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年2月2日
地点: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
主讲:陈波律师、殷钰律师
主持:姜珊律师
姜珊律师:
大家好,今天的平商视点,我们来聊一聊“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下面我先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的主讲人,这位是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陈波律师。
陈波律师:
大家下午好。
姜珊律师:
旁边这位是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法学硕士——殷钰律师。
殷钰律师:
大家好。
姜珊律师:
最近平商所承办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里面涉及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我们先请殷钰律师介绍本案基本情况。
殷钰律师:
好的,谢谢大家,谢谢姜律。我方当事人和他人产生金钱纠纷。我方当事人作为被告,被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院审查,法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裁定驳回起诉。之后,被告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原告不死心,又以委托合同纠纷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委托合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与前面“不当得利”的案子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也相同,因此构成“重复起诉”,于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再次败诉。
这就是我们今天将要聊到的案件,引入的案件与我们接下来会涉及到的话题相关。
陈波律师:
这起案件中,我们代表被告一方,诉讼标的金额还比较大,涉及上千万的金钱纠纷。当时是原告向被告提出请被告帮忙办理某一个项目的资质,所以原告提供了金钱。至于金钱往来以及证据的问题我们就不说了,我们重点探讨它的“一事不再理”原则问题。 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的理由)是以“不当得利”,他认为这个事没办成,钱应该退回去。法院审查认为双方是委托关系。所谓的“不当得利”主要在于“不当”的理解,那什么叫“不当”?就是一方获得利益,一方遭受损失,而且遭受损失和获得利益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所以认定它是“不当得利”。但是本案一审法院,即原审的、前诉的法院认为不存在这种情形,不应该是“不当得利”,应该是一个委托合同纠纷,要求原告另行起诉。原告不另行起诉,最后法院驳回了起诉。在原告另行起诉过程中,他又改变了他的案由,把它变成了委托合同,他认为既然原来的法院主张是委托,现在我就以委托来起诉,但没想到后诉法院认为之前已经就同一事实、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请求,也就是主张还钱,提起了诉讼。请注意一下,后诉请求的钱数和前诉请求的钱数不一样,前面是主张1200万,后面主张200万,但是法院认为还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在判决中的表述是符合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符合“一事不再理”,予以驳回。 现在这个案子应该是进入后诉的二审上诉阶段,因为这里面反映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我们不站在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胜诉的角度来考虑,而是考虑到这种案子如何来认定原告的诉权行使,以及站在原告的角度来讲,是不是很冤枉?前面主张一个诉讼,然后一审二审都败诉了,后面按照法院的指示做了一个诉讼,然后又“一事不再理”。这个案子它呈现的——就是作为原告方来讲——是走投无路一样的状态。 我们今天这个案子姜珊律师来主持。我们觉得很有必要去探讨一下什么叫“一事不再理”,当然也就是说什么叫“重复起诉”?这种案子探讨我觉得不仅局限于这个案子,应该是就“一事不再理”这个原则进行法律适用和实务探讨,谢谢。
姜珊律师:
“一事不再理”原则其实是我们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焦点问题。那么大家的关注点主要是在于到底什么是“一事”?它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 其实刚才从两位律师,陈律师和殷律师的介绍中,我们已经感知到了一些细节。那么现在我们还是先从法律适用上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做一个更详细的了解。
殷钰律师:
我给大家介绍一下。“一事不再理”原则,最开始是在我们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上面规定的,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提起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这一条的意思就是说对于已经审过一次的案子,你如果再一次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告诉你说不行,你就不能够再起诉了,你应该去申请再审。这就是我们说的关于“禁止重复起诉”或者说关于“一事不再理”的最原始的一个规定。
