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移动通讯已成为最重要的通信方式,手机号码与我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亦与很多人脉资源、商业信息有关联号码使用人去世后,该号码仍想被保留和使用怎么办?继续使用权归谁呢?是否可以办理继承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如何运用公证手段解决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老人公证只有一个儿子的继承权?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老人公证只有一个儿子的继承权(以案普法手机号继承)

老人公证只有一个儿子的继承权

当今社会,移动通讯已成为最重要的通信方式,手机号码与我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亦与很多人脉资源、商业信息有关联。号码使用人去世后,该号码仍想被保留和使用怎么办?继续使用权归谁呢?是否可以办理继承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如何运用公证手段解决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近期,一位当事人来到公证处称要办理手机号码继承公证业务,将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经接待公证员仔细询问得知,该手机号码登记在当事人丈夫名下,该手机号码为当事人家庭经商使用,该手机不仅绑定了公司账户,且长期用于与合作商家联系,具有较高的商誉,若销户或无法使用,将产生极大的不便,因此当事人想将此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但通信公司表示,该号码继续涉及到使用权继承问题,无法直接办理,建议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办理情况

这是我处首次遇到的新型合同公证业务。当事人在表达诉求后,我处工作人员仔细研究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入网服务协议》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精神,经与通信公司、当事人多次沟通,最终确定了协议书公证的方案,圆满解决了手机号码机主去世后继续使用权的问题。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公证说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规定,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入网服务协议》规定,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并依据《入网服务协议》享有通信公司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

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和《入网服务协议》上述规定,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电信运营商,但手机号码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并支付通信服务费用的方式,间接取得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因此,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即“个人财产”,成为继承标的。

公证员依法为当事人办理手机号码继承,通过公证手段解决手机号码难继承的困境,有效实现了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情感价值的统一。

泰安市泰山区司法局

泰安市泰山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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