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笋挖到古墓(挖笋挖到人家祖坟)(1)

荒林春雨足,新笋迸龙雏。

笋不是稀有物种,作为生命力顽强的典范,“雨后春笋”一词是有力证明。

既然这样,那挖一点就咋咋呼呼也忒小气了吧?咋还炸上了热搜呢?

我要我自己的东西,何来小气一说?

就像郑爽走法律程序,拿回自己的2000万,2000万对她来说不是大钱,但她自己的钱,为什么不要回来呢?

挖笋挖到古墓(挖笋挖到人家祖坟)(2)

难道非得套上强盗逻辑——“我凭本事借的,我为什么要还”、“我凭本事挖的,我为什么不拿”,成全别人的强盗逻辑,来彰显自己的大度?

凭什么?

别说道德过不去,法律也不容许。

就来看看法律如何容不得。

(哦还挖了人家祖坟,简直天理不容)。

一、未经主人家允许,擅自挖走竹笋,涉侵犯他人财物,重则涉嫌盗窃罪。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打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这样的台词很熟悉,小时候电视里经常听到。

挖笋挖到古墓(挖笋挖到人家祖坟)(3)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打此路过,留下小鱼干

虽说时代变迁,不带这么野蛮的了,但也不至于变成主客颠倒,反强让主人家给借路的人送过路费呢?

雨后春笋,量大得很。但量多那也是主人家的财物,量多不是他人心怀不轨的借口,量多就要给你挖?

虽然说,达则兼济天下是传统美德,但也基于主人乐意。也许主人有这样的胸襟,也许主人不想要这样的气概,路人又凭什么以盗窃之名慷主人之慨呢?

主人家大可以追究挖笋人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若偷挖笋的价值超过一定数额,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也就是说,盗窃数额达到500元,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当然,各地有不同的起刑标准)。

虽然笋的生命力旺盛,但是每年应季有笋吃的日子就那么十几二十天的,新鲜笋难得,价格相比于一般菜品也要高些。别以为随便挖点没事,起刑点并非遥不可及。

即使数额够不上,还可能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追究刑事责,寻衅滋事罪不以犯罪数额为定案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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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里洗过的太阳

二、毁坏他人祖坟,法律能不能治他?

目前,暂时没有针对于此的特定罪名。

但是,行为人如在毁坏他人祖坟的同时,还有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等行为的,则可能涉嫌侮辱尸体罪。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即使刑事犯罪构不成,还有行政处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当然,也不是说造成了毁坏的后果,就一定要承担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论是刑事,还是行政,惩罚的是行为人的故意毁坏行为。如果挖笋人只是单纯挖笋,只是在挖笋的过程中不小心毁坏了坟墓,不是有意为之,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底下是别人家的祖坟,也不应过分苛责。但像有些网友提到的,有些坟墓很明显,一看就知道是坟墓,挖笋人还故意在上面挖笋,造成了人家祖坟的毁坏后果,那对于这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危害后果,还是要承担对应的刑事或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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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也没个监控,查不到谁挖的、哪些人挖的,那主人家“画个圈圈诅咒你”,又该如何定性?

刑法层面,是不追究思想犯的,即单纯的臆想犯罪,本身是构不成犯罪的。画个圈圈本身是达不到诅咒效果的,而诅咒本身是一种迷信的说法,法律是科学的产物。

至于迷信是否能达到目的,刑法也不予分辨。比如,画个圈圈、扎个小人什么的,到底能不能达到诅咒的效果,这个话题很神秘,刑法不追究,我也追究不来。

但若为了达到某种迷信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电视剧里偶尔会提到,有些死法会让灵魂永生永世不得超生,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而加害他人,使其以某些特定的方式死亡,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杀人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形态等对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恶劣的认定有其影响,但是不是真的让灵魂永生永世不得超生不是情节是否恶劣的判断依据。

但是,在人家祖坟挖笋,敢吃吗?不害怕吗?感觉后背凉飕飕吗?

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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