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标准的重塑、监督对象的精准定位,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日益疑难复杂的案件事实,传统的书面阅卷等民事检察监督审查方式明显不足,如何破题?
▶ 面对疑难复杂案件,传统的书面阅卷等民事检察监督审查明显不足。
▶ 检察听证对申请监督者或被监督者的对抗情绪,起到缓冲作用。
▶ 邀请听证员加入,是借助“外脑”智慧,提高案件审查质量。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这是2020年最高检首次针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起源
一项“借来”的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其最早出现在行政处罚法当中,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把行政法领域的概念引入到民事检察工作中,《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开创了先例。
然而虽然文本相似,但民事检察听证不同于行政听证。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作出过解释——“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听证’借用了行政法规定的‘听证’称谓,但两者在功能定位、启动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落实司法公开要求,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对于这种“借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认为,听证制度的构建,回应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监督制度提出的要求,不仅优化了自身的办理程序,尤其是能够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地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吸收到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之中,有利于按照对抗辩论制的程序构造充分听取其意见和主张。
“特别是检察听证中的听证员制度,更有利于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社情民意,更加准确地判断和甄别法院在审判及执行中是否存在有必要进行监督的错误,从而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并由此强化检察院监督程序的正当性,便于检察院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汤维建说。
汤维建对民事检察监督中的听证制度,给予充分肯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听证的经验,使之日益完善和健全。
检察实践并未辜负学界的期盼。2016年,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开始制度性探索,从最初的几件,逐年增加,截至2020年9月,已经开展听证活动186次。在安徽,今年1月至9月,全省民事公开听证案件244件,占全省总听证案件数的46.33%,民事案件听证数位居全省“十大业务”前列。
数字变化背后,反映了检察办案的现实需求。“开展检察听证有助于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厘清争议焦点。既能消除书面审查的不利因素,也有利于增强司法活动的亲历性,为准确审查判断、确保案件质量奠定坚实基础。”南京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胡彬华说,检察听证改变承办人只看案卷、不愿与当事人直接面对面接触的习惯。对检察官的办案能力而言,也是一种提升。
改变
告别“闭门办案”
精准监督是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这个指挥棒下,检察办案要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检察抗诉不再以数量为优先考虑,而是要精准办案。
“高大上”的监督对象,自然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挑战,也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事实,传统的书面阅卷、“闭门办案”等民事检察监督审查方式明显不足,用时髦的话讲,“out”了。
“以往,对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大多数是接收申诉材料、调阅原审卷宗后,由承办人进行书面审查,即使是约谈当事人也是分别进行,缺乏有效的交锋抗辩,对全面把握案件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存在诸多不利影响。”胡彬华说。
检察听证无疑是一剂良方。“实施检察听证,通过直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主张,可以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亲历性,提升民事诉讼监督的精准性,还可以实现‘监督一案、教育一片、影响社会面’的办案效果。”对于检察听证的作用,来自最高检第六检察厅的检察官助理李大扬对记者说。
2020年7月2日9时20分,中国检察听证网对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进行网络直播。
听证的这起案件一波三折,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到最后,原告还是认为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不服原生效判决,于是向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提出了民事检察监督申请。
案件的专业性很强,一接手这个案件,检察官孙媛媛就感受到了压力——不仅证据材料多,而且都是加工承揽类的专业内容。
“在民事诉讼监督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事实查证不清楚,很难作出一个有说服力的决定。”为此,孙媛媛想到了检察听证。
“通过公开听证,不仅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确定争议焦点。在本案中,还可以起到一举多得的效果。”孙媛媛解释,申请人自始至终不认同司法裁判,公开听证过程,有利于树立司法办案的公信。而且被申请人是外地企业,担心地方保护,听证也能让其打消这个顾虑。
两个半小时的网络公开听证,虽然没有就最终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但绝非无功而返。“双方对案件基础事实达成了共识,提升了案件审查的效率。”孙媛媛说。
作为特邀来的听证员,山东省人大代表、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用“耳目一新”这个词表述她的感受。“检察官先对案情进行概述,然后引导总结出争议焦点,再是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质证等流程,可以说,一场听证补强了证据、查清了事实。”
效果
“缓冲带”成效显现
深化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积极推动工作开展。数据显示,2019年,最高检举办了8场公开听证会,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先后召开了1200多次听证会。
然而,对于任何一项顶层部署推动的工作,检察机关能够积极落实,人民群众热衷参与,并得到当事人和老百姓心里的认可和赞同,绝非政策口号感染,而是要有实效。
检察听证功效在哪里?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民事案件,大多数是经过一、二审和再审,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随着诉讼过程推进也越发加剧,检察听证能不能解答当事人心中的疑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答案是肯定的,胡彬华用“缓冲带”给记者作出解释——
