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当地时间,1994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住宅区里一只狗的狂吠引起了邻居注意。宅门前躺着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辛普森前妻,而她身后是餐馆的服务员。两人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

次日清晨5点,四位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他们中一位叫福尔曼的刑警快速在宅内外进行一系列搜查,包括辛普森带血的鞋袜,而这些在随后庭审中被证明为非法或存疑证据

(华裔刑事鉴定家李昌钰是主要鉴识者)

,成为判决“辛普森”无罪的关键性转折。

而辛普森从一开始就已经被列为重大嫌疑人,警察追捕他的过程被全国电视直播。从那天到庭审,再到今天,很多人仍然认为辛普森是凶手。他们甚至辱骂为他辩护、为他成功“开脱罪行”的律师。而时隔18年,在2012年,长期从事谋杀案调查的威廉·迪尔在他的纪实文学《追凶十八年:我证明辛普森无罪》

(中译版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3月)

中将凶犯锁定在辛普森的大儿子、患有精神异常的杰森。

辛普森案25年: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1)

《时代》杂志封面上的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除了1994年的“辛普森案”,辛普森也于2007年9月在内华达州被逮捕,被指控犯有持枪抢劫和绑架等其他重罪,并于次年被判有罪。

在司法的程序正义规范下,辛普森最终因控方证据存疑被判无罪。争议在当年却也因此而来。那么,为辛普森辩护的律师,是否就是不正义的?如何去看待他们所坚持和使用的程序正义?辛普森案已经过去25年。追求公平和正义,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今天,我们通过两本书去重新审视围绕案件的是是非非。

第一本是辛普森案辩护律师团成员艾伦·德肖维茨

(Alan M. Dershowitz)

的《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在书中他回忆了自己在“赢得官司”后的舆论暴力,在辱骂者看来他丧尽天良,眼里好像就只有成功和金钱。第二本是国内法律研究者王达人、曾粤兴的《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他们在书中站在中国法律文化的比较角度,对辛普森案背后的司法审判提出了他们的看法和反思。

(前两节选自艾伦·德肖维茨《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后两节选自王达人 曾粤兴《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

整合 | 罗东

艾伦·德肖维茨:当我们代理公众不喜欢的被告时

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被许多公众所误解,包括那些见多识广的公众。甚至许多律师也未曾真正地了解,在激烈争辩的刑事审理案件中,律师被期待做些什么。

辛普森案裁决作出几周后,我正和妻子在纽约麦迪逊大道上走着,一位穿着讲究的女士走向我们,说道,“我曾是那么爱戴你,现在我对你好失望——我丈夫会用更加难听的词汇。”她解释道,“你曾为夏兰斯基、波拉德等犹太人辩护。但现在你为像辛普森这样的杀害犹太人的人辩护”。我说她错在曾经爱戴我,因为她很可能并不理解我在做什么。

走过几个街区之后,一位黑人拥抱了我,说:“太棒了。我爱你做的事情。”我告诉他不要爱我做的事情,否则很快会失望。

这两次偶遇——以及我多年以来、尤其是辛普森案裁决之后遇到的数百次类似情形——显示了公众对辩护律师的反应。当我们代理公众喜欢的被告时,公众爱我们。当我们代理公众不喜欢的被告时,公众恨我们。对有的刑辩律师来说,这无所谓,因为他们选择受欢迎的客户。这些律师从没有想过代理公众不喜欢的客户。

其他刑辩律师基于案由或支持者来选择他们的客户。他们会代理一般公众可能会不喜欢的被告,只要他们的特定选民赞成该被告就行。许多女权主义律师会为杀害或伤害男性的女士辩护,而不问什么情形,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可以期待特定女权主义团体的支持。

辛普森案25年: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2)

《美国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画面。

真正是公民自由主义者的刑辩律师,没有支持者。许多声称自己是公民自由主义者的律师,仅仅是在利用公民自由主义来助力其政治生涯。在左翼分子受到反劳工势力、麦卡锡主义者和反移民极端分子迫害期间,许多左翼分子成为了公民自由主义者。更近一些的,当公民自由主义者被雇佣,而违反了某些左翼分子的宗旨时——比如族裔配额、大学演说法典和“政治得体”——有的左翼分子就开始把公民自由主义者视为左翼敌人。

