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履职尽责的担当护航营商环境(以更优履职助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1)

图①: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在该区首届民营经济法治峰会上向参会企业代表介绍《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白皮书》的相关内容。

以履职尽责的担当护航营商环境(以更优履职助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2)

图②: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建模,筛查辖区内“僵尸企业”的相关线索。

以履职尽责的担当护航营商环境(以更优履职助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3)

图③:余姚市检察院检察官实地走访某企业生产车间,细致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解答企业生产经营中碰到的法律问题。

以履职尽责的担当护航营商环境(以更优履职助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4)

图④: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及环保部门等对某建材厂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

以履职尽责的担当护航营商环境(以更优履职助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5)

图⑤:企业代表在宁波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咨询。

  编者按 民营经济是浙江发展的“金名片”,是浙江经济的最大特色和最大优势。为深入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等重要指示精神,宁波市检察机关以“专业化履职、数字化转型、民生化服务、长效化发展”为导向,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中创造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贡献宁波检察力量。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浙江省宁波全市累计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20.76万户,其中民营经济市场主体116.54万户,占实有各类市场主体总量的96.5%。2021年,宁波新设民营企业7.57万户,注册资本(金)3790.2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3%和22.41%。

  企业总量稳步增加、资金实力持续增强、行业结构优化明显……民营企业活力不断迸发,是宁波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最好见证,也是宁波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关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服务保障市场主体,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生动写照。

  做好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分内事”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富,保护商标就是保护企业。

  2016年10月,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该市甲公司销售给宁波乙公司的尼龙假冒某外国公司的注册商标,遂立案调查,查明甲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尼龙,仍采购并销售给乙公司,销售金额为10万余元。2017年6月,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在案尼龙,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甲公司于2019年7月被注销。

  2021年4月,余姚市检察院在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试点工作中发现,该案中,甲公司最后一次销售行为发生在5年追诉时效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已涉嫌犯罪。该院认为,甲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冯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1年9月,余姚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9月2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余姚市公安局立案查处。

  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余姚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该院及时通知商标权人参与诉讼,并向其代理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因犯罪时间较早,赔偿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该院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赔偿意愿的前提下,促成犯罪嫌疑人与权利人达成补偿协议,化解民事纠纷。今年4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与此同时,为建立知识产权闭环保护机制,该院会同法院、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就案件移送、立案监督等行刑衔接问题,联合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联席会议的纪要》,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被不起诉人移送行政处罚等方面形成共识,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宁波市检察机关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572件1096人,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拓展民营经济平等保护路径

  打击涉企违法犯罪的同时,宁波市检察机关多措并举探索推进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新路径,坚持既“真严管”,又“真厚爱”。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便是其一。

  2018年,在慈溪市某街道农村生活污水纳管治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胡某为提高中标概率,让慈溪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出面,纠集10余家建筑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让其所在的公司参与竞标,按照胡某的授意统一制作标书,并承诺在中标后将工程交予胡某处置。其中一家公司中标后,收取一定费用,将工程转包给胡某指定的公司。2020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慈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该案中4家公司涉嫌单位犯罪。因涉案人员均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案件的处理关系到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为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承办检察官帮助涉案公司剖析犯罪原因,督促涉案公司针对管理架构不完整、管理制度有缺陷、风险防范机制形同虚设等问题,分步骤采取有效的合规整改措施。

  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该院积极引入由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律师等各方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进行监督评估和合规考察。第三方组织出具考察报告认为涉案公司合规建设通过验收。该院又在此基础上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上述涉案公司的合规整改达到了预防再犯的目的。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较轻,涉案人员认罪认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该院决定不追诉涉案的4家公司;同时鉴于涉案20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承诺在从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行业规定,该院对涉案20名犯罪嫌疑人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此外,针对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工程转包等现象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扰乱行业秩序,该院向建筑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招投标环节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自律程序体系。

  一年来,宁波市检察机关共对28家企业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考察,让一批涉案企业走上了依法合规经营之路。同时,宁波市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挂案”专项清理活动,让21家企业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推出助企惠企更优更实举措

  为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从机制上保障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宁波市检察院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着力点,制定实施《关于服务保障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的意见》,全面梳理检察服务民营企业的政策举措,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为持续优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纷纷发力,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助企惠企举措。北仑区检察院成立“金融检察办公室”,切实维护辖区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慈溪市检察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受理涉民营企业举报、控告、申诉,同时采取“一案一评估、一环节一评估、一措施一评估”措施,协同该市工商联等开展案件办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评估80余次;江北区检察院以直播形式协同有关部门举办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一体化推进法治民营建设研讨交流……

  此外,宁波市检察院还组建了“启明星”宣讲团。从2021年年初至今,宣讲团已推出企业外贸、税务、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交易、企业内部管理等领域10余门刑事法治课程,为各类企业开展法治宣讲30余次,进一步提高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2021年9月26日,宁波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在宁波市检察院挂牌成立。该中心是宁波市委、市政府统筹全市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法律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中有关营商环境投诉监督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受市委政法委领导,办公地点设在市检察院。该中心的设立,为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参与涉企矛盾纠纷化解、更好维护企业权益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此前,宁波市某协会及其多个企业联名前来投诉监督中心投诉,称有2份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文件对行业收费、弱势群体等带来了影响,产生了收费标准不一、压低行业利润、影响残疾人员就业等多个问题。经投诉监督中心督导后,相关部门协同调查,从优化政府买单服务、规范实施方式、关怀残疾从业人员等方面进行改进,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利润,而且充分保障了残疾人的从业权益。

  “投诉监督中心的成立,对我们这些民营企业来说是大实事、大好事,相当于我们有了一个新‘娘家’。”某民营企业负责人深有感触。

  海曙:让涉企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近日,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接到了来自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的电话。电话那头,吴某告诉检察官:“因为去得及时,生意顺利谈成了,我会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日后好好经营企业!”

