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还能去保险公司理赔吗(事故发生6天后才报险)(1)

平安广西网记者 赖隽群

家住柳州的车主驾车撞墙后,想着爱车的4S店既然在南宁,干脆到南宁再一并处理。6天后,他在南宁向柳州的保险公司报险。之后保险公司迟迟没付修车费,称由于他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报险并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免责。于是车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租车费、保险损失、车辆折旧费等经济损失。不久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

事故发生6天后报险

家住柳州市柳北区的杨仑伟(化名)为自己的爱车,在柳州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7月13日0时起至次年7月12日24时止,同时投保不计免赔。

2019年6月23日傍晚,杨仑伟驾车在柳北区金茂园小区车库出口,发生车辆与墙体刮擦事故。因为车辆的4S店在南宁,杨仑伟想着到了南宁再处理。于是他于6月29日傍晚,在南宁的4S店拨打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报案,告知事发时间、地点等,要求保险公司出险。

2019年7月5日,保险公司指派工作人员与杨仑伟回到事故现场复勘。勘查人员出具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快捷赔案处理单,在查勘意见处签写:“标的全责,标的车右侧损,三者墙无损,按碰撞立案处理。”之后杨仑伟将车送到4S店维修,支付维修费1万余元。保险公司没有直接向4S店支付理赔维修款,杨仑伟自行垫付了这些费用。

杨仑伟多次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电话,催促保险公司支付修车费,期间还拨打了银保监会12378投诉电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请示领导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答复。直到2019年8月8日,公司才出示《拒赔/拒付通知书》告知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

杨仑伟认为,保险公司在他如实报案后,要求他配合公司补勘,补勘完成后车送回南宁4S店定损。保险公司告诉他定损完成,并出示《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同意4S店修车,并取走车损旧件。这说明保险公司对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已经确定,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和车辆是否核损没有关联,完全可以在我报案后3天内作出判断。公司还让我把车开回事发地复勘再核损,这说明公司最初是同意我报保险修车的。在保险公司没有赔付前,车损旧件的所有权属于我。保险公司没征得我同意,私自拿走车损旧件,本来可以通过修复手段维修的,变成更换旧件,造成修车费增加……公司接到报案电话后,对车辆损失作出核定,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而是在我多次催促下才出示拒绝赔偿通知书,以致我无法及时得知公司不支付维修费的理由,造成我在此期间的用车损失,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杨仑伟将保险公司诉至城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万余元,以及租车费、报险损失、车辆折旧费等共1万余元。

公司辩称,车辆发生事故超过48小时,杨仑伟才向保险公司报案。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应予免赔。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杨仑伟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被判赔1万余元

城中区法院立案后,于今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认为,杨仑伟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条款》载明: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免责;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法院指出,本案事故导致车辆受损部位是“车右侧”,杨仑伟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并未加重事故损害后果,保险公司以此提出免赔,有违公平原则。杨仑伟虽未及时向保险公司通知事故发生,但上述条款的免责事由前提是“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而从本案事故发生到杨仑伟报险,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实该期间出现任何导致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或损失程度改变之事由或情形。法院确认杨仑伟报险时车辆受损情况,应与事故发生时的受损情况相符。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人,明知杨仑伟报险时已超过48小时,仍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复勘。这一行为可视为保险公司明知而放弃了逾期报险的抗辩,法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属于杨仑伟投保的车损险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保险理赔责任。杨仑伟已向4S店支付修车费1万余元,他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杨仑伟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租车并为此支出租车费,及存在保险和车辆折旧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他主张的租车费、报险损失、车辆折旧费,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杨仑伟赔付保险金1万余元;驳回杨仑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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