不论检察机关是否进行监督,申请方或被申请方都可能对检察机关产生对抗情绪。而检察听证恰好是一个“缓冲带”,检察官可以现场结合案情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帮助双方正确理解法律法规,依法理智维权。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司法实践案例更是检察听证制度奏效与否的最好说明。
2020年10月20日,最高检发布首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一共包括五起案件,实现了检察办案的听证“全覆盖”——涉及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四大检察”领域。
作为典型案例之一的安徽李某与姚某、牛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以民事检察听证“范本”的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
“房子不仅有贷款,而且房主还有多笔债务,处理起来很麻烦,能够卖出这个价格,已经不错了。”对于房子卖便宜了的质疑,民事诉讼监督的申请人——受托人李某表示了自己的不满。
而在房主牛某看来,自己的房子确实是卖便宜了:“我的房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价格为47.89万元,你30万元给我卖掉了。于情于理,你得赔偿我的损失。”
二人的纠纷源于2013年1月,牛某向案外人张某借款15万元,并和妻子姚某承诺,如未按期还款,自己的房屋由张某的朋友李某全权代理出售,并对此承诺进行了委托公证。
2013年5月,因牛某未能及时还款、无法联系等原因,李某将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售房款用于归还购房所欠的按揭贷款以及张某的借款。
2018年1月,牛某和姚某以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房屋2013年的计税价格(房管局对涉案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3.7万元,李某的出售价明显偏离正常交易价格,构成重大过失,判决其赔偿牛某、姚某13.7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后被驳回。2019年12月4日向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定性、民事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和数额等方面争议较大,牛某还提出了刑事案件的控告。”案件承办人罗润对记者说。
锣不敲不响,理不辩不明。“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涉及‘套路贷’等刑事犯罪。在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采用较低的计税价格来认定房屋价格,已经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分配,判决结果合法合理。”听证员陈结淼是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就申请人的疑问,陈结淼发表了专业看法。
“邀请听证员加入,并不是踢皮球,将矛盾抛给听证员,而是要借助‘外脑’智慧,提高案件审查质量。”罗润说,在听证会召开之前,承办检察官已经向公证员、房屋评估所工作人员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清涉案房屋评估价值、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案件事实。
就在上周,申请人李某主动联系了罗润,在罗润的沟通下,李某向法院支付了赔偿款项,一桩烦心事就此了结。
未来
落实“应听尽听”要求
“民事检察听证制度,适用条件、制度设置目的等不够明确,即便是适用听证较多的检察机关,也都处于探索阶段,听证制度的实际功效,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李大扬曾就听证制度进行过实证研究。经过调研统计,他发现,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听证适用率总体并不高。
对于李大扬的观点,胡彬华也表示认同。他分析,这与《监督规则》对公开听证案件的范围、实施程序、法律效力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有关。
“按照监督规则,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公开听证。但是否‘确有必要’,往往是由承办人自行掌握,没有明确标准。一些承办人出于减少工作量、避免麻烦等因素考虑,在案件审查中组织公开听证比较少。”胡彬华分析。
新时代的检察工作要展现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实践需求和顶层设计的双重召唤,让检察听证迎来了制度上的新发展。
10月20日,最高检召开以“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
2020年10月20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磅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按照总则、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和附则的体例结构,丰富了检察听证的制度内涵。
就在这场发布会上,最高检提出“应听尽听”的检察机关听证要求。“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带头示范,做到全国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工作全覆盖。”万春说。
“应听尽听”,能不能做到呢?贯彻落实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说到底,关键在于检察官愿不愿用。”来自安徽省民事条线的检察官很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也想到了破题之策——检察官业绩考评。
“在我们检察官的业绩考评体系中,公开听证是一项重要指标,如果没有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按要求将会做减分处理。”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向记者介绍,“能听证、尽听证”,民事检察听证已经实现了安徽三级院、民事案件类型范围、听证人员类型的“三个全覆盖”。
在各地成熟探索基础之上,《规定》还特别增加“听证会参加人”制度,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之后,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独立发表意见。
对于这样的角色设置,万春表示,这能够有效提升检察办案的公开性和公信力,能够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更加客观,也有利于使案件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依法处理的结果。
从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权的初衷,到今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获得感,检察听证正在以崭新的身姿出现在民事检察工作的视野中。
“没想到,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把这个案件的实际问题解决了,取得这么好的结果,出乎我的意料。”在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来自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辉向记者介绍了他的经历。“我的当事人对我说,听证会上,他第一次有机会把这么多年的委屈、不满说给各方面的领导听,话说完了,气也消了大半儿了。”李金辉说。
组织一场检察听证,让为诉累所困的群众多讲两句,让听证员多说两句,检察官多听两句,消去的是不满与委屈,带来的则是司法的善意与温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不止一次地强调,要从“初心”“使命”的高度出发,扎实办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检察听证,如何搬走堵在群众心口的大石头,又如何输出司法温暖?我们不妨拭目以待!(检察日报 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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