  今年上半年,海曙区检察院检察官对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调查走访。社矫对象吴某向检察官反映,称自己申请赴绍兴市从事经营活动,审批手续复杂、审批流程较长,无法满足公司开展业务需要,再加上受疫情影响,企业发展陷入困境。

  检察官了解到,吴某是宁波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所在的新材料公司年产值达10余亿元。今年5月,吴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社区矫正期间,吴某经营的公司即将陷入停业困境,其急需经常外出开拓和洽谈业务。获知线索后,该院经调查发现,辖区内像吴某这样有外出经营业务需求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不在少数。

  对此,海曙区检察院与该区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范围、重要事务内容、检察监督、销假程序等内容,简化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的审批程序,最大限度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便利。《办法》还明确各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确保监督管理到位,真正让涉企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吴某提出跨市洽谈相关业务申请后,该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定,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请假申请标准。在该院的监督下,仅用两天,吴某的申请就被批准了。在吴某请假外出期间,该院会同海曙区司法局全程动态监督,实现闭环管理,同时持续关注吴某公司经营情况。据了解,吴某因外出开展经营业务,促进公司完成技术改造升级,目前公司运行平稳有序。

  截至目前,海曙区已有17名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生产经营活动获审批通过,且无违法审批外出的情况发生。

  象山:帮企业防风险堵漏洞

  “检察建议帮助我们堵塞了漏洞,很及时!”日前,某连锁百货公司象山分公司负责人在收到象山县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时如是说。

  2021年3月,某连锁百货公司总部在开展信息化巡检时发现,系统访问日志上显示有一个来自象山县的非授权访问,内部反查后锁定访问人是象山分公司的信息副经理傅某,遂报警。据傅某交代,客流量是总部对分公司的考核指标之一,若未达标则要扣相关负责人的工资和奖金。2020年4月,有其他分公司的人问傅某能否想办法增加客流量数据完成考核,并承诺每个月给傅某5000元好处费。

  在利益的诱惑下,傅某心动了。很快,傅某便研发出了能对接总部客流系统、修改数据库数据的“作弊”程序,远程发送给他人操作修改,以达到增加客流量数据的目的。经查,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傅某共向8名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提供了该程序,非法获利13.8万余元。

  经象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办结后,针对该案中暴露出的风险防控漏洞,象山县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向某连锁百货公司象山分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加大安全意识培训、强化数据系统安全保障措施等,帮助企业净化内部环境。

  镇海:推动完善破产企业退出机制

  通过个案线索,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在全区范围开展了“僵尸企业”清理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使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辖区内“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机制。

  “我的公司明明已经被宣告破产,所有债务都清算完毕了,为什么我去买机票却提示我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了?”今年3月,某交通器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镇海区检察院反映情况。该院受理后发现,2018年3月,该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却又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别成为了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和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此,该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并将涉案当事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删除,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法院均予以采纳。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企业虽然被宣告破产,但破产管理人没有及时将破产企业进行注销,导致部分破产企业成为‘僵尸’企业。”该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吕桑桑说,这些企业再次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不仅会导致司法程序空转,还浪费了司法资源。

  随后,该院开展“僵尸企业”清理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并向镇海区法院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近5年的被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单和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运用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建模,将两组信息比对碰撞,发现辖区内29家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但工商登记信息仍为“存续”“吊销、未注销”状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查明其中7家已破产企业仍处于存续状态。

  对此,该院向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力度;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区法院的信息互通和协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开展了专项排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了7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对辖区内多家开业后长期停业的企业展开立案调查。

  今年7月,该院组织召开圆桌会议,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就建立健全“僵尸企业”退出机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院已牵头制定了“僵尸企业”协同治理机制文件,对完善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失信主体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宁海:“挂案”清理助企业轻装前行

  “以后可以轻装前行了……”日前,宁海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对某涉案公司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如释重负。

  2014年,某公司在开发房地产时,将工程项目施工方提供的预算、决算及图纸设计咨询业务外包给张某等4人。2016年1月,双方在结算劳务报酬时,因张某等4人无法提供发票,某公司以支付9%开票手续费的方式拿到由另一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合计金额59万余元,上述发票某公司已入账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

  发现某公司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线索后,2020年7月,宁海县公安局以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但直到2021年9月24日,公安机关仍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未依法作其他处理,该公司遂向宁海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检察官调阅了案卷及税务机关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某公司与张某等4人存在实际业务往来,且工程双方均没有逃税目的,根据相关规定,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2021年9月26日,该院对该案启动撤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收到通知书后,认为该案符合撤案要求,于两日后撤案。

  为更好地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该院举一反三,开展涉企“挂案”清理专项监督活动,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技术,摸排并集中清理涉企“挂案”14件,涉及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知识产权等罪名。

  “挂案”清理了,如何做好助力企业更好发展的“后半篇文章”?该院积极构建“检察在身边”法治服务体系,畅通检企联络渠道,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帮助解决企业“急难愁盼”,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走深走实。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 蓝恒 通讯员 蒋杰 朱晨英 马俊 李彬 叶景 唐晓菲 程丽媛 周悦 胡婷婷 鲁荣杰 陈朝旺 王天成 林莉敏 吕丛杰 方芳 李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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