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本案讲述了两个邻居因为一些琐事吵架,原告被对方打了两巴掌,导致了轻微伤,被告赔偿了将近1万元医疗费只有4000多,为何最后赔偿8000多,因为还有其他一些费用,比如营养费、误工费等,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最新民法典案底?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最新民法典案底(案例民法典的那些事儿)

最新民法典案底

前述:本案讲述了两个邻居因为一些琐事吵架,原告被对方打了两巴掌,导致了轻微伤,被告赔偿了将近1万元。医疗费只有4000多,为何最后赔偿8000多,因为还有其他一些费用,比如营养费、误工费等。

一、案件概述

2021年1月22日武冈法院(2021)湘0581民初13号:

原告谭小红与被告周益锋、王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租住在武冈市××镇××后面同一栋房屋的三楼,2020年9月27日上午9时许,原告谭小红与被告王英因小孩生病的事情发生争吵,原告当时手里还抱着一个两岁的小孩,被告周益锋不分青红皂白气势汹汹的将原告的租房门踢开,往原告左脸上部与头部太阳穴之间打了两巴掌。

因当时疼痛难忍,原告便喊打死人了,被告周益锋就回了自己的租房,见无人回应,原告便报了警。

原告受伤后在武冈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等,共住院10天,用去医疗费4877.03元。

2020年9月30日,受武冈市公安局邓家铺派出所委托,原告的伤势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因被告一直未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为此起诉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二、法院观点

原告谭小红与被告周益锋、王英因琐事发生争执,造成原告谭小红受伤,双方因人身损害赔偿事项未能协商一致引发诉讼,故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原告谭小红与被告王英、周益锋发生争吵后,双方本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平息纠纷,但被告周益锋却动手殴打原告并导致原告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谭小红在争吵中未冷静克制,导致与被告周益锋的矛盾激化并发生肢体冲突,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宜酌情自行承担10%的责任。

被告王英虽与原告谭小红发生口角,但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在已查明原告的损伤系被告周益锋一人殴打所致的情形下,被告王英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列举的营养费系以50元/天的标准计算了20天,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出院后需加强营养,且以50元/天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以30元/天的标准结合实际住院天数10天计算其营养费;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列举的误工费系以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148元/天的标准计算了20天,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出院后存在误工的事实,故本院以原告实际住院天数10天计算其误工费。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营养费、误工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的其他损失,或有正式票据证明,或适用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经依法确定后共计9237.03元,被告周益锋应依法承担9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8313元(已四舍五入)。

被告周益锋、王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对其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益锋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谭小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司法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13元;

二、驳回原告谭小红要求被告王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周益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小红负担10元,被告周益锋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学习要点

1.第一个关键词是"身体权"。《民法典》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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