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https://m.toutiao.com/is/6Ap78tY/?将案情概括成一个简短的故事,以朴素的情感和普通认知感受一下是非曲直:,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律师有权查封被告房产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律师有权查封被告房产吗(拜读上海张律师)

律师有权查封被告房产吗

案情:https://m.toutiao.com/is/6Ap78tY/?

将案情概括成一个简短的故事,以朴素的情感和普通认知感受一下是非曲直:

①刘某某在2013年7月4日与B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面积 337.7 平方米,总价款281.6629万元,支付了首付款84.6629万元,B房产公司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做了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②刘某某于2013年 7月29日在光大银行办理了个人按揭贷款本金197万元,按等额本息分期168个月还清本息,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B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办好产权证交到光大银行之前)连带责任担保。③ B房产公司于2013年9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了刘某某,2015年7月21日B房产公司办理好了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大证产权在B房产公司的名下,刘某某没有按照B房产公司的合同要约办理产权过户。④刘某某按月向光大银行偿还按揭贷款到2016年3月,从2016年4月开始不再还款,逾期以后,从2016年9月开始,光大银行从B房产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划钱还款,由B房产公司履行担保刘某某还款的责任、一直按月划钱还款到2017年12月,2018年1月17日,B房产公司将该房产余欠的152.246172万元按揭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清,B房产公司总计还款183.565566万元。⑤2017年3月7日,有另一A公司起诉了刘某某,刘某某作为第三被告判决履行保证责任后再向第一和第二被告追偿,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预查封了刘某某所购B房产公司的房产、后于2019年6月10日裁定继续查封。⑥B房产公司起诉刘某某,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于2018年6月5日判决解除该合同、由刘某某将所购房屋返还给B房产公司,B房产公司返还刘某某支付的首付款84.6629万元和2016年4月之前的按揭还款一并交到法院,B房产公司已将款项支付到了法院账户。⑦B房产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得执行刘某某所购B房产公司的房屋清偿给A公司并解除查封,2021年4月27日被驳回,B房产公司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判决不得执行刘某某所购B房产公司的房屋并解除查封,支持了B房产公司的请求。⑧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驳回B房产公司诉请的不得执行刘某某所购B房产公司的房屋清偿给A公司并解除查封的要求。终审的结果是,法院强制执行刘某某所购B房产公司的房屋清偿给A公司,B房产公司输了个精光。A公司的二审代理律师分享了他打赢二审的成功翻盘经验,有幸拜读到了,本想概括成说笑类文稿博得看官一笑,再想并不好笑,就写成这么一个故事。

故事讲到这里,看官可能觉得讲的有点拗口、啰嗦,还有点让人迷糊。的确,凡是牵涉到法律关系的句子很少有不拗口的,有时候看法律文书中的某一句话,看到后后部分时早忘了前前部分说了啥,不是文科尖子生是当不了法官的。这个故事,其实可以说得更清晰明了一些,不过有点撕扯良心,忍着点吧:

合同约定了乙280万元买下甲的房子,乙首付了80万元给甲,另200万元乙需要用产权证到银行抵押按揭贷款,由于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银行要求甲担保乙按月还款、一直担保到甲办好产权证并过户给乙后交到银行为止,乙按揭贷款成功、按等额本息分期168个月还清本息。银行将200万元付给了甲,甲将房子交给了乙,甲为了让乙放心、确保将来只能过户给乙,就备案公告了该房子已经卖给了乙、主动在法律上限制了甲一房多卖或甲单独处置的可能性,乙放心住着房子、按月还着房贷、做着自己的生意,甲乙双方皆大欢喜。甲的产权证下来以后告诉了乙,乙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甲无法交给银行抵押,产权拖在甲的名下、甲担保乙按月还款的责任就一直不能解除。不料,乙按月还了32个月房贷以后不再还贷,甲只能履行担保责任、同意银行从甲的存款账号里按月扣还乙的房贷、直到还了16个月以后,甲一次性还完了乙的剩余房贷本息152万元,加上16个月按月还的、甲合计为乙还房贷184万元。甲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自己的房子,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乙将房子归还给甲、甲归还给乙80万元首付款和乙在前32个月还的房贷64万元,甲如数将144万元支付到了法院,甲为此总计付出了328万元,除去当时收受的首付款80万元和银行的200万元按揭贷款本金,甲已经弄没了48万元并且自己的房子也没有了。为什么会是这样?因为乙欠了丙的钱被法院强制执行,并且预查封了甲卖给乙的这套房子,虽然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无法撼动,但终审法院绕开产权不谈、只谈占有和使用物权,以预查封效力判决将甲名下的这套房子由乙用于偿还欠丙的钱、被法院强制执行。甲始终信守契约、循规蹈矩,却落了个钱、房两空的下场。

有过买房卖房经历的人很多,没碰上这种霉事是运气,如果这个社会,人无诚信不惩处、司法不公不纠正,运气是不会常有的。好在这样的律师和法官只是少数、且自知该与不该,只是被某种利益套牢了脖子不想挣脱,酒醉心里明。比如上海的张律师,拜读的这篇和您的另一篇《对于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过户的房屋,开发商是否有权排除执行?》相对比,两篇文章对类案的观点是完全对立的,是一篇否定了另一篇,却主张篇篇正确,为什么这样,当然是您不同当事人的诉求发生了对立性的互换。为当事人服务属于敬业,但处得再高还是得有个底来踏脚的。看官也不用太担心,就上面故事说的这种恶心事,最高法院已有改判案例,建议B房产公司及时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同案同判足以让执行法院尝尝执行回转的难堪,案例是(2019)最高法民再299号,链接在本文的末尾处,【裁判要旨】是:1.预告登记权利人并不因办理了预告登记而当然取得预告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人民法院对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的是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的在本登记完成之前的要求房屋出卖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属于合同权利。2.人民法院对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屋进行查封,该查封的效力限制的是预告登记权利人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并不当然等同于限制预告登记权利人与房屋出卖人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权利。进一步而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房屋出卖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这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剥夺其合同解除权。

最高法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99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oHF68gyp8Qgy0u--8UY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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