当然这个规定还是比较粗糙的,后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就是〝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的;
(二)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了要裁定驳回起诉。这就是我们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上对”重复起诉”或者说“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个相应规定。
陈波律师:
今天我们主要探讨的内容,什么叫“一事不再理”,什么叫“一事”?很多人理解“一事”就是“一件事”、“同一件事”。这里面的“一事”现在看来可不是那么简单。我说的这个“一事不再理”的“一事〞并不是“一件事”,并不是说前面这个事和后面这个事是一件事,所以说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设置这个原则的实际考虑是,已经经过司法途径救济以后,就不能再次救济了,因为你的权利已经用尽了,如果你要用那怎么办呢?根据事后的监督原则用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你不能重复地再使用一个审判程序,因为我们国家是两终审制。我觉得这个“一事”是一种通俗的表达。我们不能理解为普通的“一件事情”。它指的是什么?在具体实务过程中,实际上大家是有分歧的,也有争议的。如果没有分歧没有争议,可能这个事情也没必要再聊。 比如说涉及到几个要素。一个是人的要素,就是两个案件、前诉和后诉是不是同样的当事人?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说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表达可能会太专业,但是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就是“两个案子的法律关系”,一会儿我们可能再展开。还有就是诉讼请求。就是说这个案子你要什么,你第一个案子要求什么,第二个案子你要求什么,如果两个要求是一样的,那么你前诉和后诉请求就是一样的。
所以关于“一事不再理”我们现有的司法解释设置了三个条件,而且请注意一下是要同时满足,这样就构成了重复起诉。
所以今天我们要探讨“一事不再理”以及“重复起诉”的三个条件。所以我觉得恐怕就是有现实的必要性的,因为要具体化。
姜珊律师:
那我们先说人的问题。
殷钰律师:
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这个当事人相同当然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我前面告的是张三,后面告的也是张三才叫相同;或者说我前面的案子告了三个人,我这个案子只告了一个人,它就是不相同。我们其实要看的是:只要你前诉与后诉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包含或者重叠的关系在里面,我们都应该认定为你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相同的。
陈波律师:
对,殷钰律师想表达就是说,如果是前诉后诉一样那肯定是相同的。但有可能是后诉包含在前诉里面,你比如说前面告三个,后面告两个,可能还是当事人一样的。
姜珊律师:
人的相同还是比较好说的。那么如何认定诉讼标的相同?
首先我们要分析一下到底什么叫诉讼标的?
陈波律师:
诉讼标的实际上就是我们诉讼所指向的诉讼的客体,或者用我们法律语言来讲,就是我们诉讼的这样一个法律关系,也就是我们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比如说我们这个诉讼究竟是一个侵权,或者说是一个违约,或者是“不当得利”。因为关于债权它可能有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或者是合同违约之债,对吧?如果前诉和后诉主张的债都是一样的法律关系,那就是我们理解的同一诉讼标的。 从我们老百姓的理解,什么叫诉讼标的?就是两个案子指向的法律关系是一样的;或者我们从专业角度来讲,请求权的基础是一样的。前面是主张违约,后面主张违约,你如果前面主张的是违约,后面不是违约,那可能标的不是一样的。但是这个问题的认定实际上还是比较复杂,对吧?关于诉讼标的的认定还是比较复杂。
姜珊律师:
实际上最高法院对于诉讼标的的认定还是有不同的裁判思路的。
陈波律师:
对,我们注意到比如说最高法院18年的一个再审案件,183号文件,这里面和我们的司法解释不太一样。在哪里呢?就是司法解释里面谈到了当事人相同、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然后这个案例里面是这样讲的,他是说“一事不再理”的“一事”应该认为是当事人、案件事实和诉讼标的,也就是说他强调了诉讼标的,同时还强调案件事实。实际上最关键的还是一个标的问题,标的的理解,我们注意到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实际上是有变化的。你比如说最高法院以往的案例对于诉讼标的的判定出现了非常大的弹性。 第一种思路是以纠纷的事件作为标的,从而限制后诉的提起。你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终字第2号,美国EOS公司诉山西新绛发电公司的侵权纠纷中,他认为前面主张“不当得利”,后面主张侵权,他认为是相同的,因为都是同一个事件,这是一种情形,认定标的是一样的。
姜珊律师:
这应该有点类似于通俗的理解。
陈波律师:
