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用安全出口(借用疏散楼梯):

1、借用安全出口的概念: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这就是借用安全出口,也称为借用疏散楼梯。

借用安全出口的典型特征是:疏散楼梯不属于本防火分区,人员疏散时,需要通过另一个防火分区的区域才能到达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所属的防火分区清晰明确。

示例:

共用疏散楼梯间要分别加前室(共用借用楼梯间)(1)

2、根据规范要求,以下情况可以借用疏散楼梯:

2.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某个防火分区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具体要求,详见《建规》5.5.9。

2.2、地下或半地下的厂房和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具体要求,详见《建规》3.7.3、3.8.3。

2.3、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具体要求,详见《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7。

3、以下情况,不能借用疏散楼梯。

3.1、汽车库,不能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3.2、非汽车库自用的设备用房,不能利用通向汽车库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3.3、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不能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3.4、厂房和仓库的地上部份,缺少规范支持,也不应借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

4、有关借用安全出口的更多要求,请参考专题:防火分区-借用安全出口的若干问题!

二、共用疏散楼梯:

共用疏散楼梯无规范支持,应尽量避免!

虽然共用疏散楼梯并无规范支持,但各地均有应用实例。个人认为,既然相邻的防火分区可以借用安全出口,那么在特殊情况下,两个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也应该被许可,但共用疏散楼梯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要求详见:防火分区共用、借用疏散楼梯的区别概念及应用!

共用疏散楼梯的典型特征是:不同防火分区的人员疏散时,均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往往较难分辨疏散楼梯间属于哪个防火分区。

共用疏散楼梯示例(仅供参考,具体以各地方要求为准):

共用疏散楼梯间要分别加前室(共用借用楼梯间)(2)

需要说明的是,个别地区有文件允许不同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间,但缺乏实施细节要求,容易导致滥用或引伸极端情况,应予慎重!

注:实际上,在《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公消〔2018〕57号)的第六条第3款中,也有貌似允许共用疏散楼梯的含义,但均没有具体实施要求,不适当的共用可能使得安全性能大幅降低,期待新版规范予以完善。

关于共用疏散楼梯的具体实施要求及条件,可参考专题:防火分区共用、借用疏散楼梯的区别概念及应用!

三、疏散楼梯不应共用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两个(或多个)疏散楼梯不应在首层共用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5.5.28图示1续”所示的特例外,疏散楼梯间均应在首层直通室外,不同的疏散楼梯间不应共用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示例一,如图所示的两个防烟楼梯间,在首层通过同一大堂直通室外,当大堂出现危险时,将导致两个楼梯间同时失效,不应许可!

共用疏散楼梯间要分别加前室(共用借用楼梯间)(3)

2、示例二,如图所示的两个防烟楼梯间,在首层通过同一扩大的前室直通室外,当这个扩大前室出现危险时,将导致两个楼梯间同时失效,不应许可!

共用疏散楼梯间要分别加前室(共用借用楼梯间)(4)

3、极端示例,本示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全部通过首层大堂通向室外,当大堂出现危险时,整体大楼的安全疏散全部失效,应严格禁止!!!

共用疏散楼梯间要分别加前室(共用借用楼梯间)(5)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某些超高层建筑中,以核心筒布局困难为由,在首层共用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由于超高层建筑具备更大的火灾危险性,火灾后果更为严重,应予禁止!

4、特例探讨:在一些允许两个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的地区,分属不同防火分区的两个疏散楼梯,仅在首层共用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时,其安全性能应优于在各层防火分区直接共用疏散楼梯的形式,个人认为应予以认可,本观点仅供参考!

5、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属于同一筒体的地上、地下疏散楼梯间确因条件限制难以分别独立直通室外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首层通过与地上疏散楼梯共用的门厅直通室外,关于此问题,《建规》6.4.4有相关表述,本人也将在近期做独立的专题讲述!

转自消防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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