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机构是主要是两块,首先,有关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需从众多的法规文件中一条一条判断并摘取;然后,根据一个典型的案例并结合相关法规进行对比说明。希望对读者有一些启发和帮助。

一、相关规定

注意:主板首发上市只要存在同业竞争即构成发行障碍,而创业板、科创板只有达到重大不利影响才会构成发行障碍。

法规具体规定在评论中,摘抄法规过多会导致违规,可以在评论中查看具体规定。

(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

(三)《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06月修订)》

(四)《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06月修订)》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年06月12日深

证上〔2020〕510号)》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年3月3日上证发[2019]29号)》

(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2013年2月08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6号)》

从前述的法规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1、核查范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

2、业务:相同、相似业务;

3、重大不利影响: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让渡商业机会;同类收入或毛利占比30%界限;

4、核查方式:取得相关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通过询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

5、判断原则: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6、披露:

(1)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当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

(2)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当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3)发行人应当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案例

案例背景说明:

发行人:芒果超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芒果传媒,实际控制人为湖南台

板块:创业板

主营业务:芒果TV互联网视频、新媒体互动娱乐内容制作、媒体零售及其他。公司以互联网视频平台运营为核心,打造涵盖会员、广告、IPTV、OTT、影视剧、综艺节目、艺人经纪、音乐版权运营、游戏及IP衍生开发、媒体零售等在内的上下游协同发展的传媒全产业链生态。

(一)证监会问询-芒果超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之问题四

根据湖南台集团化改革重组的方案,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视集团)为湖南台的一体化运行公司。根据申报材料,芒果传媒、湖南台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影视集团下属部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竞争方)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2019年度竞争方的同业竞争业务的合计收入、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的比例分别为3.35%、6.5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芒果传媒、湖南台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审慎,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芒果传媒、湖南台及其下属全部企事业单位;(2)影视集团下属部分企事业单位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的具体情况,竞争方具体经营内容、金额及占比,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和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并公开承诺,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障碍;(3)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说明:这个问题从4个方面进行问询(只讨论有关同业竞争):

问题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范围有哪些?

问题二:这些范围内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吗?这些业务不认定为同业竞争依据是否充分?

问题三:认定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的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非主板)

问题四:本次项目实施是否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公司对问题的回复

问题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范围有哪些?

完整披露的芒果传媒、湖南台及其下属全部企事业单位已在修订后的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同业竞争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范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

问题二:这些范围内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吗?这些业务不认定为同业竞争依据是否充分?

芒果传媒、湖南台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与发行人的业务范围中相似的业务涉及广告运营、影视制作及音乐版权、媒体零售,相关主体经营的前述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具体情况如下:

(相似业务分析:广告运营、影视制作及音乐版权、媒体零售)

1、广告运营

部分湖南台下属企事业单位存在广告运营业务,但属于频道、频率的传统广告业务,主要在传统电视广播等媒体中投放,且通常以收视率作为广告效果的评价标准,竞争对手主要为各地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传统媒体;发行人经营的广告业务主要为新媒体广告业务,通过自有互联网视频平台芒果TV开展,且通常以点击率作为广告效果的评价标准,竞争对手主要为视频平台等专业从事互联网新媒体广告业务的企业。据此,湖南台下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广告运营业务与发行人经营的新媒体广告业务在播放媒介、效果评价、竞争对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播放媒介、效果评价等服务提供方式显著不同,直接的竞争对手显著不同。供应商、客户方面没有进行说明,业务直接的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没有说明。互联网广告和电视广告二者的不同没有深入的研究,感兴趣的读者可以亲自研究

2、影视制作及音乐版权

部分湖南台下属企事业单位存在影视制作或音乐版权业务,但以满足频道、频率经营自用为主要目的;相关湖南台下属企事业单位已与发行人签署《视听节目授权经营协议》,约定在满足频道、频率经营的前提下,如需对外销售影视剧或音乐版权以实现额外收益,将根据该等协议在授权期限内将其拥有合法版权的视听节目、音乐作品的对外经营权独家授权予发行人,从而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首先还是基于频道、频率不同于互联网;然后采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全权授权)

3、媒体零售

部分湖南台下属企事业单位存在媒体零售业务,相关湖南台下属企事业单位已与发行人签署《商品销售代理协议》,约定授权发行人独家代理其产品,且不得自行或者通过任何第三方销售该等产品,从而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法:将同业竞争业务全权授权给发行人)

