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大课堂直播(法治小讲台自媒体时代)(1)

导言

伴随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知乎等社交网络充斥着各式各样的文章。网络转载的成本几乎为零,却在受众方面优势明显,微信公众平台作为最火爆的自媒体之一,网络转载的侵权现象愈演愈烈。原创作品被随意转载,必将影响作者的创作热情和网络文化的有序发展。我们选取了网络转载中五个常见问题,为大家一一解答。

1.转载与转发?

转载和转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重新发表已经发表的作品。由于转载过程中转载者、新作品载体可能对作品的原创性进行修改或删除,因此转载可能涉及侵权的问题;而转发一般是将一个链接原封不动地发给别人,目的只是去阅读原作者的原文,不能对原文作任何篡改,所以一般不会涉及侵权。

2.转载主要侵犯原创作者的哪些权利?

网络转载侵权行为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包括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近年来,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文重点做此论述。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网络转载主要侵犯的是原创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和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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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载者是否侵权的认定标准?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首先,未经授权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转载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规定,网络用户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根据《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其次,由于转载过程中转载者可能对作品的原创性进行复制、发表、修改、删除等行为,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会导致作者署名权的弱化,侵害权利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也将面临挑战,可见,转载行为将造成著作权的严重贬损。

再次,未经授权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转载行为是造成上述损害结果的必然原因。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认定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我们发现《规定》在明确授权使用原则下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些例外情况包括:

(a)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官方性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b)超过著作权保护期。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作者为自然人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作者为单位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或者创作后五十年。

(c)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具体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利的前提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网络转载作品可能会符合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形:(1)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3)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5)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6)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d)法定许可制度。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例外,这些例外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相关作品。

4.网络转载三方主体维权与救济路径?

第一,原创作者如何维权?

首先,做好证明自己是作者或者享有著作权的措施。最好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时或者发布到网络之前,先发送至自己的实名邮箱,以证明自己创作该作品的时间和内容,同时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此外,还应及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部门进行版权登记。

其次,在发表作品时,在显要位置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再者,一旦发现有人侵犯,建议使用时间戳对侵权网页进行保全取证,取得公证后,及时联系转载者和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通过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转载者如何避免侵权?

根据《条例》和《通知》之相关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一是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二是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转载目的在于利用他人的作品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就侵犯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三是如果原创作者在作品中注明有“不得转载”的标记,则切勿转载。

此外,建议转载时设置明显的联系方式,一旦涉嫌侵权,便于权利人联系,获取权利人许可或者及时删除,避免进入司法程序。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避免侵权?

微信公众平台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规定的“为服务对象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规定》和《条例》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禁止行为作出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应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依据“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加删除”)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对非常明显的侵权内容或链接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否则,就应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不能享受“避风港原则”之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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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著作权法》之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那么,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法定赔偿(五十万以下)。较之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网络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一定特殊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通常难以准确计算,法院一般会采取酌定方式确定赔偿额。在文字作品、图片的侵权案件中,一般会考虑用户下载或浏览作品的次数、权利人遭受的损害程度、市场一般价格标准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付酬标准或行业惯例(由于相关的报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作品,并不适用在网上使用作品的情形,只能作为参考)来酌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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