同一时期,有的保守派披上公民自由主义的外衣,来质疑这些宗旨。经不起考验的公民自由主义者,经常对那些捍卫“不考虑政治、性别、种族和其他宗旨利害关系的个人权利”的公民自由主义者感到“失望”。

辛普森案裁决导致了“失望”的爆发,这和我32年律师职业生涯中遇到的其他案件不一样。许多人认为该无罪判决是针对自己的,就好像他们自己遭遇了不公正。

我收到的恐吓信,过去曾仅限于责骂我是具有犹太人特性的荒诞反犹分子,突然变得更主流,虽然无疑是很尖酸刻薄的。的确,一些最恶毒、最可恶和最偏执的信件,来自于犹太人,他们说,他们曾经爱我,但现在恨我。

“你怎么能代理一个我认为有罪的人呢?”一些代表性例子如下。

过去,我买了你的书,在热线广播听你说话,钦佩你的智慧及对个人和公民权利的付出……很明显,你的哲学被用在了辛普森案审理中。不计代价、不考虑我们被保护进而免受谋杀的权利,而一心要胜诉,是不道德、讨厌和自私的。当辛普森再一次杀人时,你和你的辩护律师团的手上都沾满了血。

这种批评仅仅是因为,他们拒绝了解我们司法对抗制度中辩护律师的作用。作为刑辩律师的我的职责并不在于判断我的客户有罪还是无罪。通常,我并不知道。我的任务是在规则之内积极辩护。这就是我在辛普森案中所做的事情,我对我的工作感到自豪。

你在辛普森案中的角色展示了一幅清晰的律师画像,如果价格合适,这个律师会卖掉自己的母亲……我是大屠杀幸存者,经常想起我出生并长大的罗兹市

(Lodz)

犹太人区或其他犹太人区的犹太居民委员会

(Judenrat)

……你让我想起了他们,但你的价格是以美元和美分计算的。

我从来没有冲着律师费而代理案件,我代理的案件中,有一半都是无偿的。事实上,我在辛普森案中的律师费是比较低的,但当评论家们不喜欢律师代理的那方时,他们经常拿律师费做文章。

辛普森案25年: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3)

《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艾伦·德肖维茨著,金成波 杨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7月版

艾伦·德肖维茨:律师仅为委托人辩护,还是也兼顾正义?

对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最常见抱怨就是,他们扭曲事实,这种指责有一定道理。刑事审理什么都做,就是不探究事实真相。当辩护律师代理有罪客户时——多数人、多数时候都有罪——他们的职责是,用所有公平和道德的手段来审理,从而防止他们客户的有罪事实被暴露。不这么做——没做成或不愿反对不当取得的事实——就是渎职,会导致辩护律师被剥夺律师资格,其客户会被重新审理,这时,他会由一个积极的、愿意并且能够尝试阻止事实被证明的辩护律师代理。

喜欢或不喜欢它——当然,我喜欢它——这都是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制度要求辩护律师做的事情。如果辩方试图通过传闻或其他不适当证据证明事实时,我们的法律制度也允许检察官试着阻止这些事实被证明。但我们的法律制度强调:事实只有通过合法的和道德的方式才能被压制。

一个“低劣的”律师——至少根据《律师守则》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是指,通过不道德或不合法的方式试图阻止事实被发现的人。一个低劣的律师,其通常行为与职业律师的适当角色也不相符合。

辛普森案中,就像任何长期以来被热议的案件一样,双方行为都不完美,其他参与者也一样(从法官到媒体)。控方和辩方在前所未有的公开和审查压力下,都埋头苦干了很久。双方都犯错、发火,纠缠于琐碎细节,触碰了——也许有时是这样——多种法律和道德红线,这种说法很公平。

这对事后诸葛亮们是很有吸引力的,就像很多评论者所做的——很容易纠结于错误而忽视了良好的律师业务。每位专业律师都有辉煌时刻,他们中的许多人也有一些相当糟糕的时刻。

辛普森案25年: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4)

