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追溯产品质量责任方、不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是化妆品标签应该遵循的精神和原则。

文丨肖红

“经销商、总经销等表明产品经营方的名词,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可以标注。”近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一条“广州备案,标签标注总经销被驳回”的咨询回复在行业内引发热议。

“这表明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不会一棒子打死。”

“经销商、总经销、代理商在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当中是必备的。”

“随着广东省局这种级别的单位公开表态,接下来部分地区一线的评审也会相应统一。”

《化妆品报》就此事采访了业内法规专家,化妆品代工企业和品牌方,各方对“标签允许标注经销商、总经销等表明产品经营方的名词”体现的积极信号表示看好。

化妆品备案必须是总代理吗(允许标注经销商)(1)

图片来源于浙江美妆公众号

“经销商”、“总经销”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

近年来,为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我国对化妆品标签标注中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等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的要求越发严格。

2021年6月3日最新出台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以“品牌方”“出品人”“监制”等类似用语作为引导语标注其他企业或者组织,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办法》正式实施两个月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下称《解答》)中,明确指出: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法规无明确定义,且词语本身含义模糊的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

化妆品备案必须是总代理吗(允许标注经销商)(2)

截自《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

“相比于联合研发、联合研发出品、监制、品牌方这些容易导致主体责任不清晰的表述,经销商、代理商、总经销这些名词在现有的法规当中属于规范性的词语,在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中是必备的。”广东省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负责人郭尚在接受《化妆品报》采访时表示,经销商、代理商、总经销这些名词无论是从消费者层面上还是从法律责任上来说,均可明晰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不容易造成误导。

记者了解到,品牌方和经销商的区别在于品牌所有权不同:经销商一般指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拥有自己的品牌;而品牌商一般自己拥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排他性授权。

化妆品法规咨询公司恩特科技高级法规工程师孙婧持有同样看法,“经销商、总经销商、这类可能确实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词,还是允许在标签标注的,”孙婧表示,“但品牌方、出品人这种就很容易被误解为是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孙婧告诉记者,《办法》和《解答》列举的禁用词汇中并没有明确提到“品牌方”、“总经销商”,仅“等”字带过,目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就是明确了这个“等”,“比如品牌方、出品人就在这个‘等’里面,经销商、总经销商就不在这个‘等’里面。”

“一个新政策在刚开始执行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混乱,但最终会统一和一致,也并不表明监管力量在化妆品质量监管方面出现松口。”郭尚表示,无论是委托企业还是被委托企业,一定要明晰监管层面此举的目的和核心是为了避免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质量责任方不清晰。能追溯产品质量责任方、不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是化妆品标签应该遵循的精神和原则,“中国的词语文化博大精深,简单从法规、条例上书明的词库来理解是不保险的,关键是要用精神和原则来判断,而不能用相应的词或词库来判断。”

生产企业承担更大责任

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包括“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对于部分不具备“注册人”和“备案人”资格的品牌方,以“出品人”、“联合研发”、“监制”、“研发出品”、“商标持有人”等引导语方式在产品标签上呈现企业信息属于违规行为。此次广东省药监局明确表示“标签允许标注经销商、总经销等表明产品经营方的名词”,对于上述品牌方而言无疑释放了重要信号。

化妆品备案必须是总代理吗(允许标注经销商)(3)

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彩妆事业部副总辛琪认为,如果化妆品包装被允许标注“经销商”、“总经销”信息,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如果ODM企业作为注册备案人,产品标签可以以经销商、总经销的方式标明品牌方的相关信息。“但是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注册备案人品牌方之间的关系和约定,”辛琪补充道,“对于正规正常经营的品牌和备案人来说,影响不大,有些品牌的产品可能有特定的经销商,可以写在标签中,但是不能出现第二个品牌。”

在湖北省妍妆实业代工事业部总经理、高级配方工程师汪峰看来,产品标签允许标注经销商、总经销等表明产品经营方的名词,“表明国家层面的监管力量对经销商、总经销的默认态度。”汪峰表示,经销商的本质是销售产品的单位,“不代表品牌方,也不会误导消费者,湖北省一直允许在备案人和生产企业都标注清楚的情况下,在标签上增加经销商信息。”

在汪峰看来,产品标签允许标注经销商、总经销等表明产品经营方的名词,意味着对于刚起步的小品牌以及没有能力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搭建质量管理体系的新品牌而言,市场环境将更加宽容。“产品包装上可以出现品牌方的公司名称,”汪峰表示,消费者或将从产品标签上的经销商、总经销等标注获知品牌信息。

“这样一来,生产企业则会承担更重的责任。”汪峰介绍,很多不具备“注册人”和“备案人”资格的品牌方委托代工厂进行注册或备案后,作为产品备案人、注册人的工厂方就要对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负责。

辛琪同样认为,对于是备案人的生产企业而言,未来在化妆品产业链的运转中承担的责任将越来越大,“所有可追溯的源头和责任,基本上都集中到生产企业方了。”不过,质量责任向生产企业备案人倾斜,并不意味着部分不具备“注册人”和“备案人”资格的品牌方可以逃避追溯产品质量责任,辛琪表示,化妆品质量安全是底线,“监管环境一直都不曾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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