对。这个时候他把标的认为是事情,这是在03年的时候;那么还有一种把案件诉讼的类型作为标的。你比如说我们看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75号, 兰州神骏物流公司与兰州民百公司侵权纠纷案的二审裁定书,法院就认定不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最高法院认为前案是确认之诉,后面是给付之诉,就是诉讼类型不一样,一个是给付,一个是确认,这种情况就不构成诉讼标的(相同)。
实际上这种观点我觉得相对来说是更多是从学理上来分配,来对诉讼标的进行鉴定。确认之诉肯定指的是一个客体的问题了,然后给付之诉也是客体。那么他认为这种情况就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所以说它不是同一诉讼标的,所以就不能够作为重复起诉。就是我们说的第二种情况。
还有第三种情况是以实体请求权作为一个诉讼标的的判定,来判定是否是重复起诉。比如说关于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的再审第249号,辽宁和欣公司与张立强、乌鲁木齐辰光旅行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这个案件里面,法院认为前面明确可以起诉张立强,但是又以重复起诉驳回张立强的起诉,属于矛盾。因此他认为应该以实体的请求权来判断诉讼标的,如果实体请求权不一样,那么诉讼标的就不一样。所以这一点和刚才我们那个又不一样了,刚才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指的是什么?指的是诉讼的分类。咱们现在讲的什么?请求权,实体请求权,也就是刚才我们说的,究竟是侵权之债、违约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那么实际上我们看到三种类型。刚才说第一种就是普通人认为的事件,还有就是诉讼类型、请求权的类型,三种情况来确定诉讼标的。因此我们对诉讼标的,关于什么叫诉讼标的理解显然还是有待大家进行探讨的。
我们想听一下殷钰的观点。
殷钰律师:
我觉得通过最高法院从03年到09年再到2016年的这三个案例反映出来的这个变化,其实应该也是他们在审判实务中的经验的总结。以法律关系或者说以实体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应该是我们在实务中认为的通说,(是)更科学,更契合实务的一个核心的、主要的观点。
姜珊律师:
其实我们能看到,最高法院的这三类裁判思路,实际上指向的都是最本质的问题,也就是争议双方或争议多方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说是法律关系。在如何认定法律关系是否同一的问题上,最高法院可能是为了更好地去指导各级法院,保证司法实务口径统一的问题,所以会选取某个点让大家作为一个标识来进行判断。
陈波律师:
对,现在看来就是说最高法院的观点是倾向于实体的法律关系。
殷钰律师:
对,实体的。
陈波律师:
刚才我们所说的“事实”,我觉得这肯定是不科学的。因为同样的事实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以事实来确定“一事不再理”,这肯定是不合适的。然后以“诉讼类型”(来判定),我觉得这个也是不太科学的,你像我们的诉讼类型就几种: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等,不管是哪种诉,他都不一定会触及到实体问题,而实体问题是很复杂的。你想,关于一个合同就有很多类型,关于侵权(有)很多类型,侵权和合同之外还有其他关系,你比如说合同无效会产生一个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因为在最高法院的案由里面,实际上不同的案由就是基于实体的基础不一样而设置的,不同的请求权设置不同的案由。现在我们注意到最高法院的案由规定已经改了很多版了,现在应该是有数百项案由。 所以我认为以实体的请求权来确定诉讼标的相对是比较科学的,也相对比较精细化,能够确定他们究竟是不是同一诉讼标的。
殷钰律师:
对,就是像实务中我们最常见到的情况,我们说的同一个背景、同一个事,一个合同可能以合同无效提起一个诉讼,以合同违约又再提起一个诉讼,最后他又以合同解除再提一个诉讼,甚至合同解除如果涉及到返还问题没返还可能就又来了一个“不当得利”的另诉。所以我们觉得其实看上去他们好像都是同一个事,甚至诉讼请求看上去也相似,比如说都是要求你还多少钱,但是他们的法律关系和实体的请求权是不一样的。
陈波律师:
刚才你说这个合同解除,可以产生很多不一样的诉求。合同解除,我可能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是这个合同解除之后,过了两天我觉得我的损失没有得到弥补,因为根据现行的民法典,还有我们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合同法也有规定,合同解除的,如果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标的性质可以采取恢复原状或者是赔偿损失。那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可以产生一个赔偿损失之诉。所以,我可以再另行提起一个合同解除产生的赔偿之诉。这两个请求权也是不一样的。这个时候你能说我“一事不再理”吗?显然不能。我应该是另诉了,但是你看前面(主体)都是一样,张三起诉李四对吧?都是合同解除,基础关系都是合同解除,但是前面是解除就结束了,后面是主张一个产生的损失赔偿,甚至可以组成一个恢复原状,单独提起的诉讼都是可能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个诉讼标的恐怕是认定“一事不再理”的一个最核心的原则,当然我们后面会论述诉讼请求的问题。
姜珊律师:
刚刚我们主要聊了一些诉讼标的的认定问题,还有就是“同一诉讼标的”这个“同一”的标准,怎么来认定相同还是不同。很多时候是表面看起来相同,但实质不同。反之亦然。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有这么几个问题,进入提问环节。
有观点说同一标的和同一标的物还是很类似的,你们认可吗?
