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博通物流给自己公司的某辆牵引车在太平洋财险处投保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牵引车是不是要买2个保险?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牵引车是不是要买2个保险(半挂车和牵引车是不是同一个车)

牵引车是不是要买2个保险

保险诉讼69:半挂车和牵引车是不是同一个车?简版:

2018年7月博通物流给自己公司的某辆牵引车在太平洋财险处投保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

2018年8月3日,该牵引车在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燃,造成牵引车自身全损,所牵引的半挂车及车上货柜受损,周边多辆车受损。

2018年9月博通物流公司和太平财险达成赔付协议,一次性赔付50万,合同终止。

2019年8月牵引车公司向半挂车及货柜所属公司进行赔偿25万元。

2020年博通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半挂车及货柜的损失应该在三者险中进行再次赔偿。

一审北京通州区法院认为,火灾事故发生时,牵引车与半挂车相连接,对外两者是一体的,双方无法成为对方的第三者,驳回物流公司诉讼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当牵引车和挂车连为一体但不考虑对他方侵权而仅考虑二者内部关系时,二者之间存在互相侵权的可能性,挂车是牵引车的第三者;但是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已进行了一次性赔偿,不需要再次赔偿。驳回物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半挂车及货柜是否属于“第三者”,火灾事故发生时,牵引车与半挂车相连接,对外两者是一体的。对内而言,两者的所有权虽归属于不同的主体,但因为两者相连接,使得双方无法成为对方的第三者。

驳回博通物流公司的诉讼

二审法院:

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证据:博通物流公司和太平洋保险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全损(推定全损)案件一次性赔付协议书》,内容如下:

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5077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该车于2018年8月3日因车辆自燃出险,被保险人负全部责任,保险车损失部位为:整车,损失金额为507700元……。决定一次性赔付被保险人人民币(大写)伍拾萬圆整,¥500000元。此案一次性结案,保险责任终止,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在涉案自燃事故中,挂车相对于牵引车是否为第三者。第二,太平洋保险对挂车的损失应否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涉案自燃事故中,挂车相对于牵引车是第三者。

在牵引车和挂车连为一体后,挂车如何运动完全取决于牵引车,牵引车和挂车对他方侵权时,它们共同构成侵权的一方,相对于被侵权一方是一个整体。

当牵引车和挂车连为一体但不考虑对他方侵权而仅考虑二者内部关系时,二者之间存在互相侵权的可能性,如牵引车的管理人存在对牵引车的管理不当,导致挂车的损失,反之亦然。此时侵权一方对被侵权方负有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牵引车在自燃时虽与挂车连接在一起,但在自燃事故中仅应考虑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关系,在以牵引车为被保险车辆的责任保险范畴内,挂车属于第三者。

二、已协商的一次性赔付结案,其中包含第三者责任险。

博通美达在与太平洋保险签订协议书前,已经向太平洋保险主张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而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全损(推定全损)案件一次性赔付协议书》。根据以上事实可以判断博通美达与太平洋保险的一次性赔付内容包含第三者责任险。

博通美达作为多年从事物流行业的经营主体,亦应当能够充分理解“此案一次性结案,保险责任终止”的含义。

因此,双方已就包含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付数额达成一致,且太平洋保险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赔付责任,博通美达再要求太平洋保险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一审关于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为一体时,在内部关系中不能互为第三者的观点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纪人说:

简单来说呢,挂车和牵引车在对外的时候,属于同一个整体;在对内的时候,可以互为侵权,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取决于保险公司。

在这个案例中,牵引车自燃引起了半挂车及车上货柜的损失,应该由牵引车的三者险进行赔偿。但是,当事双方已经就车损、三者的赔偿达成了一致,就不能再次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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