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邻居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双方因通行发生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原告要求从被告屋门前的水泥塔通行,被告应当予以提供方便,允许其正常通行邻里和谐、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谐的邻里关系也是体现了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邻里相处难免磕磕碰碰,需要友善大度处事,若执着于争一时一事的长短,可能损失的是长久的和谐和睦,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车辆被堵能索要经济损失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车辆被堵能索要经济损失吗(邻居阻挠车辆通行造成的损失怎么办)

车辆被堵能索要经济损失吗

裁判要旨:邻居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双方因通行发生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原告要求从被告屋门前的水泥塔通行,被告应当予以提供方便,允许其正常通行。邻里和谐、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谐的邻里关系也是体现了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邻里相处难免磕磕碰碰,需要友善大度处事,若执着于争一时一事的长短,可能损失的是长久的和谐和睦。

简要案情:

原告蒋昌文、被告蒋国珍与案外人蒋传关的房屋属异地搬迁至现居住地,自西向东分别依次为被告蒋国珍、蒋传关、原告蒋昌文的房屋。其中被告蒋国珍、案外人蒋传关的房屋竣工后,均在其房屋前打了水泥塔,并可以相互通行。后农村公路户户通,国家便将公路修至被告蒋国珍房屋西头偏屋处。

2021年6月15日,原告蒋昌文欲在其房屋前打水泥塔,在张家界银洲建材处购买了8立方混凝土(价为2640元),便雇请司机张某某用车送往至被告蒋国珍房屋西头偏屋旁处。当车经过被告蒋国珍屋门前水泥塔时,遭到被告蒋国珍的阻止,不让车辆通行。后经过该村、政府、派出所的调解,双方同意用斗车转运混凝土。原告蒋昌文便叫其所聘请的周桂林、蒋昌武等人用斗车转运混凝土,当蒋昌武在转运第二斗车时,被告蒋国珍见女儿蒋春英等人回来后,便又阻止不准其转运混凝土,要求再次协商处理。导致蒋昌武与被告蒋国珍相互争吵、撕扭,蒋春英见状也与蒋昌武相互争吵、谩骂,遂蒋春英用手机将蒋昌武打伤,后经他人扯开。

另查明,司机张某某将混凝土运到被告蒋国珍房屋西头偏屋旁处,因无法运到原告蒋昌文屋门前,便将混凝土卸到被告蒋国珍房屋西头偏屋旁公路上。后因时间过长导致混泥土无法使用,堆放在该处的混凝土后由被告蒋国珍自行铲除。

还查明:1、原告蒋昌文为修水泥塔当天雇请了周桂林、蒋昌武等11人。2、2021年案外人蒋传关及原告蒋昌文砌堡坎时,因车子过路曾将被告蒋国珍的塔子压坏,事后由他们修补。

法院审理:

一、本案中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双方因通行发生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原告要求从被告屋门前的水泥塔通行,被告应当予以提供方便,允许其正常通行。因此原告要求从被告屋门前的水泥塔通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要求车辆通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1、因双方在整体搬迁时,对于屋门前是否准许车辆通行,没有证据证实;2、原告庭审中陈述,当时在整体搬迁时,应预留公用通道2米的观点也没有证据证实。

二、对原告的经济损失的认定。1、混凝土2640元;2、工人工资,原告聘请11人帮工,发生纠纷是在上午10-11时,酌情考虑以每人工资100元为宜,即1100元。以上共计损失3740元。三、双方过错责任的认定。原告蒋昌文在打水泥塔前应主动与被告蒋国珍进行协商,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方可拖运水泥浆并雇请工人进行施工。

因蒋昌文明知载运水泥浆车通过蒋国珍家的水泥塔时会造成损坏,故对蒋国珍因阻工而造成水泥浆及工人工资的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被告蒋国珍在相关各部门的协调下已同意让其通过斗车转运的方式进行施工的情况下,而再次阻工,致使造成相关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蒋春英在蒋国珍与施工人员蒋昌武就斗车转运水泥浆发生争执时,遂与蒋昌武发生口角,并将蒋昌武打伤,致使事态扩大,原告蒋昌文无法正常施工,应与蒋国珍共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应以原告蒋昌文自行承担40%、两被告承担60%的责任为宜。对原告要求被告因阻工应清除凝固在公路路面混凝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蒋国珍已在本案受理前就已清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蒋昌文及其家人从被告蒋国珍屋门前的水泥塔上正常通行;二、被告蒋国珍、蒋春英共同赔偿原告蒋昌文的混凝土及工人工资等经济损失共计2244元(3740元*60%=224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蒋昌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昌文负担27元,被告蒋国珍、蒋春英共同负担23元。