辛普森受审画面。

我确实错误判断了我关于警探伪证的言论所产生的影响,如果我能重来一次,我会等审判结束后再陈述警探伪证问题的普遍性。与我交谈过的几乎每位辩护律师都至少有过后悔,比如一个发言、一个问题、一个主张或案件中做过的决定。我确定检察官也一样。

警告过事后批判的风险后,我现在会致力于某些重要的事情——不是表扬辩方,也不是无缘无故地诋毁控方,而是做我认为是重要的事情。

媒体和公众评判律师(以及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参与者)的表现,倾向于较少从他们工作的客观专业水平来评判,而更多考虑他们是否与律师站在同一边。多数美国人在本案中站在控方那边,因此认为检察官比辩护律师做得更好。

但是,对记录的公正评判显示,从法律道德、职业礼仪、公正有效的辩护等方面看,控方做得都比辩方差太多了。此外,控方在道德和职业上的玩忽职守,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他们输掉了案件。

控方泄露了更多的信息,更常向媒体发声,总的来说在媒体上对其案件的审理比辩方多得多。甚至在辩方团队还未组建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这么做了。后来发现,许多泄露的信息都是假的。更重要的是,控方通过向辩方提供其需要的、基于审前公开而解散大陪审团程序的策略,对自己的案件造成致命挫伤。在后来的预审中,控方被迫过早地展示了其案件,这也是对辩方有利的地方。

辛普森案25年: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5)

《正义的诉求: 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王达人 曾粤兴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版

王达人、曾粤兴:“不冤枉一个好人”是司法正义的底线

戈德曼

(即辛普森同时被指控杀害的餐厅服务员)

的父亲在辛普森被判无罪后发表了一次无比激愤的讲话:

1994年6月13日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噩梦降临的一天,今天是第二个噩梦。今天并不是检察官输掉了这场官司,今天失败的是这个国家,正义和公道没有得到伸张。

美国法学家丹尼尔提出了一个尖锐的质疑:“究竟什么是司法的最高道德:是正义还是公正?谁应该为美国的高犯罪率负责?是警察、法官等权力者的无能,还是被神化的人权至上主义?”

辛普森案25年: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6)

《美国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关于“辛普森案”受害者的画面。

应当说,公正和正义有所不同,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不是同一个概念。尽管在英语中,它们都被用同一个单词Justice来表示,但推敲起来,两者是有区别的。公正,指办事不偏不倚,讲究公道、讲究平等,通俗地讲,即“一碗水端平”。在中国古人创造的“法”字中,偏旁“水”字,就代表“法”这种行为规范以及司法这种法的实践应当平直如水。这就是中国传承久远的古老的公正观。

正义,指行事正,道义明。公正是正义的首要含义;道义是正义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如果小官员贪污、受贿100万元就枪毙,而大官员贪污、受贿500万元只判15年徒刑,这就是司法不公。

司法正义,要求“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即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之间寻求平衡。“不放过坏人”,就是要维护社会秩序不受破坏,假如受到破坏则能尽快得到恢复;“不冤枉好人”,就是要切实保障涉嫌犯罪的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保证其不因蒙冤而丧失人身自由,丧失合法的财富,丧失正常的生活。正义是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这种统一,决定了我们应当放弃“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梦想但应捍卫“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底线。

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程序上,其次表现在实体上;司法正义,则主要表现在实体上。

如果说“司法的最高道德”或者说司法追求的目标是什么,答案应当是社会正义。至于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需的手段。没有司法公正,必然不可能实现社会正义。所谓“黑暗的公正”是指用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去追求“社会正义”,这从社会总体上,或者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是完全行不通的。

在笔者少年时曾听说过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位战斗英雄回家探亲,发现家中的父母妻儿全部饿死了。活着的乡亲告诉他,由于干部虚报产量,公粮定额越来越高。他的父亲为了不给战斗英雄的儿子丢脸,把家里的粮食全部交了公粮,因此发生了全家饿死的惨剧。当然,村里饿死的人还很多,决不仅他们一家。这位战斗英雄愤怒了,他闯进大队干部家中,把两家共11口人全部枪杀后自杀了。

这个行为在这位战斗英雄看来无非也是一种“黑暗的公正”吧。如果每个人都具有执法的权力,都可以自行去“维护”自己认为的“社会正义”,这个社会还会有正义吗?

