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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晚周先秦时代,诸子百家争鸣,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十家。由于“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因此,真正具有影响的是九流。即儒、墨、道、法、名、阴阳、纵横、农、杂。《汉书·艺文志》不仅划分了诸子流派,而且指出其源流,论到法家时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其引用《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这是法家所长,而缺点是:“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法家的著作包括:《李子》三十二篇,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商君》二十九篇。名鞅,姬姓,卫后也,相秦孝公,有《列传》。《申子》六篇。名不害,京人,相韩昭侯,终其身诸侯不敢侵韩。《处子》九篇。《慎子》四十二篇。名到,先申、韩,申、韩称之。《韩子》五十五篇。名非,韩诸公子,使秦,李斯害而杀之。《游棣子》一篇。《晁错》三十一篇。《燕十事》十篇。不知作者。《法家言》二篇。不知作者。右法十家,二百一十七篇。与《汉书》相比,《史记》对诸子派别的划分相对简单,只有六家。“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司马谈认为法家:“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特点是:“严而少恩”,表现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於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因此,“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汉宣帝此语,道出了汉代的“独尊儒术”,其实是儒家的王道与法家的霸道相济为用。而这种王霸结合,正是杂家使然。“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国体之有此,见王治之无不贯,此其所长也。及荡者为之,则漫羡而无所归心。”汉代在“罢黜百家”时独尊的“儒术”,已经杂家化了,即吸收了道、墨、名、法、阴阳等诸家的“杂儒”之术。而对于法家,继承的更多是“术”,因此又称为“儒术”。即“自汉而后,显弃申商之名,而阴用其术者多。”(陆陇其《松阴讲义》)《史记》、《汉书》对法家的评价,其实代表了儒家对法家的大致看法。提出“罢黜百家”的董仲舒即认为秦朝:“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下也。”先秦法家思想,有齐法家与晋法家之分,又有法、术、势三派之别。术派的代表人物是申不害,韩非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对于申不害的术治思想多有继承,因此所谓的儒“术”,其实就是申、韩之术。在秦汉之后两千多年漫长的君主专制时代,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三纲五常”,虽然发端于孔、孟,却由旬、韩的转化,最后由贾、董定型。儒家伦理为宗法等级提供合法依据,法家权术为君主专制提供统治方法,两者相辅相成,阴阳互济。在文化和政治两方面,共同构建起大一统的帝王专制、宗法等级社会。
韩非作为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不仅将法、术、势整合为互补互用的体系,而且对道、儒、墨诸家,亦有所吸收和借鉴。韩非的理论的根基于对“天道”与“人性”的认识。对“道”的体会来源于道家的老子,对“性”的认知则来自儒家的荀子,而尊君任能的主张,又与墨子的尚同尚贤说相关。法、术、势的思想,批判继承自商鞅、申不害、慎道。因此,韩非作为先秦诸子中的最后一位大师,集三派六家之长,融会贯通之后,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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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写有《解老》、《喻老》,他对道的理解与阐释以及运用,来源于老子的《道德经》。司马迁在《老子韩非列传》中提到:“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而法家术派的代表人物申不害,亦与黄老之学有关:“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由此可见,申、韩提倡的刑名法术与黄老之学渊源甚深。“申子卑卑,施之于名实。韩子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礉少恩。皆原于道德之意,而老子深远矣。”韩非绝口不提庄子,而推崇老子,可见其理论旨趣在于道家的治国之术,而非人生哲学。老子认为:“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韩非受其影响,亦认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所以,正是通过“理”这一“道”的具体化,让韩非找到了以法治国的依据。他将老子先天的“无为而治”,转化为后天的“依法而治”。
在老子看来,“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韩非又具体化地加以运用:“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乎下。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故君不穷于智;贤者勑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穷于能;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故君不穷于名。是故不贤而为贤者师,不智而为智者正。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此之谓贤主之经也。”对于老子的圣人来说:“俗人昭昭,我独昏昏;俗人察察,我独闷闷。”而韩非所谓的明主:“听言之道,溶若甚醉。唇乎齿乎,吾不为始乎;齿乎唇乎,愈惛惛乎。”两者表面上相似,实则大不同。老子所言之圣人乃是真正绝圣弃智,而韩非所谓的明主却老谋深算。老子是道法自然,无为而无不为;韩非是机关算计,无所不用其极。