蒋昌文与上诉人蒋春英、蒋国珍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8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蒋昌文、蒋春英、蒋国珍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蒋昌文上诉称,1.依法撤销(2022)湘08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蒋昌文家车辆正常通行;2.依法判决蒋春英、蒋国珍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蒋春英、蒋国珍承担。

事实与理由:1. 一审判决不允许蒋昌文家车辆通行明显不符合常理。2. 一审判决认定责任比例事实不清,蒋昌文的损失完全是因为蒋春英、蒋国珍阻工造成的,蒋春英、蒋国珍应承担全部责任。

上诉人蒋春英、蒋国珍上诉称,1.请求撤销(2022)湘08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蒋昌文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蒋昌文承担。事实与理由:1.在承担经济损失和诉讼费计算比例错误。2.蒋春英、蒋国珍从来没有做过阻止蒋昌文过路的事。

对蒋昌文的上诉,蒋春英答辩称,普通车辆没有不准对方通过,对方家打水泥塔之前没有和我们说,导致他们把我家的塔子都压坏了双方才动手的。蒋昌文家混凝土及工人工资损失不是蒋春英造成的。

对蒋昌文的上诉,蒋国珍辩称,蒋国珍家门口原来道路很窄,后来是蒋国珍挖地才形成的路。普通摩托车、三轮车、私家车等小型车辆是可以从蒋国珍家门前通过的,但是重型车辆不可以通过。对方的损失蒋国珍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蒋春英、蒋国珍的上诉,蒋昌文辩称,蒋国珍家门前的路原来是大家一起挖的,然后才修的路,赔偿的问题是对方全责。

蒋昌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允许原告与家人及车辆能够正常通行;2.承担被告阻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工人工资(3200元),及商用混凝土损失(2740元),总共5940元;3.依法判决由被告清理因阻工而凝固在路面的混凝土;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蒋昌文相邻通行权有关车辆通行的问题;二是双方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

1、关于蒋昌文相邻通行权有关车辆通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经查,蒋国珍及蒋春英在二审中均陈述同意蒋昌文家小型车辆从蒋国珍家门前的路上通行,对蒋昌文上诉提出车辆通行的意见,因蒋国珍已经作出允许蒋昌文家小型车辆通行的意思表示,双方就车辆通行问题可以本着在通行时选择合适的车辆类型、路线和方法的原则进行通行,无须本院进一步确认。

2、关于双方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经查,蒋昌文在自家修建水泥塔之前,没有就运载混凝土的车辆从蒋国珍家门口的路上通过与蒋国珍达成一致意见。蒋昌文主观上对蒋国珍拒绝重型车辆通过的情况估计不足,贸然将运载混凝土的车辆叫到现场,在蒋国珍阻工时,处理方法不够妥当,对案涉混凝土及工人工资的经济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蒋国珍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已经同意让蒋昌文采取斗车转运混凝土的方式进行通行情况下,再次进行阻工,造成蒋昌文的混凝土不能及时进场而损坏,对蒋昌文混凝土及工人工资的经济损失存在主要过错。蒋春英在蒋国珍与施工人员蒋昌武发生争执时,没有采取适当方式调和蒋国珍与蒋昌武之间的矛盾,反而与蒋昌武发生口角并将蒋昌武打伤,致使蒋昌文无法正常施工,蒋春英应与蒋国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蒋昌文、蒋春英、蒋国珍各自的过错程度,判令蒋昌文自行承担40%的责任,蒋春英、蒋国珍共同承担6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对上诉人蒋昌文、上诉人蒋春英、蒋国珍提出的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邻里和谐、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谐的邻里关系也是体现了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邻里相处难免磕磕碰碰,需要友善大度处事,若执着于争一时一事的长短,可能损失的是长久的和谐和睦。希望本案双方当事人日后以和睦为念,友好相处,妥善处理邻里关系。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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