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贸市场解封了吗?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津南区福贵发桶装水销售店(1)

天津津南区福贵发桶装水销售店(王福贵)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 MTSPTJ2103491),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津南区福贵发桶装水销售店(王福贵)经营的天井石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天井石包装饮用水(检验报告编号:MTSPTJ2103491,购进日期:2021-10-8)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天井石包装饮用水61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所销售的天井石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家庭确属困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3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购进天井石包装饮用水时,未向供货方索证索票,故无法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表示今后购进饮用水时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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