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天下网商记者 陶旺波
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对网购无理由退货条款进行调整。
记者对比以往规定发现,《办法》对网购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商品完好的标准等争议较大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但商家们对此普遍反应平平,认为《办法》对大多数商家现行的退货规则影响不大。
新增三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发出退货通知。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记者了解到,《办法》最受关注的内容是不适用网购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则调整,根据征求意见稿,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包括:
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此外,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其中前面4条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内容一致,而后面三条规定则是对《消法》中不明确条款的补充。
另外,2016年2月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曾提出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些内容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
在网购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操作上,《办法》还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有些商家在处理含优惠券、代金券和积分的购物退货时,会规定不退回相应的券和积分,如今新《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
明确争议,现行退货规则无需大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许多商家对《天下网商》表示,影响并不大。据了解,受《办法》影响会调整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商家非常少。
记者从一家大型零食商家了解到,其实施10天无理由退货已近三年,即便是已拆封或试吃过的零食,也允许无理由退货,由商家自己来承担相应的损失,目前也不会因为《办法》而改变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商家也告诉记者,零食的无理由退货率较低,因此这类无理由退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相比之下,退货率较高的服装品类则另有不同的规定。一位内衣卖家就对《天下网商》表示,除了内裤不能在拆封后无理由退货,其它则只需满足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条件即可退货。根据《办法》,这一退货规则也完全合规。
另外,苏宁易购、京东等几乎所有电商平台虽对电脑、手机类产品实施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都在电脑、手机等产品的售后细则中规定,如无质量问题,拆封或使用过的产品不能退换货。以往这一规定在消费者中有较大争议,被认为疑似霸王条款,而《办法》明确规定,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对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张延来律师对《天下网商》表示,电子产品属于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办法》如果实施,电商平台的这一规定完全合法。
针对消费者购买的电子产品,出现外观瑕疵或者功能缺陷退货难,张延来建议应该适用有理由退货,而不是无理由退货条款。
也就是说,《办法》明确了电子产品退货只适用于两类情况,一是没有拆封的商品,二是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退货产品恢复原貌可做全新品销售
《办法》还明确了二次销售的原则: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各个电商平台对二次销售的处理不尽相同,对于具备二次销售条件的商品,大部分电商还是会选择直接销售,并无任何告知。
也有少数电商会另行处理,例如亚马逊将退换货收回之后,会导入一个新的销售通道,该通道明确注明商品包含客户退回的、不再以正品销售但功能正常的商品,并按照商品情况划分为近似新品、成色很好、成色好、尚可接受4个等级,给予消费者不同幅度的优惠。
很多消费者对自己买到“二手产品”非常不满,认为这种不透明的二次销售有损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商家在进行二次销售时,明确说明商品退回的情况。
张延来认为,法律中的消费者知情权,是指对产品功能、用途、产地、原料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实际使用等内容的知情,是否二次销售并不属于知情权内容。而且无理由退换货的要求就是不影响二次销售,所以商家不告知二次销售的情况,并不违规,这完全是商家自己的权利。
(编辑 / 吴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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