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1月初文子铎调走了,张维周调任康平县县长。1月7日,绪箴利用手中姜化东赎回来的地契把租种这些土地的农户告到了县里,索要1930年地租(JC107-01-002161-000002号档案):

窃僧庙香火地,今春经前县长谕令第九区分局长传谕原佃户照旧耕种,秋成照旧交纳粮租,每晌地租三石二石不等。现各佃早经收获,迄今尚未交租,而香火日待急需,未便任该佃抗延。兹因急需,情难隐忍,理合据情陈请,叩乞仁明县长大人恩准,俯赐令行第九区遵照定约令佃户照数交纳实为德便。

听了秘书李荣廷的介绍,刚刚就任康平县长的张维周在绪箴的告状件上做了很谨慎的批示:

案据小塔子宝塔寺住持僧绪箴呈称窃僧庙香火地云云实为德便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令仰该分局,饬警传知该宝塔寺佃户等给租。若有争执,妥为排解,把控情节。谕令该租户照约缴租,勿稍违抗,以维香火。益物办理情形,具报备查。

此令。

中华民国廿年一月卅日

县长张维周

绪箴催租的这一举动彻底激怒了“含冤莫诉”的姜化东等士绅,马上向省、县反告绪箴和前任县长文子铎。

姜化东的这次“反诉”自1931年1月20日始,至1931年5月2日省政府下达最后的批示止,仅用了102天的时间就将这件纠缠了5年多的官司彻底了结了。按照呈文批示的先后时间顺序,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次审理的全部过程。

1931年1月20日。姜化东首先一纸诉状告到了辽宁省政府,详细叙述了案件的缘由和文子铎判决过程(JC107-01-002161-000004号档案):

具呈人化东呈辽宁省政府:

为行善获咎含冤莫诉恳恩饬查用存公道事

窃民世居康平县小塔子村原有宝塔寺庙宇一座,村即因是得名,该寺住持僧广禅行为放荡,于民国十六年圆寂,仅遗嗣徒绪缘。庙产典当将尽,屋宇圮坏不堪。其时民正追随吴兴帅,观此情形,不忍佛地久于残毁,遂拟代募巨款,恢复该寺旧观,蒙呈兴帅及洮南张镇帅、四洮马督办诸大老慨允助捐,计日兴工。讵料甫经筹备,遽逢天变化,事竟不果。缘民于求募之时已一面派人邦同绪缘照料庙务,所有发殡广禅、订烧砖块及庙内用度,均由民出款垫办,数已逾千,并将典出地亩之期满者抽赎一半。募化既已不成,垫款全无着落,正在保管典契从容清理之间,适有先僧后俗之刘绍文事外插入,以民霸占等情形,于民国十七年五月前往康平县署具控。李前县长审理未结。该刘绍文即被法库县以代表公民敲诈官吏案逮捕。去讫案遂悬搁。民适在省办理兴帅丧殡兼修墓事宜,亦无暇前往呈催。今春刘某刑事处分期满出狱,再到康平旧案重提,民亦投案辩诉质讯一次。刘某词穷,嗣经文县长令民将典契及民由李长青等抽出之地亩管业文单一并交出,并谕以垫款必当有着,听候判断等。因民即时逐件遵办在案,乃文县长公然偏袒,竟将民交出之典契文单一并转交刘某管理。刘某将庙地舍给教养工厂二十五天为表面条件,文县长遂许刘某为该庙住持,而民之垫款并与各户之典契取消不论。此等办法不知文县长何所依据。民之垫款原出于善念,归给官府可舍,给该寺亦可,最难堪者即各户典契凭价典来无价取回。刘某绝无入庙资格。民积怨难平,久思呈诉。因文县长心存偏袒,公道难张,明知钧府必饬该县长复查,结果终难分皂白,故遂隐忍至今。现闻文县长去职方敢匍匐来辕,据实陈述。谨将民原诉法库县查明刘绍文不法之行为粘附呈末。理合呈请省长鉴核,饬县查明,将典地发还,逐刘绍文出庙,以伸积冤而维公道。

谨呈辽宁省政府

计粘查科一纸

具呈人:姓名 姜化东

年 岁:四十五

籍 贯:康平县

职 业:农

现住所:小西关小什字街宝胜栈

签 押:姜化东印

中华民国二十年一月二十日

在姜化东诉状上,时任省主席臧式毅做了如下批示:

呈件均悉。究系若何实情,仰新任康平县张县长详细查明,务得本案真相,秉公核办具报。副呈批发,附件抄发。

此批!

