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部长钟山日前签发商务部2017年第1号令,《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第9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经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品牌授权模式世界通用

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嚷嚷了好几年,几易其稿,终于水落石出。

汽车品牌专营店的特点(品牌授权仍将是汽车销售主业态)(1)

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公布后,各界有很多解读。有人说,新的管理办法打破了原来的汽车4S店单一授权模式, 汽车电商将迎来发展机遇。还有人解读说,按照新的管理办法,以后非授权企业也可以经营汽车销售。

其中一些解读显然是不完全的。虽然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相比,去掉了“品牌”二字,不再强调必须授权经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今后相当长一个阶段,以4S店为主体的品牌授权经营,仍将是汽车销售的主要业态。

至于汽车电商、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等新业态,都是建立在4S店这一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新的管理办法依然维持了原办法的核心内容。

4S店模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目前国内汽车销售普遍采用4S店的销售模式,据估算,通过4S店销售的车辆占到全国汽车总销量的95%以上。

所谓 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等(Survey)。

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以4S店为主体的品牌授权经营模式,已经成为汽车销售的主流业态。

作为汽车生产厂家的服务延伸,4S店有其特有的优势:一是能够确保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的原厂汽车产品;二是能够享受汽车厂家承诺的免费保修或保养;三是能够更换到原厂零配件,保证了零配件的纯正性和质量;四是能够保证修车的质量和汽车的安全;五是能够保证该品牌正常的销售秩序。

汽车品牌专营店的特点(品牌授权仍将是汽车销售主业态)(2)

最关键的一点是,由于4S店都是汽车整车厂家授权经营的。如果车辆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4S店一直追到产品的源头。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总则第五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和汽车4S店的要求是一致的。在当前国内假冒伪劣汽车零部件泛滥,路边店坑蒙消费者时有发生的情况下,4S店这种集销售、维修、服务一体的营销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不会轻易改变。

品牌授权动了谁的奶酪

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汽车供应商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汽车品牌专营店的特点(品牌授权仍将是汽车销售主业态)(3)

按照这一条款,在合法渠道购买汽车的消费者如果车子出了问题,可以直接找到授权的汽车供应商,不会扯皮没人管。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但是,这一条款堵住了没有得到授权的企业,他们不能再经营汽车销售,《办法》动了这些人的奶酪。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就遭到了利益集团的围攻。十几年来,他们顽强地时不时发难。在种种压力下,商务部开始对《办法》进行修改,但由于意见分歧过大,拖了好几年才出台。

实事求是地说,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一个折衷的产物。有没有这个办法,现行的汽车销售模式都不会发生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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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不顾消费者利益,只想赚钱的利益集团,也不会得逞。即使非授权经销商可以卖汽车,可是汽车供应商敢把汽车资源提供给你吗?消费者敢去你那里买车吗?

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先不说供应商会不会向非授权经销商提供汽车,即使提供了,消费者敢买吗?

这些非授权的经销商,有完善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吗?能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能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吗?能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吗?如果没有,如何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汽车品牌专营店的特点(品牌授权仍将是汽车销售主业态)(5)

从最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实际上是4S店的延伸。至于汽车电商,则必须和线下的4S店结合起来,才能够生存下去。

品牌授权并不带来垄断

有人说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模式带来了垄断,这种说法是不懂《反垄断法》。

目前国内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模式,其实是特许经营的一种方式。

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谓特许经营,指的是一家企业(特许人)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被特许人)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

汽车品牌专营店的特点(品牌授权仍将是汽车销售主业态)(6)

汽车厂家和汽车经销商的关系,实际上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 品牌授权经营模式,并不一定构成垄断。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和采用什么营销模式没有关系,而是看这家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并加以滥用,是否参与价格同盟等违法行为。

所谓价格垄断,必须是有竞争关系的几个汽车品牌联合起来制定统一价格,这才叫垄断。而单一汽车品牌执行统一的指导价格,并非垄断,只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做法而已。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经销商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主机厂不得压库、搭售,不得限定地域等。这是一个进步。

随着国内汽车市场日益成熟,汽车销售模式也在多元化。但是在相当长一个时期,以4S店为标志的品牌授权经营模式,仍将是中国汽车销售的主要业态。(作者系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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