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掷千金”,乃至于战国时代纵横家口中动辄的“千金之赏”,以及《史记》中的“千金”记载,有一个非常流行的说法就是,等于“青铜”或“黄铜”。
这个说法的起源,实为“美金”“恶金”之别,原出处在《国语·齐语》:
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鉏、夷、斤、斸,试诸壤土。“黄金”肯定不能拿来铸造刀枪剑戟,结合春秋时代的金属冶炼水平,自然只能认定为“铜”,郭沫若在其名作《奴隶制时代》中就非常笃定地写道:
所谓“美金”是指青铜。剑戟等上等兵器一直到秦代都是用青铜铸造的。所谓“恶金”便当是铁。铁,在未能锻炼成钢以前,不能作为上等兵器的原料使用。青铜贵美,在古代不用以铸耕具。然而,早在1985年杨育坤、李泽生撰写的论文《“恶金”非铁辨》(刊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03期)中,早已通过考古发现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在管仲所处的春秋中前期,铜制农具并不少见,反倒是铁制农具难得一见。
在白云翔发表于2004年01期《文史哲》杂志上的论文《“美金”与“恶金”的考古学阐释》中,列举了一系列考古发现,如:
西周晚期虢国墓出土的玉柄铁叶剑和铜胶铁叶矛,经金相鉴定,铁叶部分均为块炼渗碳钢制品,也就是说至迟在西周晚期我国先民已经掌握了炼钢技术。
玉柄铁剑
这种发现,其实已经完全破除了上文中郭沫若的“断定”,而其他一系列的铁制品的出土,尤其是:
上述各墓中的铁制品,都是作为随葬品与其他青铜礼器、兵器和工具等一起被随葬的,并且墓主人都是贵族,甚至是一国之君。相反,春秋时期的大量小型墓葬中,却很少见到用铁制品随葬。这些信息综合之后,得出的结论是比较颠覆传统说法的:
在春秋时期,戈、矛、剑、戟等兵器不仅大量用青铜铸造,而且同样用铁制作;铁被用于农耕具的制作,青铜同样也用于农耕具的铸造,尤其是当时的金属农耕具主要是青铜制品;随着西周晚期炼钢技术的发明,人们不仅没有把铁视为劣质金属,反而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将其视作贵重金属,至少是与青铜等而观之的。因此,把“美金”和“恶金”分别解释为青铜和铁,尤其是把“恶金”解释为铁,显然是缺乏历史根据的。那么,“金”是否曾经在一定时期内等于“铜”呢?
答案是肯定的。
在上述《国语·齐语》的原文中就有记载:
桓公问曰:夫军令则寄诸内政矣,齐国寡甲兵,为之若何?管子对曰:轻过而移诸甲兵,……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鞺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诅、夷、斤、斫,试诸壤土。甲兵大足。其中“小罪谪以金分”,其实就已经说明,管仲要施行的是“小罪”罚“金”,这里的“金”,在《管子·小匡》中叙述详细:
小罪入以金钧,分宥薄罪入以半钧。当时三十斤为一钧,分宥则是指主犯之外的从犯相坐之人,就只需要缴纳一半。
也就是说,此时的“小罪”可以用三十斤“铜”予以抵偿,这种思路,同见于《周礼·秋官司寇·职金》:
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金罚,即罚金,货罚,即罚物,也有注释者解释为“贝币”,三解结合秦律的规定(应或为实物),不太认可,且置之不论。
在《尚书·吕刑》中有这么一段记载:
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这个锾,汉代许慎《说文解字》指出,通“锊”,锊为重量单位,但有两种说法,一种说三锊为二十两,也就是6.66两,另一种说法是一锊为6两。
朕匜
之所以提及它,是因为1975年出土的“朕匜”就记录了以“锊”或“锾”为单位的一次罚金判决,译文节选如下:
依你罪,我本应鞭打你一千下,施以墨刑;但现在我大赦你,免去你的五百鞭,另外五百鞭,改罚金三百锾。300锾,按照上面的换算比例也就是2000两,或1800两,如果是“黄金”的话,这个数量级就有点太大了,可见,这件青铜器断代在西周,可见,自西周至管仲所在的春秋中前期应该所谓的“罚金”,都是罚铜。
为什么说如果是黄金的话,“数量级”太大呢?
