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明细查询 http://www.csgj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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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沙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单位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与管理核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承诺在贷款后继续正常缴存。

(一)“正常缴存”是指缴存单位(职工)根据管理核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按月足额(相应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最近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日与申贷日的时间间隔应当不超过两个月

(二)部分单位未按月正常缴存,一直采取按季缴存的,按正常缴存办理,但在办理贷款时,需按季缴存后才能办理贷款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有贷款结清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再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一年以内(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本套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具有管理核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核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二、长沙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2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贷款初审员初审,贷款复审员审核、贷款审批员(管理核心授权人)审批(审批表见附件2,办理程序见附件4)。

第2十三条 贷款初审。贷款初审员负责三级审批程序的第1级初审工作。

一、贷前咨询、受理贷款申请,指导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核心核查、校验以下申贷内容:

(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正常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申贷时效、期限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规定的额度,核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四)个人信用信息情况、家庭房产信息情况

(五)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抵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

二、期房贷款要核实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是否签定《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三、贷款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编号、电脑录入和全程客户服务、资料交接、放款开票、档案移交以及各阶段贷款事项衔接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专设电脑录入岗位负责贷款资料录入,但工作时限包含在初审时限内)。协助担保公司做好现房调查评估、签订合同等工作。

四、对不符合申贷条件的贷款资料和重大客户申贷资料,退回客户、说明原因,并予以登记;对符合申贷条件的,出具贷款申请受理单,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贷款相关资料报贷款复审员审核。

第2十四条 贷款复审。贷款复审员负责三级审批程序的第2级审核工作。核对贷款初审员贷款操作及申贷资料填写、录入等初审各项工作是否正确、完整、有无遗漏。对审核不合格资料说明原因并记载登记,退回贷款初审员;对审核合格资料签署审核意见,报送贷款审批员审批。

第2十五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员负责三级审批程序的第三级审批工作。审批“初审”、“复审”岗位各项工作程序是否正确、完整、有无遗漏。对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并记载登记,退回贷款复审员。对审批合格的,在申贷相关资料上签署审批意见,移交贷款初审员。

第2十六条 合同签订。经审批准予贷款的资料由贷款初审员打印《审批书》2份(电脑打印版)、《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5份(现房6份,以下简称《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2份,录入扣款、收款账号。通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面签,查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及基本资料和贷款原件。并送交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办理担保、复核等相关手续。

第2十七条 办理抵押。合同签订后,借款申请人到县级以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其中,期房按揭贷款由开发商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抵押手续,并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送交管理部;现房、二手房贷款等抵押手续由借款申请人自行办理,并将领取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他项权证》(以上抵押手续单据简称“抵押收件单”)等原件送交管理部。

第2十八条 贷款发放。贷款初审员收到“抵押收件单”后(期房按揭贷款须与开发商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保证合同》),打印《个人贷款计划下达书》(以下简称《贷款计划书》)、《个人借款基本情况表》,送达财务部门办理委贷资金划拨,并通知受托银行放款。

一、受托银行应认真核对贷款相关信息,期房按揭贷款应当在收到管理部《贷款计划书》后1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购买现房(二手房)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在收到管理部《贷款计划书》后1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给借款人。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9月设立,为直属市人民政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现有干部职工142人,中心内设办公室(信息中心)、归集业务处、信贷业务处、监督法规处、财务会计处、稽核处、人力资源处、机关党委办及监察室等9个处室,下辖铁路分中心(含怀化管理部)和城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5个管理部。

主要职能: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5.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6.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7.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

8.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9.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128-130号(市财政局对面,建行湘蓉支行2、3、4楼)

邮编:410005

电话:0731-5164757、 0731-5163800(归集)0731-5164597(信贷)

传真:0731-516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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