殷钰律师:
他们肯定是有关联,但是“标的物”和“标的”完全是不一样的,就是两个概念。
陈波律师:
打个比方,比如说我们都是一个返还请求权,我请求你返还1000万,和我请求你返还1块钱,实际上它都是一个主张。比如说一个合同违约产生的一个返还请求权,实际上都是一样的,为什么?因为它都是一样的实体法的关系,它诉讼标的都是一样的,但是这里面的1块钱和1000万,它就构成刚才您说的这个诉讼的标的物,就是指向的这个具体的内容,但是这个内容是不影响对诉讼标的的认定的。
殷钰律师:
我以同样的一个请求权请求你返还1000万和返还1块钱,诉讼标的是一样的,但是诉讼标的额不一样,1块钱和1000万差别还是很大的。
陈波律师:
所以这种情况如果说你前诉起诉1块钱,这次你后起诉1000万,有可能人家就会认为是“一事不再理”。因为前面你只要了1块钱,后面你要1000万,你这两个数是一样的。
姜珊律师:
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是一样的。
陈波律师:
对,一样的。所以前面(如果)支持了你,后面你再主张1000万,那肯定就不审查了,而是直接驳回。
姜珊律师:
所以这也不能光看一个诉讼标的物是不是一样,来判断到底符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那还有第二个问题,同一标的是不是就是看法院是不是做了同样的审查行为,就来认定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
陈波律师:
这里面提到法院的审查行为。我们看到一个案子的裁判结果,就是首先从诉的发起来讲。作为原告来讲,他肯定是有请求、有诉讼标的,也有这个具体的这样一些基础法律事实。但是法院的审查它是可能是多角度考虑的,它要考虑到比如说双方的交易有没有可能完成,合同的履行是不是有必要,还有双方在这个项目的履行过程中的投入是不是一致?类似的这样一些审查我们认为把它作为“一事不再理”的这样一个因素是不合适的。刚才我们看到的这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它并没有涉及到法院的审查行为,因为法院是一个被动的、居中的角度,我们主要还是看这个诉本身的这样一些要素,就刚才说的当事人的问题,标的的问题以及请求的问题。
姜珊律师:
也就说前诉中法院可能是基于全面调查案件事实的需要,对一些事实情况进行了审查,但是并不能因为后诉也会做类似的审查,就判定是“一事不再理”。
殷钰律师:
是。
姜珊律师:
那么我们进入第三部分,即关于同一诉讼请求。同一诉讼请求这一块还是有一些问题的,比如说表面上看上去不是同样的,但实质上是一样的。当然,还有相反的。我们现在来讨论一下同一诉讼请求问题。
陈波律师:
我先说一下,就是目前我们看到的最高法院或者是一些案例在认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时候,刚才说了当事人比较好认定,诉讼标的这个问题可能难度大一点,因为对标的的认识大家是不一样的,刚才我们也做了一个解答或者做一个交流。但是第三点,就是如果在前面两项相同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个诉讼请求的问题,诉讼请求也相同,那么怎么办? 如果诉讼请求也相同的话,当然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那肯定就是重复起诉了。但是关键是这个诉讼请求相同,也不是那么简单的,并不是说是绝对的。我主张把这个杯子给我,第二次你也主张把这杯子给我,这个是不是我们说的诉讼请求相同?首先我们对诉讼请求要做一个界定,诉讼请求我个人的理解就是这个诉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我通过发起这样一个诉讼,我的要求比如说我要本金、要利息,我要你赔礼道歉,或者说我要求赔偿损失,我要求解除合同,那么这些要求就是我们的诉讼请求。如果前诉,也就是前面一个诉讼是有这样一个要求,后面一个诉讼也有这样一些相同的要求,那当然是我们理解的比较狭义的概念,就是说诉讼请求一样。但是很多情况这种诉讼请求并不是完全一样——后诉和前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认为是一样的,这个问题我们在这里面有描述,殷钰要不要给大家说两句?
