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把社保入税在政策层面的来龙去脉捋了一下,算是说清楚了社保的基本发展过程,今天不聊政策,说一下“社保入税”为什么让大家这么忌惮。

社保入税到底可怕在哪?

这个可怕在哪要从税收监管工具说起;目前最重要的税收监管工具有两个,分别是“金税三期”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前文提到企业社保不合规但又没被处罚的很重要一个原因是人社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执法能力薄弱;同理,税务局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目前税务执法中面临的最严峻问题;所以增强税务部门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让税款应收尽收是税收监管的重要目标,那么“金三”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就是解决税务局和企业间信息不对称、提高税收执法能力和效力的法宝。

说到“金税三期”想必大部分人都不陌生,即使你不是老板或者财务,你也会或多或少的感受过它的威力;“金税三期”留在后面分析,今天跟大家说一个可能除了企业财务人员以外,绝大部分人都不知道的税收监管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交的有税吗(灵活用工之社保入税的税事之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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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系统官方的完整名称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个人所得税部分)”,从名字大家也能看得出,这个系统是国税总局推出的针对“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系统”。这个系统的作用用一句话说就是“企业给自然人支付款项,首先要在系统里对收款人进行实名认证并通过后,登记支付给个人款项的金额、款项性质,系统通过联网与金融部门核查企业是否真实付款、付款信息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系统据此自动计算出企业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然后系统连通金融系统实现个税税款的自动扣划;系统同时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提供数据支撑”。

如果大家有从税务部门开出过个人“税收缴款书(以前叫: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的,细心观察你会发现你的身份证号码就是你的“纳税识别号”;这个纳税识别号在此之前只有法人机构才有(最早企业有五个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每个证都有自己的编号;2015年先是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税务登记”三证合一;2016年又把“社保、统计登记证”也统一到一个证书上,企业就有了唯一的识别码,感兴趣的朋友请自行查阅资料),但现在每个居民纳税人都会有一个唯一的纳税识别号,通常是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这个规定出自“国税总局2018年第59号文 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规定“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同时规定“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这个政策是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但在此之前有先行试点地区)

这个“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是和“国税2018年61号文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联起来的,管理办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条规定用大白话表述就是“向其他个人支付报酬的公司、组织、机构和个人(这个“个人”在增值税里代表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在个税里目前没有查到是否代表同样内容或是只是代表个体工商户,有了解的朋友可以共同探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付款的时候代收款人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代扣税款并将税款上缴国库‘税务局’”。

那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个税扣缴义务会怎样呢?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表述如下“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这个表述其实很不清晰,这里涉及立法完整、完善的问题,不展开表述,大家知道如果你没履行个税扣缴义务,你的专管员分分钟找上门要你解释。

那么企业应该对支付给个人的哪些报酬履行扣缴义务呢?我们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规定个人收入分为9种: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9种收入类型中,除了“经营所得”付款人没有个税扣缴义务外,其他8种都需要付款人履行扣缴义务。

那么这个系统的功能有哪些呢?如果您有兴趣了解,可以搜索“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个人所得税部分)扣缴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手册总共116页,全文共计34992个字,可以当个中篇小说看;如果您没兴趣自己阅读,我可以给您列示一些我认为很重要的功能。这些功能如下:

1、个人实名信息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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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中的“住房租金、房贷利息扣除”填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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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核查的信息包括“配偶信息、房产证信息、公积金贷款信息、商业贷款信息”,核查配偶信息是要确认你们夫妻双方是否有虚报扣除项的情况、同时向公安部户籍信息管理部门核查你的人口信息是否真实,其次向民政管理部门核查婚姻信息是否一致;获得你的房产信息是要和住建部房屋管理局核查你的房产信息是否真实;获得你的贷款信息是要向金融系统核查你的贷款信息是否真实。

3、当然,其他所有专项扣除信息也都是要核查的,请不要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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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类型的收入信息同样要求扣缴义务人据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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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从企业取得的收入不管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还是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还是限售股所得、非居民所得,甚至个人享受的个税税收优惠政策,都需要在系统里巨细无遗的进行记录。

老话讲“打蛇打七寸”,税收征管最大的难题是税务局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解决个税征缴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推出了这个ITS系统;但单纯一个系统不可怕,因为执法部门对很多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因为取证难、取证成本高而束手无策(这里不得不说一下一定程度上的法治进步)的案例太多了;ITS系统最重要的武器是通过“金税三期”连通了金融系统,通俗说就是和银行的系统进行了打通。税务局和金融系统进行了对接后,以企业名义和以企业主要投资者、高管及投资者和高管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保险账户、信托账户、资管账户等所有)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企业支付给个人的、除工资薪金(包括奖金、补贴、津贴等各类所得)以外其他名义的资金往来,都会被银行记录在案并在合适的时间、以合适的形式传递给税务部门;尤其是当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触及“人行2016年3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可疑交易标准”的,会及时将该交易信息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报送到反洗钱监测中心的信息和税务部门是可以便捷的进行交换、共享的。

综上所述,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通过“大额、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工具和政策的监管,企业支付给自然人的每一分钱都被税务局记录在案;目前《个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税务局计算个人个税税款的计算依据,就来自“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不夸张的说,你从境内公司收到的每一分钱,这个系统都记录在册)。那么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当然也会清清楚楚的被记录在案,企业应计算社保费用的“工资总额”一分不差的被税务局掌握在手里,这时候,企业如果还想象以前一样给员工实际发工资1万元,申报个税也是1万元,但申报的社保缴纳基数是3千元,像这样利用企业和人社部门信息不对称来逃避社保责任的做法,无异于“皇帝的新装”,自己骗自己了。

所以,当有一天税务部门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实际“工资总额”计算缴纳社保的时候,企业除了合法缴纳社保,还有别的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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