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民政部儿童福利司近日答复网民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一些疑问,明确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给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的孩子文身,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

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

作者:熊丙奇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近日答复网民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一些疑问,明确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给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的孩子文身。

这一答复非常明确,即“一刀切”禁止给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没有任何例外。“一刀切”用在执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禁令上,是合适的。该严厉禁止的就得禁止,不能留下任何模糊地带,要杜绝任何擦边球的行为。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我国出台了诸多禁止性规定,如有关“社会保护”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兑付奖金;有关“网络保护”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等等。

可是,有不少禁令都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如家长带着未成年孩子进娱乐场所(KTV),经营者见有监护人带着,于是同意进入;烟酒专卖店或者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有的父母还让孩子去买烟买酒;网络直播服务商也以监护人同意为由,为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账号注册服务,有的则是父母代注册,让孩子玩直播。

以上这些禁令,并没有只要监护人同意就可以放松执行的条款,就是监护人同意,也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必须“一刀切”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禁令,不能留下任何模糊空间,以“零容忍”强化监管部门、机构(平台)与家长的责任。

具体到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规定已经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可还是有人问,“在文身行为上,是否应完全不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意愿?”“取得父母许可后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够被认可?或父母经营文身店,可否给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文身?”

按照规定,答案是明确的。就是未成年人强烈要求文身,文身店也不得给未成年人文身;就是父母同意文身,也不得给未成年人文身。就如未成年人强烈要求买烟买酒,而且声称是帮长辈买烟买酒,也不得卖给他们一样。简单来说,只要给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管有什么理由,都要追究提供文身的机构与人员的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只要记住一点就可以:不要给任何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文身。

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禁令,需要简单明了,不留任何弹性空间。因为既然已经立规立法,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是需要全社会形成的共识。事实上,正是由于存在没有得到严格落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禁令,我国社会对禁令也就缺乏敬畏意识,总认为可以“打擦边球”,只要不强迫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自己愿意,得到了家长的同意,就没有问题。

家长也必须强化“依法带娃”的意识。不能把孩子视为自己的“私人物品”,认为孩子做什么,自己有决定权,诸如“我让孩子买烟买酒,甚至抽烟饮酒,让孩子文身,是自己的事,我高兴,与别人无关,别人管不着”,这是错误的。

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因此,家长必须转变家庭教育观念,必须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保护孩子合法权益,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熊丙奇)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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