主席 臧式毅

中华民国二十年二月四日

接到省主席的批示,张维周不敢怠慢,马上开始着手处理此事。这时,姜化东又背后组织小塔子村所在九区的三个公民代表,以同样的内容一纸诉状又告到了康平县政府(JC107-01-002161-000008号档案):为还俗僧刘绍文强占庙宇妨害公安兹将原案事实及理由于左……(下略)

具 呈:九区公民代表 马凌汉 小塔子

刘俊德 刘家屯

姜鸿楮 胡家屯

被 诉:刘绍文

代书人:陈显忠

中华民国二十年二月

对几位公民代表的诉状,张维周马上做了批示:呈悉卷,查此案业经文前县长办理完结。现奉省政府批饬详查具报各等,因应厅检,同全卷呈送省府核办。奉令饬道尔等迅即回屯安度,勿得逗留、贻累。

此批

廿年 二月廿四日

1931年2月28日。就相同的内容,姜化东又向康平县政府递交了一份反映同一内容的诉状(JC107-01-002161-000009号档案):

为遵示声请原情受理饬追存卷文单、当契缴案而免酿祸事

缘民行善获咎,含冤莫庇护所,恳请饬查用存公道各情,业经呈诉省政府于民国二十年二月四日已奉批示,呈件均悉,究系若何实情,仰新任康平县张县长详细查明,务将此案真相秉公核办,副呈批发,副件抄发等因,民理宜静候查办,安可再渎。惟民等案未判决以前呈缴文单各当契被还俗僧刘绍文贿串前任李密书营私舞弊,将民等缴案文单证据无端私发还俗僧收领,实属藐法欺人。查刘绍言语法界冯贝堡庙上出家,身受徒刑,又犯奸案,吃喝嫖赌抽大烟,不修戒行,无恶不为,大秽禅院,有玷法门。本无入庙资格,由伊到庙佛地断绝香烟而又横行阻拦公共使土,公作揽害公安,修炮台、雇炮手、穿警察制服、身挎小枪、堆花墙,形同妖僧作怪,并非清静和尚,况特值春耕之际,各当户均不甘服,一任刘绍文管理,势必酿成祸患。各户凭价典押契约均经民手交案,未经呈领,众户向民追讨,民何安坐?默为此遵批投案,叩恳县长准予饬传刘绍文归案查核,缴回文单、当契存案,驱逐还俗僧出庙,另谋别途而维公安,实为公便施行。

具呈人:姓名 姜化东、年岁 五十 籍贯 康平 职业 仕 现住所 康平小塔子

被诉人:刘绍文

中华民国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姜化东的这篇呈文后面附了一张保单,看来这是当时的规定:递交诉状后,要签订一份保单,内容主要是保证随时听候调查。

1931年3月5日。面对省政府臧式毅主席“饬查”的批示,张维周县长的办事效率极高。经查阅前档案和相关证据,向省政府进行了汇报(JC107-01-002161-000007号档案):

