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破产的大企业名单(公告萧山4家公司宣告破产)(1)

【受理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09破9号

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裁定受理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84279406,以下简称矗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矗宇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4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杭州市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A座22楼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柯菲、柯博瀚,15906690109、13616510568;传真:0571-85865115],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矗宇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矗宇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09破1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孙图强的申请,于2019年3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7757075E,以下简称云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云圣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14楼司法业务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20;0571-89722873、18069876371;联系人:叶晓南],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云圣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云圣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09破11号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裁定受理杭州正大汽配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19924F,以下简称正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正大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座8层,联系人:朱丽丽,18668166905],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正大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正大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终结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浙0109破15号之三

2018年8月20日,本院根据袁樑、孙志德、许伟英、应红、吴文秀、杭州吉发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春波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春波公司已停止生产,无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客观上无法清算。春波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8.75元,债务金额为192191.59元,所有者权益为-192152.84元。春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3月8日裁定宣告杭州春波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杭州春波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

(来源:萧法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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