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所提供的避免商标近似的方法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除准确认定类似商品外,商标确权和侵权认定的另一个标准是近似商标的判断。商标局《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第三部分以列举形式作出的规定是判断区分近似商标与否的宝典,尽管篇目众多,但仍有规律可循。以下对常见的文字商标和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的基本原则和避免近似的解决方法提供参考,望对诸君有所裨益。

三个字和两个字商标近似认定标准(文字商标近似解决办法及审理标准)(1)

一、类似商品上判断文字商标近似的基本原则

音、形、义近似(包括不同语种翻译后相同或近似)或均无含义,符合其中一个条件,造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结果的,通常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二、避免文字商标近似的解决办法

加字、换序、更换个别字后使两商标在音、形、义中三个判断元素中至少有一个元素不同,使两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要求。

但需注意加字、更换个别字应符合《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中的要求。

(一)加字或词策略;

1、在汉字商标中加以下字/词后通常仍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1)加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副词

如:(新)吉澳、(真)依丝、(东方)吉祥鸟、百盛(世家)、活力(派)、绅士(风)

2)加表示通用语、型号的词汇

如:蒙原(肥牛)

3)加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如(轩、坊、堂、屋、窑、楼、阁)

4)加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

5)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

6)加叠字、词。

7)加字后含义无变化,如精卫(鸟)、玫瑰(花);

8)商标前加方位词“东方”、“南方”、“西方”、“北方”或是“世家”、“皇族”;“风范”、“风采”、“一号”、“风度”等不在审查范围内的词,近似。

但含义改变的,不近似。如“明珠”和“东方明珠”;

2、加字后产生新的含义(切记),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近似如:

三个字和两个字商标近似认定标准(文字商标近似解决办法及审理标准)(2)

又如:东方雪VS东方雪狼;白云VS白云山;王中VS王中王;孩之VS孩之宝;

提示:在加字同时可以改变字体的设计,以更明显的区别因素增加商标的显著性。

3、在商标前加虚词不近似

若虚词放在前面,不近似,这些虚词如“卡”、“斯”、“特”、“尔”、“之”、“儿”、“而”,,

如“爱妮”与“特爱妮”、“斯奈尔”与“卡斯奈尔”。

注意:虚词添加在中间是构成近似的,如:“雪亮”和“雪之亮”;

4、在商标前加颜色词义不同的不近似

如:“太阳”、和“蓝太阳”;“玫瑰”和“红玫瑰”,但表示的是相同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事物,近似,如:“太阳”和“红太阳”;

(二)换字(音同或近似)策略

读音相同或近似,但换字(首字、中间字、尾字、或换2个字等)后使商标形、义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如:

三个字和两个字商标近似认定标准(文字商标近似解决办法及审理标准)(3)

其他诸如:

1、 百喜,七喜,八喜,千喜,万喜互不近似。

2、自由鸟与自由马不近似;

3、华山与九华山不近似;

4、恒山与衡山不近似;

5、红玫瑰与白玫瑰不近似;

6、第一元素与第五元素,二月花与五月花均不近似;

7、花中王与花中人不近似;

8、红玫瑰、白玫瑰不近似;

9、恒山与衡山不近似

10、自由鸟与自由马不近似

11、音同:首字自形不同的不近似,如:衣斯特与伊斯特、卡斯特与因斯特。

(三)非汉字商标(由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审查规定

1、判为近似的基本原则

(1)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四个或四个以上的字母,仅个别字母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例外情形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如:

三个字和两个字商标近似认定标准(文字商标近似解决办法及审理标准)(4)

(2) 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

三个字和两个字商标近似认定标准(文字商标近似解决办法及审理标准)(5)

(3)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

三个字和两个字商标近似认定标准(文字商标近似解决办法及审理标准)(6)

三、图文组合商标防止近似需把握以下两点

1、商标文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文字部分包括汉字、数字、英文字母、外文,及不同语种翻译后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或者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例如:

三个字和两个字商标近似认定标准(文字商标近似解决办法及审理标准)(7)

(UNIQUE译为“唯一的、独特的”,与“不二”有一定对应关系)

2、 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以下为近似商标:

三个字和两个字商标近似认定标准(文字商标近似解决办法及审理标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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