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不少人会出于情谊而对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或在他人的借条上随意签名那么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是否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新法规担保人的责任?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新法规担保人的责任(为他人担保签字)

新法规担保人的责任

保证合同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不少人会出于情谊而对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或在他人的借条上随意签名。那么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是否就要承担保证责任?

2021年10月,小张以资金周转为由,找到好朋友小白借款25000元,并打了张欠条,小张的另一名好朋友小宋在担保人处签了名,小张又将自己名下的轿车质押给了小白。于是,小白通过微信转账向小宋转了21500元,又给了小张3500元现金。但是,小白借出去的钱就像泼出去的水,小张不仅不给小白办理轿车的相关质押手续,而且和小宋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还将小白的手机号、微信号拉黑。今年7月,小白一气之下将二人起诉至宝坻区法院,要求小张偿还借款,小宋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宋虽然表明了自己担保人的身份,但是,他们对于小宋承担的保证方式并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可以推定小宋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在庭前准备阶段,法官从情与法的角度严厉地批评了小张和小宋,二人听了法官的话,羞愧地低下了头,原告小白坚持要小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过在法官耐心地解释上述法律原理后,小白也不再坚持,且三人均有了调解的意愿。

最终三方达成调解意见,小张同意在2022年底前将欠款给付小白,小宋对该笔欠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小宋仅在借条上签了字,但是未标明自己身份的话,或者没有其他事实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话,他是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但是在小白提交的借条上,显示的是小宋是在担保人处签的字,这说明小宋表明了自己担保人的身份,作出了担保意思表示,自然就需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天津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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