案奉钧府批饬县民姜化东,为行善获咎、含冤莫诉,恳恩饬查用存公道一案,内开,呈件均悉云云。附件抄发,此批等因奉此,遵查此案卷宗,文前县长于十八年冬季,受理僧人绪箴状扩马云、姜化东、越殿金等假公济私,侵占庙产等情,迭经庭讯,认为姜化东经理庙产毫无犯罪行为,予以不起诉处分在卷。惟原审不起诉处分书内,称被告姜化东等甘愿退让,具结在案等语,且经当庭将该庙所有产业执据、文单典契及各善主施簿等件,全行要去存案,于十九年十二月九日,统交绪箴领出管业,但查是年七八月间,曾经文前县长咨行法库县政府,请查明被告姜化东等所称该僧曾 该县冯贝堡全胜寺,颇有不正行为。及其还俗后,又在该县开设报馆,并因案曾受刑事处分三项,是否为实,以凭核定该僧,有无继续宝塔寺庙产资格,旋准咨复。略谓该僧与其师广龄,先年由康平宝塔寺,后居法库全盛寺,大肆挥霍,不守清规,致将庙产荡尽,他逝。及民国十六年,自行还俗,以刘绍文名在该县西街开设满洲报馆。嗣因敲诈案被该县政府传讯,判处徒刑十个月,期满释放各等情,均属实在等因系在案,县长综核此案,该宝塔寺自僧人广禅逝世后,已成绝产,县民姜化东等,出手经理,并未呈明立案,擅自处分三年之久,虽据称有垫款情事,究与收归地方公有,专办公益此不同,我县文前县长,追讨各契据、存案,予以不起诉处分,尚属从宽。惟该僧绪箴,素行不下,且既已还俗,改名刘绍文,又刑事处分,经法库县政府查明咨复在卷,是僧已失承继宝塔寺之资格,乃竟公然认(任)为该庙住持,将所有契据,全交该僧管业,虽有舍地二十五天,分给教养工厂与教育会,作基金之举,终非允当。县民管见所见,此项庙产继续僧,既已中断,决不应以还俗僧人,得行插入,拟请统盘收归地方公有,由我县财政局遣人经理,每年所得进款,除修补该庙,无使圮毁,以存古迹外,其余统作地方公益基金,查明应得确数,呈报立案,以尽地方公益。

呈准

钧府暨财政局、民政局核准,不得动用。如此处理,似尚较平,所有遵批核办,我县宝塔寺庙产争议原由,是否妥当,理合拾同全卷,备文呈请鉴核训示遵办旋行。

谨呈:辽宁省政府主席

计呈原卷一宗共三份

县长:张维周

中华民国二十年三月五日

1931年3月27日。辽宁省政府主席臧式毅就康平县县长张维周呈文发布省政府令(JC107-01-002161-000007号档案):

呈悉。僧人绪箴既经还俗,当然不能复行插入,应即驱逐。至此项庙产,暂准交由财政局接管,所得收益除修理该庙上,余准办理学校及一切公益之用,但不得将庙产变卖,收归公有,以符定章。仰即遵照,仍追出前项契据,造册具报奏发,遂此令。

中华民国廿年三月廿七日

主席 臧式毅

(张文敏监印,孙云鸿校对)

1931年3月29日。辽宁省政府在3月27日省政府令的基础上,又做出了一道批示(JC107-01-002161-000007号档案):

辽宁省政府指令康平县政府

为查复行善获咎含冤莫诉请饬查一案办理情形请核示由

令财政局遵照俟将契据追出造册呈报,面令区传送该僧来县讯追,查明该僧原保□□,饬令归案即可。

廿年三月廿九日

1931年3月30日。面对省政府三天内的两道指令,康平县政府在一天内下发了两道训令:

训令 第284号(JC107-01-002161-000012号档案):

令财政局:

案查本政府前奉辽宁省政府训令,查复县民姜化东行善等获咎一案,一行奉指令内开云云。此令,等历奉此,合亟令仰该局,立派妥员,前往宝塔寺,接收一切产业,并追出各项契据呈报查核。除分令第一分局长冯兆勋同往监视外,仍仰将办理情形会同具报县。

此令

中华民国二十年三月卅日

县长 张维周

康平县政府 训令 第285号(JC107-01-002161-000013号档案):

令第一区分局长冯兆勋

案查:本政府辽宁省政府训令,查复县民姜化东呈该行等获咎一案,兹奉批令,内开云云此令,等因奉此,除分令财政局,前往宝塔寺接收一切产业,并追同各项契据外,合亟令仰该分局长,遵即会同前往监视、交接,并将办理情形,会报查核。

