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期间,刘某某用弹弓、钢珠捕猎国家保护动物斑鸠27只3月11日上午,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判令刘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非法捕鸟犯法案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非法捕鸟犯法案例(禁猎期非法狩猎27只斑鸠)

非法捕鸟犯法案例

禁猎期间,刘某某用弹弓、钢珠捕猎国家保护动物斑鸠27只。3月11日上午,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判令刘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由于此案属于公益诉讼案件,因此该案审理依法采用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为防止疫情扩散,该院利用“三远一网”系统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濮阳县某乡修路施工期间,在禁猎期用夜间强光照明行猎的方法,用弹弓、钢珠捕猎斑鸠27只,经鉴定被告人所捕猎斑鸠为珠颈斑鸠,该鸟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被告人及辩护人做了陈述和辩解,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最后陈述中表述自己以后愿做一名环境资源保护志愿者,积极宣传法律,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判令刘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总台央视记者 田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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