殷钰律师:
就像是我们刚才开篇提到的那个案例,那个案子里面在前案,就是那个“不当得利”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200万,然后后来在委托合同案件中,他修改了他的诉讼请求,他请求只要求返还200万,表面看上去1200万和200万,好像是不一样的诉讼请求。但是实质上的话,他们是基于同样的一个请求权基础,然后他200万也是相当于和前面的1200万是一个包含关系,我们认为实际上你这个诉讼请求是一样的,表面看上去不一样,但实质上它是一样的。
陈波律师:
对。这种情况是属于什么呢?后诉包含在前诉里面,前面诉讼主张1200万,后面是不是主张200万?就是说你1200万支持以后肯定支持你200万了,你现在提起个200万,前面1200万都没有支持,怎么会支持200万呢?所以他这个请求是想走一个曲线,走一个曲线救国,就说你前面没有支持1200万,我退而求其次,主张一个200万,但是这个逻辑上就有问题了,如果能支持就全部支持了,如果前面没有支持,那后面为什么要支持?所以说这种情况属于诉讼请求一致的情形,因为它有个包含关系。
但是有些情况,除了这种包含关系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后诉对前诉进行了否定。比如说我们前诉是主张返还,返还之诉,后诉主张一个确认之诉。你看这两个请求是一样吗?好像是不一样的,但实际上是一样的。因为后诉如果主张确认,他一定会推翻前面的返还,因为返还里面包含了确认。就是因为这不能确定是你的,所以说不返还了。后诉的这个确认之诉实际上又在走前诉的道路,实际上是在重复起诉,就是变了一个马甲。所以这种情况下两个诉的请求是一样的,因为一旦我要确认你这个杯子是你的,比如说你返还杯子,那就意味着前面的返还应该支持。所以说这种情况下,后诉和前诉之间产生一个否定关系,它是同一个诉讼请求。
姜珊律师:
这也是表面看起来不一样,实际上是同样的。刚才也提到了数额的不同,并不能认定是诉讼请求不同。然后就是诉的包含关系,诉讼请求的包含关系,还有后诉的诉讼请求直接否认了前诉的审判结果,这些都应当认定为诉讼请求相同。
陈波律师:
还有一些情况,因为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是类型比较多的。就是说你前诉起诉一个事情,有一个诉讼请求,后诉又一个诉讼请求。表面上看两个诉讼请求没有关系,但是有些情况,比如说你前诉起诉赔偿损失——由于合同解除带来的损失赔偿,是不是?合同解除财产损失赔偿,你已经赢了对不对?然后过了一段时间你又提起一个诉讼,由于合同解除导致我的损失,单独提起一个损失赔偿之诉,这时候法院不会支持。因为在前面一个案子里面可能不会单独审理这个损失赔偿,但是你在前面一个违约之诉里面谈到了对损失的弥补问题,比如说违约条款的适用,还有双方损失的弥补问题,它实际上间接地解决了一个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赔偿。虽然说前面的诉不一定直接说你有权利主张损失赔偿,可能是前面的诉在合同解除过程中把双方的损失进行了核定,最终说合同解除,然后双方互付800万和400万,然后私下怎样地做了一个判决。这个时候你说你不高兴,你要提起一个民事诉讼,说这个解除给我造成的损失,应该赔我5000万,为什么5000万?因为我有这样的损失、那样的损失。法院不会支持,法院会认为你后诉的请求已经在前诉里面解决了,你不能再提了,你的诉讼请求在前面一个案子里面已经解决了,虽然说可能原告或者被告根本没有提这个请求,但是他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了。 这就像我们说的反诉和本诉一样。比如说在本诉里面你主张我违约,然后法院在审查以后发现双方都有过错,法院在违约问题上对你的违约责任进行减少,然后你不高兴,你要提起一个反诉,法院就认为没有必要再提反诉了,为什么?因为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同样,如果你再提起一个后诉,就是前面已经解决了一个违约责任的承担,要单独主张一个损失赔偿,法院也不会支持。为什么不支持?因为前诉已经解决了你后诉的问题,已经在他的解决方案里面了,这是我知道的、了解的或者说我理解的一种类型。
姜珊律师:
现在我们就已经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三个必备条件,已经讨论地差不多了。作为委托合同纠纷案的办案律师,请两位最后分享一下办案心得?