此令

中华民国二十年三月卅日

县长 张维周

1931年4月4日。县政府第285号训令指令的一分局局长冯兆勋,仅用四天的时间就完成了监视交接财政局对宝塔寺庙产的接管工作,马上向县里作了汇报(JC107-01-002161-000007号档案):

钧府令派会同财政局前往小塔子监视交接宝塔寺庙产并将办理情形会报查核。

等因奉此,分局长遵于三月三十一日会同财政局课长于海川前往该处协同该管警区分局长张森林同诣该寺。据寺内工人声称,僧人绪箴现已躲避,不知去向,绪缘现赴河东。分局长等当令迅速查找,至四月一日,仍无消息,庙产交代既系无人负责,当即拟令原告指查,以便点收,无如原告姜化东亦在辽宁,两边均不在场,自无接收之可言。分局长等一再会商,除一面召集村长副等跟同查点庙内一切屋宇,暨所有乐器什物、家具并砖瓦渡船器具逐一注账外,地土之类非有人指,碍难查点,遂一面迫令渡船赴河东查找僧绪缘,至二日早,始将绪缘找回,说诘寺内始末情由。据称僧人出家铁岭,因该寺老和尚在日,虑无接续,遂将僧人召入寺内随侍左右兼侍香火,并允承继。嗣以老和尚故后,绪箴归庙经理一切,僧人对于庙务即不便过问,惟有供其驱使而已,现在绪箴去向以及庙产契据存往何处,一概不知,至佃户姓名亦不尽悉各等语。分局长等当令就其所知之户逐一结报,旋据结称姜化东等十五户惟承种地数不详等语。分局长等按其结称各户除远道未及遽传者三户外,当将附近十二户一一传集庙内说讯,承种地数及座落并分晰租典肥及堪种与否一併分晰,各具切结一纸,听候处分,其查点注账各物品,均令僧人绪缘于查点簿记之上署名签押,暂为交其保管兼侍佛殿香火,并拟就临时保管条例八条函请该管,公安分局先为布告周知,并请该管分局暂为负责督同村长副等监视绪缘妥为照料,听候呈复解决永久办法。分局长等完竣,于三日晚束装回城,至该原被应如何追其到案,详细点交及理查出庙地数目多寡,除俟分局长等详核确切会同造册,职正式呈复外,所有奢侈派监视接收宝塔寺庙产办理经过情形,理合先行报告鉴核施行。

谨呈监督钧鉴

康平县公安第一区分局长 冯兆勋

中华民国二十年四月四日

1931年4月8日。财政局在接收庙产时,在宝塔寺发现了一大堆大麦,当即作为庙产查封了。这时,住在康平县街的居民刘小岩找到了接收人员,说这些大麦是他的种子,不是宝塔寺的庙产。县财政局长张之翰经组织人调查,发现这此大麦种子确实是刘小岩从县里一家商号买的,于是向县长张维周作了汇报(JC107-01-002161-000014号档案):

呈为接收收宝塔寺案内大麦一项,系县民刘小岩所有,仰乞鉴核心饬发事案。

据县街住民刘小岩呈称,为请领麦种,恳请转呈饬发事:窃民于本年三月间,因租种宝塔寺地在县街永德兴韩魁家抬买大麦十六石以作种籽,当将麦籽用车拉至宝塔寺代为收存,不当正拟播种间,忽闻宝塔寺奉令由贵局接收管理,并将大麦一项由警加封,等情不胜诧异。查大麦系民抬买用作种籽,现在庙产既经归官所有,寺地能否再种尚须另议,此项麦种亟应领回,为此具呈,恳乞鉴核转呈饬发,实为德便。等情据此,职局复查,此项大麦前据第一课课长于海川接收回报云,系县民刘小岩拟租种宝塔寺地备作种籽之物,并非该寺所有,故当时并未加封,仅饬第九分局就近照管,以免影射。兹据呈领前来,复经详细调查,确属该项民刘小岩由县街韩魁家抬买用作种籽,并无影射情事,拟请准予领回,以免向隅。除批示听候转呈示遵外,理合具文呈请鉴核饬发施行。

谨呈康平县县长张

康平县财政局局长张之翰

中华民国二十年四月八日

在这份呈文有县长张维周的批示:

呈悉,既经该局查明并无影射,应准领回。此令!

