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于10月中旬对一宠物店销售的宠物猫、狗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宠物店处以警告、罚款51.5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据介绍,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当事人销售的宠物猫狗经常出现“质量问题”,也就是售卖带病的“星期猫、星期狗”,却拒绝消费者退货、退款和赔偿要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宠物及宠物用品,违反了《价格法》,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使用“霸王条款”合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构成了合同违法行为。

食品店养宠物的罚款规定 广州一宠物店售卖带病猫狗(1)

食品店养宠物的罚款规定 广州一宠物店售卖带病猫狗(2)

涉案宠物店店内宠物。广州市市监局供图

宠物店长期售卖带病“星期猫、星期狗”,遭多名市民举报

2020年10月,在处理消费投诉举报过程中,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尹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和张某某等多人举报的都是一家名为穆某的宠物店。经深入询问调查,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宠物店销售的宠物猫、狗在购买后1-7天内,容易出现犬瘟、犬细小病毒、犬冠状病毒、猫瘟、耳螨等病症,并且大都在4-12天内死亡。

同年10月22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场属地派出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和街道办事处,对涉事的穆某宠物店开展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宠物猫、宠物狗大多数没明码标价,单就10月11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宠物进货记录表及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各类宠物百余只,加上销售的宠物用品及猫粮狗粮,涉及销售额10余万元。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推托称不知宠物猫狗的具体进货地,也不存在网上销售行为,同时提供不了相应的销售合同和相关收据、发票等。

协助调查中,荔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确认当事人曾因经营染疫动物的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属地派出所也确认,曾处理涉及当事人销售带病宠物猫狗引致的纠纷16宗。同时,执法人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当事人被消费者起诉销售患病猫狗的4份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此外还查询到有关媒体、自媒体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报道的视频、评论截图,对当事人销售带病宠物猫狗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

食品店养宠物的罚款规定 广州一宠物店售卖带病猫狗(3)

执法现场。广州市市监局供图

警告、罚款51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从重处罚有理有据

据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当事人销售的宠物猫狗出现“质量问题”,却拒绝消费者提出的退货、退款、赔偿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持续时间长,已造成消费者损失,引发众多消费纠纷,破坏了专业市场的经营环境,对同行业经营者的形象和声誉带来极坏的影响,具有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从重处罚的情形,由于当事人违法所得难以确认,决定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5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同时,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宠物及宠物用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且处罚之后仍未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

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宠物猫、狗过程中使用格式合同,免除了自身未提供合法健康的宠物猫狗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难以确认,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

综上,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并案处罚,作出警告、罚款51.5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今年7月26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随即提出听证申请。8月19日,该局依法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审核,认为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的要求,决定不予采纳,并维持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转自:南方 客户端

来源: 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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