戈德曼的父亲再激愤,他也没有去对辛普森实施报复,没有用自己的行为去追求他认定的“社会正义”。这表明他不是一个只知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实施对等报复的野蛮人。他最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了辛普森的罪行,表明他是一个懂得尊重法律程序的文明人,尽管他对这种程序已经伤透了心。

辛普森案25年: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7)

《美国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剧照

王达人、曾粤兴:“公正的司法程序,不仅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然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在辛普森案件中,虽然程序法得到了严格的遵守,应当说是实现了美国标准的程序正义。但是,由于他们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妨碍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此,实体正义不可避免地会作出某种程度的牺牲。

刘卫政和司徒颖怡是两位美国犯罪学华人博士,他们所著的《疏漏的天网》中有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非常准确的阐述:

从警察依靠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在罪案发生几分钟之内即可得到犯罪人的全部犯罪资料,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缉这一事实可以看到,美国警察执法的效率在全世界都是第一流的。

但我们又从大量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大摇大摆地走出法院大门,而只有不到10%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刑入狱这一观察中认识到,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又无疑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制度。而更为荒谬的是,这个制度之所以没有效率,不是由于美国人的蠢笨,没有办法管理好这架机器,而是因为人们故意不想让它有效地运转。

美国人根深蒂固地认为,个人价值是绝对的,国家的价值是相对的。代表国家的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每个个体服务。每个个体都是一个完整的价值单位或完整的社会机器,而不是国家或社会这个大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

美国人绝对不能认同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价值,恰恰相反,只有将个体生命和个人幸福视为至高无上的国家,人民才会去捍卫它。老百姓的个人利益高于国家的利益,这是美国立国精神和社会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美国宪法及宪法权利法案内容之中,而刑事司法制度正是这种社会利益向个人权利妥协的真实写照。

美国人因为囿于自己传统文化的局限,疏忽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公正的司法程序不仅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样也应当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只有各个参与诉讼的个人权利都得到保障,这样的司法程序才是公正的,也唯有如此,社会正义才能在这样公正的程序中得以实现。

辛普森案25年: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8)

杜培武是昆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民警,1998年4月被指控是杀害妻子(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警察)和同车男子(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凶手。凶案发生5小时后,一无所知的杜培武突然被警方带走审查,从此失去人身自由,被判故意杀人罪(死刑)。根据王达人、曾粤兴在《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一书中的记载,杜培武在此期间遭遇严重的刑讯逼供,整个案子同时存在现场勘查记录无签名、使用测谎仪结果作为审判证据等重大疑点。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个特大杀人盗车团伙,该团伙犯下十几条命案。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这起杀人案是他们所为。真凶、曾是云南铁路警察的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关键物证“枪”躺在杨天勇的保险柜中。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图为杜培武被宣判无罪后在医疗期间接受媒体采访。

而在1998年,轰动一时的云南“杜培武冤案”暂告一段落后,杜培武对他的冤案是这样看的:

我只希望“杜培武冤案”永远成为历史,如果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个人所遭受的苦难还是有价值的,毕竟在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也需要有人作出牺牲。

这正好是与美国人截然相反的一种价值观念。可是,当这种令人尊敬的价值观被一些人滥用,把杜培武的灾难理所当然地当作“交学费”时,这就是在践踏法律,践踏司法公正,践踏社会正义。

追求公平和正义,是人类共同的美好理想。一个维护正义的社会,依靠公正的法律的支撑;保证法律的公正,依赖于执法者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对法律的崇敬。世界会有这一天吗?

本文经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授权整合自《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摘编有删节,标题为编者所取。前两节作者:艾伦·德肖维茨;后两节作者:王达人、曾粤兴。

整合丨罗东

编辑丨西西 吴鑫

校对丨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