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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来送客户的礼品没送完又卖了,该怎么做账

如题,公司购入一批礼品,作为送给vip的礼物,购入时入了招待费:

借: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结果有部分没送出去,公司把没送出去的卖出去了,请问卖出礼品的收入应该如何入账,冲招待费合适吗,还是要进入营业外收入?

可以以实际购入该批礼品的价值为限冲减业务招待费,如果还有多余的则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关于新收入准则下的可变对价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的可变对价包含其中一种情况是索赔,一般合同上都会约定未如期付款或如期交货的情况下,按预期的天数计算赔偿金,我司在按照货物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时,按照当时可能获取的信息及历史经验的合理预估未确认这部分可变对价。现在由于客户延期付款确实要收取这部分延期付款的罚息,这部分是要按可变对价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吗?还有我认为这部分其实相当于预期付款客户给予的利息,为什么不能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呢?

1、可变对价的估计需满足“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条件。因此对于预计客户的违约补偿一般不能事先预计。一般预期客户违约是小概率事件。

2、收到客户的违约补偿金时,如果能够明确识别属于延期付款利息的部分,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无法合理判断其性质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3、股份支付确认时点的判断

股份支付问题:【甲公司为IPO主体公司,A合伙企业为员工股权激励平台】

A合伙企业持有甲公司10%股权(每股1元,共计500万股)。A企业成立于2015年3月,成立时执行合伙人为实控人及员工代表1人。2021年6月,甲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全部授予员工,约定为36个月可行权,行权价为5元每股。(注:甲公司2015年2月有外部战投投资入股,价格为8元每股;最近2021年4月有外部战投投资入股,价格为30元每股)

会计处理方案一:(1)A公司在2015年3月成立时,由于认缴价格1元/股,相比当时甲公司股权的公允价8元/股(参考当时外部战投投资者进入价格)之间差异7元/股,应该为公司对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股份支付”,甲公司需要在A公司2015年3月成立时计入“股份支付”(8-1)*500=3500万元。(2)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甲公司分摊计入“股份支付”,金额为(30-5-7)*500=9000万元。

会计处理方案二:(1)A公司在成立时,只仅仅是平台成立,A公司虽然为“股权激励平台”,但无具体激励对象及计划,甲公司此时不需要计“股份支付”。(2)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甲公司分摊计入“股份支付”,金额为(30-5)*500=12500万元(假定将来会全部行权)

问题:上述两种处理方法,那个更正确?

应采用主帖中的“方案二”

4、新准则预付租金问题

对于新租赁准则下预付租金的几个理解:

1、租赁开始日之前的预付租金,由于在租赁期开始日后会计入“使用权资产”,故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期末需重分类到“其他非流动资产”。

2、租赁开始日之后,对于租赁期开始日前预付的租金,计入“使用权资产”,该部分金额会按直线法摊销。(或者理解为是在租赁期开始日折现时候算属于0时点的现金流出全额计入使用权资产)

3、租赁开始日之后,整体现金流应该都和最初确认的租赁负债匹配,但也不排除逾期付款情况和提前付款情况出现:

逾期付款时

(1)如果逾期付款,那么租赁负债余额会比还款计划多;

(2)如果逾期后抵扣了预付租金且预付租金且需要补足(假设短期内补足),那么此时是否不应当按抵用金额把租赁负债和租赁资产对冲? 或者也可以理解为就算用预付租金抵用当期租赁负债,也应当同时增加一笔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作为未来现金流的调整。

提前付款时

(1)如果在合同约定之外提前付款,那么记账会计入预付账款,此时实务中应当如何处理呢合适,难道只是仅仅把预付账款重分类到使用权资产就可以,而不需要对这项预付款重分类的使用权资产摊销?

理解基本合理。如果在合同约定之外提前付款,那么记账会计入预付账款,此时实务中应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转入使用权资产

5、关于持有待售资产划分的“当前状况”

我公司准备处置一家子公司,已经签署意向协议,约定以被处置公司向原母公司分红并清理往来后的净资产作价进行转让。分红及清理往来尚未完成,则不满足“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吗?

一般可以这样理解。

6、对子公司增资子公司专项储备问题

本公司在本年5月对非全资子公司增资,持股比例上升,净利润分段计算,那么请问在计算专项储备时也要分段计算归母部分和少数股东享有的部分吗,还是以最终并表时的持股比例确认归母的专项储备?

专项储备中归母部分的余额按照期末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与利润表中分段确认损益影响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同一控制下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及豁免

有这样一笔业务,请您指导,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下属两家全资非上市子公司,一家在国内注册,另一家在香港注册,均为国际贸易公司,因集团贸易业务整合,国内的贸易公司要进行关闭注销,但国内贸易公司和香港注册的贸易公司有一笔债务往来,香港注册的贸易公司欠国内贸易公司往来款81万美元,现因种种原因无法偿还这笔往来款,想通过集团公司签订一项三方协议来进行债权债务的处理,处理意见:国内贸易公司把对香港注册的贸易公司债权转让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通过豁免的方式免除对香港注册的贸易公司的往来款,请问集团公司在交易中改处理做账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集团公司的账务处理:

1、借:内部往来——香港贸易公司,贷:银行存款

2、借:长期股权投资——香港贸易公司,贷:内部往来——香港贸易公司

3、因投资成本变动,故需谨慎考虑对香港贸易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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