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毒艺人王学兵出镜为杜康酒业站台一事引发社会关注。在这则14秒的宣传片中,王学兵简单介绍了自己,并祝贺杜康新品上市。公开资料显示,王学兵曾于2015年因涉毒被抓。

很快,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对外回应称,这则广告是公司员工的一位朋友委托王学兵拍摄,当时由于工作繁忙没注意到涉毒问题,“目前该广告已经下架,我们诚挚道歉”。

此事件曝光后,再度引发公众对“劣迹艺人”借势复出的讨论。相关新闻下,有网友评论称“涉毒艺人还想复出,牺牲的禁毒警察能答应吗,老百姓能答应吗”“企业请人宣传得把好关”,还有人质疑“这是不是劣迹艺人在试探”?

事实上,早在2014年,广电总局就下发了“封杀劣迹艺人”的相关通知,其中涉毒行为被明确点名。近年来,“清朗”“净网”等专项整治行动也将违法失德艺人作为整治对象,相关部门更是多次强调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然而,随着自媒体、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劣迹艺人”出镜发声的试探行为仍时有发生。

如何定义“劣迹艺人”?

怎么防范“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

所谓“转移阵地”的范围又该如何界定?

带着这些问题,

《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劣迹艺人复出的原因(堵死劣迹艺人借势变相复出缺口)(1)

漫画:李晓军

“劣迹艺人”试图借势复出

“是否再给机会”引发争议

“演出又一次被取消了。一场合理、合法、经过严格审批并通过的演出,由于一些恶意的、恨人不死的举报而被强行取消,众多工作人员、乐队成员的辛勤努力直接化为泡影,几千名观众的期待再次瞬间落空”“我只想好好创作,好好写歌,好好录音,好好学习音乐制作,好好排练并认真对待每一次演出……可为什么,我要被剥夺合理合法工作的权利!”

以上是歌手宋冬野2021年10月11日在微博上发布的千字长文内容。2016年,宋冬野因涉毒被警方治安处罚。在长文中,他称自己因吸毒已经受到了相应惩罚,并发问:“还要我怎么样啊?不是说全社会都应该给曾经违法的人机会吗?

近年来,因强奸、吸毒、嫖娼、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而失去出镜机会的艺人、网红主播等大有人在。前不久,福禄寿乐队成员杜雪儿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就杜雪儿作出评议,要求对其进行从业抵制。

此前,还有李云迪、柯震东等一批艺人因违法失德问题被官方通报、行业协会除名、“全网封杀”,其作品也被各大平台下架或作后期处理,多个社交媒体账号被封禁。

与此同时,一些“劣迹艺人”在被封杀一段时间后,试图重操旧业,或“鸣冤”“卖惨”求放过,或拍短视频引流,或直播带货。

而对于“能否给劣迹艺人一次机会”的问题,民众更是众说纷纭。在“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杜康酒业就宣传片涉毒艺人出镜致歉”等相关话题和新闻报道下,虽然大多数网友坚决反对“劣迹艺人”复出,支持全平台、全方位封杀到底,但也有一些网友提出“如已改过自新应该给其机会,否则如何生活”。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认为,由于艺人是公众人物,会对社会大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示范效应,对“劣迹艺人”的从业限制可以更好地约束艺人提高自身道德水准,减少对大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从业限制意味着艺人可能全面丧失演艺与工作机会,对其影响极大,所以这项惩戒措施也应慎用,“终身禁业”“永久抵制”等措施应限制在特别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一级导演、中国电视剧导演委员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车径行在这一问题上态度坚决:绝不允许“劣迹艺人”复出。“凡是不能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伦理的行为和做法都是不允许的。作为公众人物,艺人必须是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楷模,必须德艺双馨。”

演员高雅轩说:“演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践行者,做青少年遵纪守法的引领者,用自己参与拍摄的电影、电视剧作品讴歌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劣迹艺人”定义需要明确

从业禁止规定缺强制性

广电总局2014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演,并暂停播出其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多次就“劣迹艺人”转移平台复出发声。2021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3年、5年期限甚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今年4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宣部出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提出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

但何为“劣迹艺人”?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目前缺乏明确的定义,且现有相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也缺乏强制性。