中华民国二十年四月十日

1931年4月12日。康平县财政局就接收小塔子庙产情况向县长张维周做了第一次汇报(JC107-01-002161-000015号档案):

呈为会同监视接收宝塔寺庙产捡同册结报请鉴核事

案奉钧府训令第二八四号内开案查本政府前奉辽宁省政府训令查复县民姜化东呈请行善获咎案,兹奉指令内开呈悉,僧人绪箴既经还俗,当然不能复行插入,应即驱逐。至此项庙产暂准交由财政局接管,所得收益,除修理该庙开支外,余准办理学校及一切公益之用,但不得将庙产变卖收归公有,以符定章,仰即遵照仍追出前质契据造册具报郑发还。此令等因奉此合亟令仰该局立派妥员前往宝塔寺接收机一切产业,并追出各项契据呈报。查核除分令第一分局长冯兆勋同往监视外,仍仰将办理情形会同具报,此令等因附发封条十纸,奉此。职局遵于三月三十一日派第一课课长于海川会同分局长前往宝塔寺监视接收,谍料比至该寺,僧人绪箴已携带地契逃避无迹,绪缘亦不知去向。当即会同公安第九区分局长张森林,一面查点物品,一面饬人寻找僧人回寺,以凭交接。至四月二日始绪缘由辽河东找回。讯据声称:寺内一切事务向由绪箴经理,所有地契亦在伊手保存,小僧仅司佛殿香火,寺内之事不过略知梗概等语。分局长等当以僧人绪箴既已潜逃,所有地契无从追索,对于交代庙产已无人负责,殊难监收。遂拟令原告拣举无如原告姜化东亦远在辽宁省垣,一再会商,惟有先就绪缘所知 同村长副将寺内屋宇乐器家具及砖瓦渡船等物,详细查点,又如集各佃户将所种庙地数目、坐落,分别讯明,逐一列册,并取具。村副及绪缘及寺内工人水手佃户等切结,以备存查。但此项庙产既归财政局接收,应照常经理,所有应用物品未便加封,乃暂责成僧绪缘住庙保管并经理,一切土地招佃渡口收入各事,另立账簿,俾资查核。至此次接收该寺土地,除内有佃户三名因远道隔这河未及传讯外,其余有无遗漏并佃种数目是否翔实,因绪箴逃避无迹,原告姜化东又不在场,无凭确定,究应如何将该原被迫追传到案,详细点交之处,应请钧裁。惟职局将来经理寺产除土地招佃应由各佃户等来局商办。其渡口、砖窑及寺中零星物品,若另派专人前往管理,诸多不便。查僧人绪缘尚属诚实,拟仍令住庙照常经理兼侍香火、修缮等事,以重礼教而符省令,当经拟具保管条例八条,申请公安第九分局查照出示布告,张贴该寺并督饬村长副监视,听候饬遵,除佃户李庆丰等三名切结候,第九分局取到另丈呈送外,所有遵令会同监视接收宝塔寺庙产情形理合造册抄结并捡同原发封条一併备文会报鉴核。

谨呈康平县县长张

张维周县长在这份档案上批示:呈暨附件均悉。据称该伪僧绪箴携带地契等件逃避无踪,应急呈状省政府通缉归案讯追,至该寺屋宇、家具等,暂交僧人绪缘保管,土地亦责成伊招佃。究竟该僧能否可靠,仰再派员前往查取保证,切实经理,以重公产。仍将经理情形具报备查,册结存,并抄送。

此令

四月十二日

财政局的查证清单上出现了一个商号——宝兴东。从1927—1929年三年出入各款清册(JC107-01-001807-000004号档案)中可知,这三年,宝塔寺仅从宝兴东商号就借贷21921.5元现洋。宝兴东的总号在现今的双辽,它的东家就是姜化东。