荀子是先秦儒家性恶论的代表,他认为:“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以为可而道之,知所必出也。”具体来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在儒家看来,仁义为善,欲利为恶。即孔子所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亦对梁惠王言:“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荀子虽然不认同孟子的性善论,但对于孔子的仁义之道,却是完全赞同的。他认为人本性虽恶,但可以通过后天教化来加以改善。“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进而提出:“故圣人化性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在他看来,化性起伪能让“涂之人可以为禹”。
孟子的存心养性和荀子的化性起伪,目的都是叫人离小人之恶,而成君子之善。只不过荀子从性恶论出发,认为只有礼仪教化并不够,还要刑罚惩治,才能去恶扬善。“明礼义而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韩非继承了荀子的情欲人性论,并推导出功利人生观。他认为“人情者,有好恶”,具体表现为:“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也就是说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即使是父母子女之间,亲情也是由利害关系决定的。他举例说:“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人性不仅自私,而且自利。“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
韩非从经验出发,以个别事例说明人性恶,与孟子举孺子入井而人救之说明人性善一样,都不具有普遍说服力。而韩非由此完全否定了儒家以仁爱教化来导人向善的可能,坚持刑罚才是叫人弃恶从善的唯一途径。“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他具体举例说:“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子而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因此他得出结论:“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孟子从理想的人性善出发,得出存心养性的修养论;而韩非从现实的人性恶出发,得出严刑重罚的惩治论。两者都从个别事例出发,推导出人性的普遍本质,皆有以偏概全之嫌。荀子虽然认为人性本恶,却相信通过化性起伪,可以使路人皆为禹,并不认为单纯的教化和刑罚可以迁恶为善,而是二者结合,相辅相成,才能达到目的。相比孟子和韩非来说,更加合乎中道。
墨家的尚同尚贤思想,包含上同于天与选贤与能两个方面。墨子认为:“圣王皆以尚同为政,故天下治也。”墨家尚同思想的出发点,是人皆自以为义,彼此相争。为了止息纷争,实现和睦,需要上下一心,统一观念。从天子到庶民,下级要绝对服从上级,君主要服从上天。但是无论天子诸侯,还是各级官吏,选拔的标准是众人公认的贤能。因此,尚同具有集权性,尚贤具有民主性。如果天子不贤,天必罚之。而在韩非看来,明君是道的化身:“道不同于万物,德不同于阴阳,衡不同于轻重,绳不同于出入,和不同于燥湿,君不同于群臣。——凡此六者,道之出也。道无双,故曰一。是故明君贵独道之容。”所以,明君应该独揽大权,统治天下。“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他所倡导的法、术、势,都是为君主集权服务的。韩非总结出威胁君主独尊的“五蠹、八奸、六微、十过”,并且想出各种对策,可谓尽心竭力、不厌其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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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认为:“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如果君主“夫不处势以禁诛擅爱之臣,而必德厚以与天下齐行以争民,是皆不乘君之车,为因马之利,释车而下走者也。”他的势论思想继承自慎到。在《难势》一文中,韩非介绍慎子的观点:“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因此:“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然后,他又引用了尚贤论者对慎到的批驳。“今桀、纣南面而王天下,以天子之威为之云雾,而天下不免乎大乱者,桀、纣之材薄也。且其人以尧之势以治天下也,其势何以异桀之势也,乱天下者也。夫势者,非能必使贤者用已,而不肖者不用已也。贤者用之则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这明显是儒家重德治、尚贤能的观点。
而韩非站在维护慎到势论的立场上,指出:“吾所为言于势者,言人之所设也。”即“夫尧、舜生而在上位,虽有十桀、纣不能乱者,则势治也;桀、纣亦生而在上位,虽有十尧、舜而亦不能治者,则势乱也。”因此“势治者则不可乱,而势乱者则不可治也”为自然之势,而非人设之势。而人设之势则不同,是势与法的结合。他认为大多数的君主,既不像尧、舜那样贤德,也不像桀、纣那样暴虐。“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如果废势背法而期待尧、舜,就会千世乱而一世治;如果抱法处势而出现桀、纣,就会千世治而一世乱。由此可见,势法结合才是治世之道。反之,“无庆赏之功,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辨之,不能治三家。”韩非以法乘势,彻底否定了贤人治国。“且夫百日不食以待粱肉,饿者不活;今待尧、舜之贤乃治当世之民,是犹待粱肉而救饿之说也。”
在《人主》一文中,韩非指出:“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今大臣得威,左右擅势,是人主失力;人主失力而能有国者,千无一人。虎豹之所以能胜人执百兽者,以其爪牙也,当使虎豹失其爪牙,则人必制之矣。今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君人而失其爪牙,虎豹之类也。”在《功名》、《五蠹》等文章中,他认为“明君之所以立功名者四:一曰天时,二曰人心,三曰技能,四曰势位。”而四者的关系为:“故得天时则不务而自生,得人心,则不趣而自劝;因技能则不急而自疾;得势位则不推进而名成。”他以孔子和哀公举例说:“鲁哀公,下主也,南面君国,境内之民莫敢不臣。民者固服于势,诚易以服人,故仲尼反为臣而哀公顾为君。仲尼非怀其义,服其势也。”哀公德不配位,孔子有道贤能,可是“故以义则仲尼不服于哀公,乘势则哀公臣仲尼。”他由此推论说:“今学者之说人主也,不乘必胜之势,而务行仁义则可以王,是求人主之必及仲尼,而以世之凡民皆如列徒,此必不得之数也。”