陈波律师:
我先说吧。就姜律师说的这个问题,经过今天我们下午的讨论,实际上是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我们可以谈几点感受。
第一,“一事不再理”,并不是那么简单。就是说认定“一事不再理”,实际上还是有很多问题的,在实务中还是(有)很多问题,这是我想说的第一点。 第二点,“一事不再理”的适用,使我们的诉讼行为要更为谨慎。我们行使的诉权,我们诉权的运用更为谨慎。这个如果做不好,可能前面一个诉败诉了,你后面一个诉再起诉就可能(因为)“一事不再理”,使两个诉权得不到充分行使,那就会产生双重的败诉,对当事人权益维护就会产生不利的后果。所以我们就要谨慎地行使我们的诉权,特别是第一个诉权的行使,这是我想说的第二点。
那么第三点的话,就是在诉权具体行使的过程中,我们认为一定要多学习最高法院的案由,一定要把握请求权基础。我们现在看到“一事不再理”最根本的点,刚才我们也聊过,当事人一致比较简单,诉讼请求也好说,主要是诉讼标的。那么这个诉讼标的实际上主要是判断是它的实体的法律关系,所以我们一定要精准认定这个案子的实际法律关系。就像我们最近做的几个案子,一个400万的咨询合同服务纠纷,我们究竟是认定为一个咨询服务合同纠纷,还是一个借款,还是一个“不当得利”?最后我们还是选用了“不当得利”,因为这个咨询服务当事人确实就没有履行。
即便对方主张咨询合同纠纷,但是由于他没有提供这个咨询服务,所以还是一个“不当得利”。我们还有一个案子对(究竟是)借款还是“不当得利”中选择了借款,为什么?因为你那个案子如果主张“不当得利”就说不过去,为什么说不过去?首先这个“不当得利”可能还会有一个风险的问题,因为当双方当事人在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实际上有一些不合规性,所以我们认为这种“不当得利”的选择,还不如主张一个借款法律关系。
这样也就告诉我们,我们诉权的行使要慎重。而且作为律师来讲,应该说这样的余地是比较大,空间(是)比较大的。不是说拿到这个证据,接受当事人委托我们就冒然起诉了,对诉权的选用非常重要,这是我们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以后得出的对大家的忠告,也就是我们的诉权一定要谨慎的行使,一定要对你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一个非常好的一个鉴定以后再提起,而且要考虑到你这个诉权行使之后的法律后果,这是我的一个观点,谢谢。
姜珊律师:
陈律思考地非常深刻。下面我们来听一下殷钰律师的心得。
殷钰律师:
我今天最大的感悟其实是在于咱们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标的的这个判定上,它从03年到16年或者直到现在2021年了,它的判断标准的变化。从我们说的最开始的“一事”、“同一事”、“事实”,然后到后面的诉讼的类型,再到现在大家都专注于实体上去判断法律关系或者说实体的请求权,就是我认为这是更有利于保障我们所有人的诉权的行使的。因为我们是两审终审制,然后法院同时也要节约司法资源,它肯定最开始就是倾向于让你不要再诉第二次,然后到现在它变为实体审查,我认为其实这也是法院在实务工作中针对保障我们每一个人的诉权做出的一个改变,我觉得这是一个好的改变。但是另一方面其实是对我们当事人或者说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怎么样来甄别你前诉和后诉的这个法律关系,或者说实际请求权的选择,我觉得这是对我们业务能力的一个更高的要求。
姜珊律师:
好的。今天我们讨论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我们知道“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要是为了防范重复诉讼,防止滥诉,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讼累所设置的一个审判原则。但在实际实务过程中,很多人可能被它误伤了。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当事人自身的问题,选择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为他提供建议的法律服务人员并没有做出最优的选择。
所以如果是在观看我们这一期法律视点的朋友里,有律师小白的话,我希望看过这一期,你们再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事不再理”问题就不会迷茫,然后选择最佳的诉讼策略。
如果您是正陷入纠纷困扰中的当事人的话,我希望您看到这一期的平商视点之后,您能够意识到选择一个实务经验丰富、法律基础扎实的律师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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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律师:
可以私信联系我们。
三人:
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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