1931年4月19日。张维周将具体情况及计划采取的措施向省政府主席臧式毅进行了详细汇报(JC107-01-002161-000020号档案):

案奉钧府指令第一九一二号,派员接管宝塔寺庙产情形,业经呈报在案。惟因该寺田产,率多质典在外,伪僧绪箴,携契潜逃,原告姜化东及质典各户,亦多未到时齐,加以地曼谷泥泞,未便勘丈,仅就僧人绪缘及村长副等所知等,取结证明,与实在数目难免不无出入。当经令行财政局前往复勘,并将僧人绪缘保管庙产,能否可靠,及办理情形,呈报备查。去后,兹据复称云云附图二纸,清单二纸,等情据此,查此次勘丈地数,核与前报,有盈无绌。又经缴劝姜化东,将原典暨接典庙地,共四十六天九亩,统盘捐助地方,用作公益,除指令云云等因,即发外,理合将清丈该寺庙产情形,检同图册,备文呈请鉴核。

谨呈辽宁省政府主席臧

计呈送清单一纸、清册一纸、清丈图一张

中华民国二十年四月十九日

县长 张维周

1931年4月22日。一看官司有了眉目,姜化东做出了一项惊人之举,将其赎回的400多亩耕地及垫付的40000余元(小洋)“一并舍给地方,用办公益而明初衷”。姜化东想,绪箴不是说我霸占庙产吗,我把这些无偿地捐出去,看谁还说什么?姜化东在各地的商号一年的收入都堪称巨款,肯定不差这点钱。于是,给县政府写了一篇呈文,详细地说明自己这么做的原因(JC107-01-002161-000034号档案):

窃绅民前为保持宝塔寺庙产,将该寺典出地亩倍价赎回,并发给排船人工伙食等项四万余元。简称欲劝募捐款修葺庙宇以竟全功,乃一念之差受五年讼累。幸蒙省、县仁明,洞悉真相,得以公道大张,足慰私情。惟是事理既白,初志应遂。兹愿将从前为该庙代垫度日费用及购买砖瓦价款并代购回典处之契约与典民名下之契约,一并舍给地方,用办公益而明初衷。除内有官土坑五十亩仍留作公会取用及所舍土地业蒙派员勘丈接收外,兹将所存典契丈单、砖瓦等项及垫款数目开列清单,相应函请贵局查照核收,转呈备案。是为切祷计,函送清单一纸。

同一份档案,县财政局局长张之翰同时呈文县长张维周,提出对姜化东予以表扬:

兹准该项民将赎地排船各项垫款及所舍地数开单函送前来,综核共舍地四百六十九亩,势款小洋四万二千二百余元,为数不为不巨,似此热心公益,慨捐巨款,际此凶年乱世实属不可多见,拟请转呈辽宁省政府奖给热心公益匾额一方,以资鼓励而挽颓风……

编辑搜图

文安刘爷庙的故事(康平老故事宗教篇)(1)

财政局接收宝塔诗土地略图

从政经验比较丰富的张维周并没有凭一纸呈文就下决断,而是在这份呈文上做了如下批示:县长面谕缓办!

为何要缓办,从张维周下一个举动就可以找到原因。原来,张维周怕整个接收过程不实,不敢马上就下决断。为此,他命财政局的相关人员又对接收庙产之事进行了一次复查。

1931年4月24日。这一次的复查较上次更为详细,张之翰又写了一份呈文上报到县政府(JC107-01-002161-000019号档案):