综上,发行人认为满足“问题二:这些范围内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吗?这些业务不认定为同业竞争依据是否充分?”。

问题三:认定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的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非主板)

1、已整改(即已经不存在同业竞争)

影视集团下属企事业单位中,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同业竞争业务的单位包括潇影集团和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广传媒”),具体如下:

(1)潇影集团

影视集团直接持有潇影集团100%股权。潇影集团主营业务涉及电影产业链的多个环节,涵盖影视内容制作、营销发行、院线影院经营等。此外,潇影集团经营少量广告代理业务,将广告主与广告平台联络对接,为客户找到合适的投放平台并为其设计宣传方案,本身并不具备广告平台的广告内容提供和播出能力,与发行人经营的新媒体广告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同业竞争。(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同业竞争

潇影集团存在经营与发行人类似业务的情形,主要为影视内容制作业务。

(2)电广传媒

根据电广传媒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电广传媒的控股股东网控集团系影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电广传媒主营业务包括广告代理运营、影视节目制作发行、网络传输服务、旅游、投资管理、游戏等。

①电广传媒经营的广告代理运营业务,将广告主与广告平台联络对接,为客户找到合适的投放平台,本身并不具备广告平台的广告内容提供和播出能力,与发行人经营的新媒体广告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同业竞争。

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同业竞争

②电广传媒存在经营与发行人类似业务的情形,主要为网络传输服务业务中部分涉及互联网视频和运营商大屏相关的业务、影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游戏业务。

A、影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根据电广传媒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电广传媒于2020年上半年已对非优势产业进行收缩,停止电影投资、收缩电视剧投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停止影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避免同业竞争方法:停止业务)

B、互联网视频和运营商大屏相关业务,开展该业务的湖南有线已完成51%股份过户至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不再纳入电广传媒合并报表范围。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电广传媒下属的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运营商大屏业务相关的运营主体的控制权已完成剥离。

(避免同业竞争方法:剥离)

2、尚未整改(存在同业竞争,但是无重大不利影响)

(1)基本情况

预计未来影视集团下属企事业单位与发行人仍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如何回避同业竞争(核查-同业竞争)(1)

2020年度,上述同业竞争业务的收入、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的比例情况如下:

如何回避同业竞争(核查-同业竞争)(2)

如上表所示,影视集团下属部分企事业单位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业务,但2020年度收入、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的比例分别为3.08%、5.51%,均远低于30%。

(规定中明确“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没有明确占比不超30%是否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即占比不超30%需说明是否构成或不构成“重大不利”。紧接的后述(2)对不构成重大不利进行说明)

(2)为什么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①竞争方同类收入、毛利占发行人比例较低

发行人主要竞争方的同业竞争业务收入、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的比例均远低于30%。目前发行人经营态势良好,不存在竞争方的竞争性业务导致对发行人自身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未超30%,未触发原则上应认定为同业竞争)

②发行人以互联网视频平台芒果TV运营为核心,与竞争方业务定位差异较大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以综合性互联网视频平台芒果TV运营为核心,打造上下游协同发展的传媒全产业链生态。竞争方虽然有少量业务处于和发行人类似的行业领域,但主要业务定位并非以综合性互联网视频平台运营为主,且不具备类似芒果TV规模和影响力的互联网视频平台,较难与芒果TV形成直接竞争。

(从“产品或服务的定位”方面进行说明)

③发行人业务经营具备较强的独立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运营其主营业务,与竞争方不存在共用资产、人员、银行账户等情形或互相承担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的情形。

(独立运营,不存在利益输送)

④发行人及竞争方所属领域为充分竞争市场

发行人所属的文化传媒领域经过多年持续发展和市场化改革,已形成充分竞争态势。在业务经营方面,发行人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或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不存在部分主体通过市场垄断地位侵占其他主体利益的情形。

(相关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垄断,发行人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或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

芒果传媒、湖南台已就与发行人间的同业竞争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避免形成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影视集团已就与发行人间的同业竞争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避免形成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并已承诺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和时间安排。

(做出承诺,再加一道锁)

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年06月12日深证上〔2020〕510号)》之“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的“重大不利影响”,应当如何理解?”中要求: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四:本次项目实施是否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核心业务及发展战略,基于自有互联网视频平台芒果TV实施。影视剧、综艺节目的采购及制作系公司长期以来的核心业务之一;芒果TV平台已经营多年,围绕芒果TV平台的技术升级改造属于正常业务所需。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不会新增其他业务类型,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会新增其他业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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