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领域经常提到“GP”与“LP”, 即“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很多人知道他模糊意思。但是,用文字表述出来且让人一看就懂的解释,还真有些难度。有一位哥们咨询法律界、基金界、工商界等多个专家,给出的答案也令他不十分满意。就这个问题,我也困扰过一段时间,经过反复思索、研究、分析,自认为搞明白其中的奥妙,分享给各位网友,如有不妥,批评指正!
先来干货,看图:合伙企业与私募投资基金的分类
合伙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根据《合伙企业法》可知,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包含“实业型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本文定义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GP:普通合伙人,也就是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承担基金管理人角色的投资管理机构。
LP:有限合伙人,也就是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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