过检票口后,就可以乘坐火车,鲜有人从火车站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王某某转身距她摔倒只有不足4秒的时间,在这个短短的4秒之内,首先刘某某无法预见王某某何时突然转身,其次在王某某突然转身的三四秒间,刘某某无法预见可能发生意外的这个情况,所以我们认为刘某某并不存在过失。

另外,法官指出,王老太太和她的儿子是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因此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注意义务。

审判长 刁彤:本案中王某某转身行走5步才碰到刘某某的行李箱,可见二人之间是有一定的这个距离,而且刘某某作为正常行进的旅客,他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全程都在他控制范围内,属在其身边的合理范围,所以我们认定刘某某对王某某摔倒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王某某在转身时未审慎观察周围环境,未注意合理义务,其对摔倒应自身承担相应的过错。

法庭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刘女士对王老太太的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

因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并没有提出上诉。法官提示,在人员密集场所行走时,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避免风险的发生。

审判长 刁彤:本案中,王某某摔倒后昏迷致最后死亡,确令人惋惜,但该悲痛结果的发生不应是刘某某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和理由,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尤其像本案中的王某某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行进的人群,而不是将更高的注意义务强加在正常行进的旅客之中。还有陪同老年人进站的成年家属,应对老年人有有效和审慎的看护和关注,避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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