先秦儒家是理想主义者,而法家是现实主义者,前者以应然之善来倡导德治,后者以实然之恶来提倡法治。在韩非看来:“故有道之主,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他没有单纯地任势,而是将势与法结合。同样,在法与术的关系上,他也强调两者互补,不可偏废。将法与术,比作衣与食。“问知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他认为申子之术与商君之法,“皆未尽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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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的法治思想,主要来自商鞅。在先秦的儒道墨诸家中,皆法先王,只有法家独树一帜,提出法后王。《史记》中记载,商鞅在秦国提出变法主张时,针对杜挚:“知者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观点,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所谓变法与否,在当时主要是遵循传统的礼制,还是提倡变革的法治。在先秦晚周礼坏乐崩的时代,前者是儒家主张的复古之路,后者是法家推行的改革之途。法家推行富国强兵的改革,需要君主集权,打破原有的世袭等级,充分调动民众的生产积极性和爱国荣誉感。即商鞅所说的:“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具体来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释法任私必乱。”这说明商鞅的法治,是由君主独裁、君臣共同维护和推行的人治,而法治的主要内容是刑与赏。“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重点在于以刑禁奸,“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而禁止”。在商鞅看来,法治的前提是人性的趋利避害。“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
在战国时代,无论是儒家的荀子,还是法家的商君,都对人性采取自然和功利的看法。与春秋时代相比,战国礼坏乐崩的程度更加严重,战争越发频繁,规模巨大,异常残酷。在这种人人自危,朝不保夕的乱世中,人的生存成为最基本的欲求,因此趋利避害,保命全生就成为普遍的诉求。不论是处在社会下层的庶民百姓,还是身居高位的国君诸侯,无不以此为念。韩非生于战国末期,身为韩国公子,在宫廷朝堂中,对于权谋斗争中展现的人性之恶,具有深切的体会。无论是他所处的时代背景,还是他置身的生存环境,都让他对人性之善不抱希望。对于“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的凉薄世态,有深刻的认知。而他对世变的看法,则来自商鞅。“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而韩非的表述是:“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从演化论出发,法家认定当时的人性没有先天或自然向善的可能,礼坏乐崩的事实,说明儒家的仁爱之道已经行不通。因此商鞅提出立君废贤,明法定分的主张:“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时代变了,礼法也要随之改变:“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总结来说就是:“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韩非亦认为:“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
儒、墨在战国时为显学,但并不被各国君主真正接纳实行。他们所提倡的仁义、兼爱,在乱世中为民所需,却不为君所用。事实证明,在弱肉强食的世代中,富国强兵,争雄天下,是各国君主的明智选择。李悝、吴起、商鞅的变法改革,确有实效。即如韩非所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基于对乱世人心趋利避害的体认,法家提出了“缘法而治,按功而赏”的原则。商鞅说得很清楚:“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韩非继承了商鞅的说法,将赏罚作为君主操权的二柄。“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对于赏罚的作用,商鞅说的很明白:“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着,所以助禁也。”韩非亦曰:“凡赏罚之必者,劝禁也。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
积极的鼓励与消极的禁止相结合,是法家基于一般情况下,大众趋利避害之现实态度,而提出的治理方法。但是,有些特殊群体并不在此列。“古有伯夷、叔齐者,武王让以天下而弗受,二人饿死首阳之陵。若此臣,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此之谓无益之臣也。”对于像伯夷、叔齐这样志节高操、不为名利所动,不为死亡所迫的仁人志士,韩非的态度是:“吾所少而去也”。法治的刑赏发生作用,在于对象的趋利避害。儒家提倡“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以理想的道德律令来超越现实的利害关系,逾越了赏罚之利诱威慑的范畴。因此在韩非看来,儒者、墨者皆为难治之民,对君主的权威构成了巨大威胁。“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尤其是倡言德治的儒家,对于法治的破坏作用犹大。韩非对之持坚决否定的态度:“誉之则害;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秦统一后的焚书坑儒,与此不无干系。在他看来。儒无功在于不耕,侠为害在于不战。前者靠修养取得君主信任,后者靠声名博得民众爱戴。“然则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为有政如此,则国必乱,主必危矣。”
韩非从法家的功利观出发,否定了文学之士与武勇之侠,不仅认为他们无用,而且有害。甚至,连道家的隐居之人,他也不放过。“故智士退处岩穴,归禄不受,而兵不免于弱,政不免于乱,此其故何也?民之所誉,上之所礼,乱国之术也”。针对这种情况,韩非提出的对策是:“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秦嬴焚书坑儒,销毁兵器,正是法家的主张。“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这些举措,都是为君主服务的。“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韩非对于自己提出的治理方法颇具信心:“超五帝侔三皇者,必此法也。”他提倡法治的出发点,是为了结束乱世,天下太平。“而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群臣相关,父子相保,而无死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与儒家的“大同”,道家的“至德”理想相比,法家的理想更贴近战国时代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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