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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海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股东会决议,对章程如下:

一、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二、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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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体股东签署,此处修改为“股东(签字、盖章)”。

工商章程修正案范本(公司章程修正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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