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初审公告后,如被他人提出异议,商标的申请人一定要及时提交异议答辩书。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异议答辩成功案例,异议人认为申请人的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我方针对两件商标的整体差异进行了充分分析,使被异议商标顺利予以核准注册。
案件回顾答辩人于2019年3月在35类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于2019年9月初审公告的“明视宁 MISHNIG”商标被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答辩书。
商标对比图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明视宁 MISHNIG”由答辩人于2019年3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9月初审公告,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辩理由之时,答辩人依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35类“市场研究;寻找赞助;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谈话记录(办公事务);商业管理和商业经营的咨询服务;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在先权利。
经查询异议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虽成立于1996年,但是截止到2019年9月20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经营项目一直都只有钟表眼镜,相关类似群组为44类配镜服务和9类眼镜产品,而被异议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是35类广告商业辅助服务,二者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不在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范围内。
二、被异议商标“明视宁 MISHNIG”采用中英文两部分,中文部分“明视宁”采用楷体书写,英文部分是商标的汉语拼音形式;引证商标“明视镜舞”采用黑体字风格书写。
被异议商标“明视宁 MISHNIG”顾名思义指的是“明亮的视力给人带来安宁”,“明视宁”三个字作为整体不可断章取义、随意拆分,异议人称“明视”作为显著主体无任何依据,明显是异议人的臆想。引证商标其中“视”常常使人联想到眼睛,因此“视镜”就是眼镜片,“舞”代表翩翩起舞,“明视镜舞”含义指的是“明亮的眼镜片上好像能跳舞”。引证商标“明视镜舞”在含义上与被异议商标“明视宁 MISHNIG”完全不同,单独只对比其中两个字明显是不符合实际的,消费者看到两商标时也不会只关注两个字,商标是一个整体,给消费者留下的记忆和印象也是一个整体。
大量类似“明视*”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根据商标一致性原则,被异议商标也应予以注册。
三、“明视宁 MISHNIG”品牌自创造之初,便广泛用于广告推销和商业活动中,经长期宣传和使用,销量良好,好评不断,显著性不断增强,知名度不断提升,已经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异议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
裁定结果由于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明视宁 MISHNIG”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启示“明视宁 MISHNIG”商标与“明视镜舞”商标,因同含有“明视”二字且同为35类,被异议人提出异议。答辩书中,我方细致分析了两件商标的含义,充分证实两件商标并非为近似商标。此外,答辩书中还援引了已注册成功的相似案例为我方提供佐证,最终成功拿下了被异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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