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同于一般计税,它没有产出也没有投入,而且算法简单,直接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来计算,当然没有输出,输入也不允许抵扣,进行简单的税收计算。
很多人总是把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混在一起,把计算出来的税金当作销项税额,其实这并不理解什么叫简易税。
我在实践中第一次接触到简单的计税方法是,公司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当时是2009年,公司不得不处理一批恰好在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
众所周知,我国此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最早于2004年7月在东北地区进行了转型试点,即允许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在2009年1月1日开始向全国推广,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
根据当时的增值税政策,销售货物需按17%缴纳增值税。但是,公司2008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也就是说,如果我按17%计税,对企业是不利的。
怎么做呢?
这是一件好事,有一个政策来处理。
财政和税收[2008]第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以说政策,是利用了简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如何征税和开票上都有政策规定,按照执行是。
当然,政策是应该执行的,这涉及到计费、记账和报税。
当时二哥还直接在系统里开了一张4%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得也可以直接开,而且系统没有做任何限制。
这样一来,账的背后就有一个问题,如何做一个简单的税账。
事上,在2016年22日《财务与会计》出台之前,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践中有不同的做法,而相对合理的做法是将应纳税额——未缴增值税包括在内。
为什么呢?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按当期分别缴纳,计入未缴增值税单独核算,会计核算结果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结果也可以在。
计入销项税额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或抵扣税额时的期末,这部分会加入来抵扣进项税额,不仅账目不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果也不对,也会与一般的计税方法混淆。
所以,这件事情就是这样结束的。
2009年12月,公司处置了2009年以前购买的一批电脑,取得销售收入2万元。
01. 清算所得和应纳税额。
借款:银行存款20000。
贷款:固定资产清理【20000‰(14%)】。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额【20000‰(14%)×4%】。
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借方:应纳税额——未缴增值税额【20000‰(14%)x 2%]。
贷款:银行存款额。
03.2%的税收减免。
借方:应纳税额——未缴增值税额【20000‰(14%)x 2%]。
贷款:营业外收入【20000‰(14%)x 2%]。
填写报关单时。
表1直接征收4%税率的分录栏根据发票。
对半报价见主表第23栏。
最后的申报和账务处理也比较一致。
当然,以上是根据当时的政策,所以你也看到了4%的征收率,你看到的说法是征收减半4%。
接下来的故事是税收。[2014]对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简化,将“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简易办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财务与会计》2016年22号文还增加了“简易计税”的次明细项目,用于计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纳税法发生的提取、扣除、预缴、支付等业务。
当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格式也随着政策变化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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