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寿险,在我看来是最简单保险的了。

不管疾病还是意外,只要身故就赔,健康要求宽松,价格极其便宜。

可就算这样,保险公司还是给拒赔了!

2016年12月12日,郑某母亲程某在淘宝上,买了一份同方全球人寿的定期寿险,保额25万,保费1950元。

现在网上各个平台都有销售保险,淘宝、支付宝、微信,只要有大量用户的地方,你都能看到保险。

购买流程也非常简单,先搜索想要的产品,了解对比后,开始投保,接着询问健康告知,完了直接付款,连资料都不用填。

2017年7月22日,程某不幸因病身故。

2018年1月2日,儿子郑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2018年2月6日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并解除保险合同,理由是未如实告知。

郑某不能接受,直接起诉到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是否进行了询问,判断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询问的意思是否能够到达投保人。《投保单》中的‘您是否曾患有……心血管疾病……呼吸衰竭’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性,故被保险人程某在投保前所患的贫血、贫血性心脏病属于需要如实告知的范畴。

意思是说买保险的时候要健康告知,程某有贫血、贫血性心脏病,有涉及到询问,需要告知。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程某未如实告知,判决败诉。

有的人看完,觉得逻辑没问题,但这里面有些细节是普通人不知道的,换句话说,是可以去争取的,前提是要抽丝剥茧,找到证据。

被保险公司拒赔了,不要怕,无论最后结果如何,请记住!一定要专业人士咨询一下,没有做保险的朋友,律师也可以。

于是程某提出上诉。

果然,二审法院查明:

该产品在淘宝上早已下架,系统后台无法还原郑某填写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事项等相关信息。由于保险公司数据系统更新,包括本案在内的部分保险产品历史数据,没有与APP后台对接,从保险APP里看不到保险合同电子送达书及电子保险单。

这下好了,没有数据,连保险合同都看不到……

那么问题来了,

1、保险公司有没有对健康告知进行询问?

2、如果询问了,程某所患的病是否属于健康告知中所列疾病?

保险公司辩称有对健康告知进行过询问,理由有三:

一是只有投保人在网上将包括健康告知事项在内的所有信息填写完整之后,保单才会自动生成:

二是保险APP上保险合同电子送达书上已签署‘程某’名字;

三是同方保险公司进行过多次电话回访,郑某或程某均未对保险条款的有效性提出过任何异议。”

保险公司其实是拿当时的投保流程来解释,填写资料生成保单,保单上有签名,完了还有电话回访。

关键来了,法官是如何认定的,来看下原文

焦点一:

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包含健康告知内容的保单,但郑某否认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过该保单,该保单上并无投保人的签名,且同方保险公司目前也无法提供淘宝网和同方保险APP相关后台数据或其他证据对其已将健康告知事项送达投保人之事实进行佐证。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电子送达书上虽有程某的签字,但签署日期在程某病故之后,故该送达书亦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将涉案健康告知事项向投保人进行过询问。即便郑某或程某在电话回访中未对保险条款提出质疑,也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前已将健康告知事项向投保人询问的结论。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同方保险公司已就健康告知事项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对于保险公司主张难以支持。”

简单翻译一下:

保险公司提供了保单,上面有健康告知,也有程某签字,但时间上是在出险之后;其次当时在淘宝上购买时的数据没了,无法举证。

所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询问健康告知。

焦点二:

“健康告知事项中心血管疾病后的括号内就该项具体包括的疾病范围进行了列明,从所列疾病名称上看,重度贫血、贫血性心脏病并不在所列范围中。二审中,保险公司提供其公司《核保手册》以证明重度贫血属于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的疾病,但该《核保手册》此前并未向投保人出示过。重度贫血、贫血性心脏病实际上是否涵盖于心血管疾病项下所列的具体疾病中,仅依据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难以进行准确判断。即便保险公司就健康告知事项已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在所列疾病可能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应当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鉴于此,法院就保险公司认为程某在投保前患有的重度贫血、贫血性心脏病属于健康告知事项中的心血管疾病之主张,难以支持。”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同方保险公司向郑某支付25万元保险金。

翻译一下:

保险公司拿出《核保手册》来证明,但买的时候没有跟客户出示。

中毒贫血、贫血性心脏病是否属于心血管疾病,普通人难以判断,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该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所以,程某的病不在健康告知范围内。

最终判保险公司支付25万保险金。

结果反转,有的朋友觉得非常意外,但在我看来,已经习以为常了,

保险这东西,不同人不同时间的评价都不一样,比如:

在大众的认知里,保险是骗人的。

当你买了保险后,觉得保险是靠谱。

当你被拒赔后,又觉得保险是骗人的。

最后当你拿到理赔款,认为保险是个好东西,但要细致,重视,不能马虎。

这个案子里,一审二审都是围绕健康告是否进行知询问这个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你收到了保险合同,里面包含健康询问,就推定一定是仔细阅读后才做出的决定。

这个逻辑没问题,这里我也提醒大家一定看下合同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二审法院则更加细致,查不到当时购买时相关信息,所谓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所以保险公司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实一二审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一审法院把保险人承担主动询问的义务,变为由投保人承担主动阅读保险人询问内容的义务,这是与二审法院主要的区别点。

说完案子,这些年网上保险很火,就算不主动去买保险,平时买火车票、旅行的时候平台上都会推销保险,很多商品还会默认购买保险。

但坦白说,里面的流程、细节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数据未做好保存,这也是案子为什么能反转的原因。

当然,我们的保险意识也有待提高,分析案件时,法官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原则,所以买保险首先要做到如实告知,切不可隐瞒,马虎。

最后

如果你也有保险相关问题可以咨询豆哥

同方全球人寿投保复议(网上买的定期寿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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