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载人受伤怎么能免责(普法时刻好意搭乘他人)(1)

2023年的春运即将接近尾声,春运期间人口流动大,群众出行需求旺盛,亲朋好友之间的相互搭便车更是成为家常便饭。

那么驾驶机动车好意搭乘他人,

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造成同乘者人身及财产损失后,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今天我们就结合案例来一起详细解读一下“好意同乘”。

具体案例:

2021年10月,张某某下班回家遇到同事王某正好顺路,便询问王某能否让其搭个便车,王某热情招呼其上车。行驶途中,由于王某未注意与前车保持行车距离,造成与前车追尾导致两车相撞,车辆损坏并致同乘的张某某受伤住院。经交警认定,王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某某作为没有过错的搭乘人,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之间属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因此,即使搭乘人对事故并无过错,也应当酌情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者的责任。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王某承担80%的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一、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搭便车,是指驾驶者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上下班路上顺路捎带朋友、同事,或者善意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亦是时有发生。

二、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好意同乘”的?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者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者的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三、如何界定“好意同乘”?

1.无偿性。“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者“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者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的合同关系。如何界定“有偿”还是“无偿”,则要看车辆驾驶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同乘者基于朋友关系搭乘后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等,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2.目的差异性。“好意同乘”中驾驶者与同乘者应出于不同的目的。驾驶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者的车辆。驾驶者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对于部分车辆驾驶者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则不属于“好意同乘”。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3.知情且同意。“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者同意。只有经过驾驶者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如果驾驶者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一种助人为乐、相互帮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社会成员友好感情的情谊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正如本文案例中法官基于“好意同乘”,对驾驶者的好意搭乘行为给同乘者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酌情进行了减轻,这既依法维护了同乘者的合法权益,又进一步积极肯定了驾驶者的善意之举。但需要注意的是,驾驶者无论是对“有偿”还是“无偿”的同乘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驾驶者在驾驶时都应该做到谨慎驾驶,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时刻安全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西安碑林法院速裁庭 曲一铭)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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