因为战国后期,我们有出土的秦简作为对照,《秦出土文献编年订补》中记录:
“十六两一斤,卅斤一钧,四钧一石。四万六千八十铢一石,千九百廿两一石,百廿斤一石。”这是非常清晰的“衡制”换算的标准。
秦权,即秦朝的标准砝码
《岳麓书院藏秦简(贰)》记载:
“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音xi,四十)。”注意,这里的“赎死”,就是赎“死刑”,相当于《尚书·吕刑》中的“大辟”,需要秦半两钱23040枚,相当于“金”960铢,24铢为1两,也就是40两“金”可以赎死,而《尚书》中却是“罚千锾”,也就是6000两或6666两。
两者数量级差距过大, 完全可以确定是两种东西的衡量了,而且,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大量的“赀一甲”、“赀一盾”(作者认为,这才是“货罚”,即实物上缴)的律文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和《里耶秦简》中也多有相关的换算记录,如:
“赀一甲直(值)钱千三百卌四,直(值)二两一垂 ,一盾直(值)金二垂。赎 耐,马甲四,钱七千六百八十。”;“……公士僰道西里亭赀三甲,为钱四千卅二。”也就是说,1甲值钱1344,黄金2.33两(二两一垂,一垂为0.33两);1盾值钱384,黄金0.66两(二垂),1马甲值钱1920,黄金3.33两(三两一垂)。
赎耐刑,也就是剃光胡须、鬓发,但是保留头发的刑罚,需要钱7680,也就是13.33两黄金,这个相比管仲时代的轻罪罚铜30斤,也就是480两,可是差着不少数量级呢,这些都说明,战国末年的秦国和秦朝,早就不再用“罚铜”作为手段,而是代之以“罚金”,也就是真正的“黄金”。
那么,对于商品经济更加发达的关东六国而言,“千金之赏”,就更不可能是“铜”了,1000斤铜,不够寒碜人的呢……
回到主问题,秦、汉时代既然“金”已经指代为“黄金”,那么,“千金”到底是1000个什么单位的“黄金”?
说到这儿,就要先纠正一些说法,就是黄金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早已是法定货币,很多人都因为教科书知道“郢爰”是金币,但是不知道,在秦国、秦朝和汉朝,都以黄金为法定货币,铜质半两钱则是“下币”。
郢爰
距今2000余年前,楚国已使用了图中的金钣,由于钤有方形或者圆形的小印,习惯上被称为“印子金”。金钣上的铭文有郢爰、陈爰、专爰、覃金、隔爰及卢金等等,尤其以“郢爰”为多,因此也被称为“爰金”。“郢”为楚国都城名,“爰”为当时楚国的货币重量单位。
《史记·平准书》的说法是:
“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等,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
也就是说,黄金的“一金”,在秦朝为“一镒”黄金,所谓“千金”,其实就是“千镒”黄金,不过对于“镒”这个重量单位究竟多重,至今学术界莫衷一是,为啥呢?
原因很简单,正如上文中展示的秦朝“衡制”标准换算里,根本没有“镒”,有它的位置的是东方六国。
在秦国和秦代出土的文物,有“镒”这个重量单位铭文的,只有陕西临潼武家屯出土的秦代金饼一件,上书“益两半”,问题是,该金饼重量250克,与秦1斤(16两)吻合,与汉代文献所见的1镒为20两或24两的说法都不吻合。
战国时代已见考古成果的,有齐、楚、卫、三晋用“镒”。
其中:
楚镒为16两,该国用镒—两制;卫镒、三晋镒为20两,卫、韩、魏用镒—釿制,赵用镒—两制;齐镒为24两,该国用镒—锱制。与以上各国均不同,秦则采用斤—两制。综合这些信息,我们只能推测,是秦并天下之后,将原本东方六国常用的“镒”这个通用“衡制”概念,变成了专属的货币“衡制”概念,而其基本重量应该约等于秦制的1斤,也就是16两。
而到了汉初,《史记·平准书》记载:
“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饟,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於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约法省禁。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馀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到了刘邦建国,干脆把一金黄金定为1斤(248克左右),不再用过去的“镒”说事儿了。最近在海昏侯墓出土了大量的汉代金饼,其中几块上有日期和铭文,指明为“酎金”,重量均在250克左右,可以为上述文献记载的实物佐证。
所以,到了西汉,“一金”就是黄金“一斤”,“千金”也就是1000斤“黄金”,而不是什么“黄铜”,这个东西,在《二年律令·金布律》里明确有规定什么成色的不能进入市场流通,成为“行金”,不接受“行钱和行金交易,要罚金四两”,也就是说,在西汉王朝,“黄金”和秦朝一样,都是流通货币。
而且,仅仅从海昏侯墓中,考古学家就发现了大约120公斤的黄金,说明在当时社会上层的黄金拥有量并不小,比如史书记载文帝的亲儿子梁孝王死时:
“藏府余黄金尚四十余万斤。”不过在东汉之后,黄金逐步退出了“上币”的位置,而成为一种纯粹的贵金属,一直到现代,在中国再也没有成为“法定货币”,而到了明清时代,白银通行,文人们动辄“金”如何、“白金”如何,实际上说的都是白银,专指黄金的时候,都会特别指出,只能说是“雅称”“美称”,而非什么实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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