在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甄景善看来,当前,我国对于“劣迹艺人”的约束是多维度的,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行业组织,既有制度规范,还有会议精神。但如何定义“劣迹艺人”,目前大多是通过列举的方式确定范围,且列举的着眼点在于其行为后果,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进而明确应当对其予以禁止、限制、抵制。

他提出,对于“劣迹艺人”由谁来评判,评判的程序、标准,包括违反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到什么程度,社会恶劣影响的标准如何确定,目前没有标准答案。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结果有差别的问题。“有必要从整体上进一步统一‘劣迹艺人’的评判主体、评判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程科说,对于“劣迹”的内涵与外延一直缺乏具体的界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中对于艺人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其仅仅是行业协会的自律性文件。对于如何界定艺人行为“失德”、艺人私德问题是否构成“劣迹”等问题,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争议,需要完善上位法规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认为,《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属于行业自律惩戒规范,对“劣迹艺人”的联合抵制并没有限制从业的强制性效力,这也导致不断出现“劣迹艺人”有复出的行动和迹象,建议有关部门明确对“劣迹艺人”的处罚程序、处罚措施、期限、范围等;在惩戒期间,“劣迹艺人”不得利用其个人社交媒体账号进行营利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复出情况或需甄别对待

厘清涉事平台企业责任

艺人凡有“劣迹”就永远不允许其复出吗?

马丽红认为,是否要给“劣迹艺人”复出机会需要甄别对待。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故意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如侮辱或诽谤烈士等,应采取零容忍态度。但有些行为虽然违背了公序良俗或职业道德,但艺人有改正、悔过行为,且能获得公众谅解的,应允许其回归。《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也对从业抵制设置了年限和申请重新从业的程序,给了“劣迹艺人”改正回归的出口。

“对违法失德情节轻微,平时行为端正、常做公益的艺人,在作处罚时也应当考量这些因素,做到过罚相当,避免不查即罚或者处罚大于其过错。”马丽红说。

甄景善认为,考虑到公平性,可以在对“劣迹艺人”进行分级定性的基础上,再经权威机构综合评估出镜效果后,允许“劣迹艺人”在某些条件下出镜,甚至复出。“前提是,对于‘劣迹艺人’出镜或复出已经出台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在此之前,应当从严掌握,全面持续禁止所有有劣迹行为的艺人出镜。”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大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明星艺人、网红主播等宣传和表演的重要平台。专家指出,网络平台及企业在防范“劣迹艺人”复出方面,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此次王学兵事件为例,无疑会给企业商誉和形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马丽红说,考虑到行业惩戒的社会效果,相关平台或企业账号应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劣迹艺人”采取禁言等措施,防止“劣迹艺人”采用迂回方式变相复出。

她建议,有关部门应明确对网络平台或企业账号的基本要求,以及违反要求的处理方式,比如针对为“劣迹艺人”提供复出机会的平台或企业账号,可由主管部门采取通报等方式进行警示。同时还要注意“劣迹艺人”借私人社交平台开展不良行为。

谈到平台责任,车径行认为,一些网络平台对于“劣迹艺人”的出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络平台绝不能唯收视率、点击率论,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作为公共媒体的社会责任。“给‘劣迹艺人’提供相关阵地肯定是不允许的。必须谁违规,谁负责,严格落实平台责任,堵死‘劣迹艺人’随意、变相复出的缺口。”

对此,记者采访到某短视频平台相关负责人,其表示平台会坚决遏制“劣迹艺人”违规复出,恶意违规复出开播,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开通小号直播、换马甲直播、本人在他人直播间复出等行为。

马丽红提出,要从制度和规范层面防范“劣迹艺人”随意转移阵地复出,对“劣迹艺人”的定义、惩戒委员会的构成及回避制度、处罚和听证程序的设置、惩戒期限、艺人复出的申请程序、作品的处理规则、其他平台的配合整治流程和规范等进行明确和细化。

“需要注意的是,饭圈乱象持续多年,雇佣网络水军、职业黑粉相互攻击、网暴其他艺人的情形屡见不鲜。故此应特别注意资本操控下的网络定罪和舆论审判,应通过厘清法律关系,完善法律制度,将相关惩戒制度规范化、提升操作性,把对‘劣迹艺人’的惩戒纳入法治化轨道。”马丽红说。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丹东 见习记者 孙天骄 实习生 樊晓雅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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