窃职局前为会报监视接收宝塔寺庙产请核示一案,呈奉钧府指令第二四七号内开呈暨附件均悉。据称该伪僧绪箴携带地契等件逃避无踪,应急呈报省政府通缉归案讯追,至该寺屋家具等暂交僧人绪缘保管,土地亦责成伊招佃,究竟该僧能否可靠,仰再派员前往查取保证,切实经理,以重公产。仍将经理情形具报备查,册结存并抄送此令等。因奉此,职局遵即复派第一课课长于海川前往宝塔寺会同原告姜化东切实查勘,去后旋据复称,窃查前奉派会同第一分局长冯兆勋监视接收宝塔寺庙产,当以伪僧绪箴携契潜逃,原告姜化东亦不在场,仅就僧人绪缘所知逐一点收,惟关土地有无遗漏,并佃种数目是否翔实,无凭确定等情业经呈报在案。兹奉前因,遵即复往小塔子会同原告姜化东切实查勘,除庙内一切物品暨渡船、砖窑尚属核实外,关于土地一项与前次接收略有出入,当经出何者,本有何者,高原何者,低洼均造册列号,分别说明并绘具略图以资查对。统计详核共地一千四百二十亩,为数确属翔实,惟查该寺前经清丈,计孝字绳丈单十四纸,共地一千三百四十一亩一分四厘,较此实勘之数尚少七十九亩八分六厘。询据原告姜化东及各佃户等现在增多原因,咸称此地多濒辽河,按诸向例,隔河不我。近年辽河渐次向东兑展,并非改流,故河西土地即行余多等语,课长复查此系昌康两县濒河土地争讼定案,亟应说明,以免日后纠葛,兹并将该寺原丈号娄和地娄和开列清单以备查考,又据原告姜化东声称,所有宝塔寺先后典与民地四百六十九亩,情愿舍归地方,用办公益等语,当以该项民姜化东既愿将所典土地舍归地方,则地权转移应由财政局管理,爰将该寺所在土地,除典出六百一十七亩及被辽河流占二百五十亩共八百六十七亩不计外,其余八十五亩及姜化东舍出四百六十九亩共五百五十四亩,均分别高低尽数租出,但其中洼地至秋如被水涝不能收获时,当须另议,至前呈,拟以僧人绪缘保管庙产,饬即查取保证该僧无从取保,甘愿出庙,应另派妥人管理,以重公产。等情前来局长复查,该课长对于庙地既经逐段复勘,所有地数自属翔实,而办理租佃分别高洼亦须允当,其保管庙产僧人绪缘既无从取保,应即逐出,兹据小塔子胡家屯刘家屯善户刘明伦推举神福堂保管庙产,局长传见该民老成持重,人地相宜,当经令取妥保,并加委任以专,责成除准原告姜化东函送施舍典地及借垫各款清单另文呈送外,所有派员复查实宝塔寺庙产暨办理租佃委人保管各情形,理合检同图册清单,备文报请鉴核转呈施行。

谨呈康平县县长张

计呈地送地图二纸,清册二本,清单二纸

康平县财政局局长张之翰

中华民国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此卷宗上,张维周于1931年4月29日分别在卷首和卷末作了两份批示:

(1)卷首批文:应由本县政府拟定处置办法,转呈省政府核示备案。

(2)卷末批文:呈暨附件均悉。查该寺原有地一百四十二天一亩,除质典在外一百零八天六亩,被水淹没廿天及被侵占二天不计外,净浮可垦地十一天五亩。展转周折,直同泡影,该寺僧人摧残庙产亦可概见。农户姜化东,既已牺牲典据,将原典及接典庙地四十六天九亩甘愿无偿退回,应即收归该局保管招佃。其余质典在外之六十一天七亩,详核各典户。有因年久而忘其质典年月并典併者,有由该寺併典后而擅自转典于他人者。此外又有王富等三名从故僧广禅手併买庙地廿余天。际此广禅已故,绪箴在逃,显然情出一面,似有影射之嫌。应即一并彻查,以杜冒滥。至该寺屋宇及一切动产,既委妥人看管,应准如拟办理,并将出租地亩及租粮数目详细册报备查。此令。

四月廿九日

1931年5月2日。辽宁省政府对康平县4月19日呈文做出了批示(JC107-01-002161-000019号档案):

辽宁省政府指令

呈件均悉。该伪僧绪箴竟敢携带契据,私自潜逃,殊堪痛恨,仍应严缉,务获归案,将所有契据一并交出,毋任逃脱,并委刊登公报通令各县,一体协缉。附件存。

此令!

至此,这一纠葛了五年之久的案件算是告一段落了。

作者:康平县辽金文化研究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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