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与权限(企业法律顾问收藏)(1)

【业务背景】北京某运输公司业务有明显的季节性,对很多业务人员无法按固定时间安排工作,职工与公司也屡次因工作时间问题发生争议。为此,法律顾问建议公司考虑对部分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运输公司

时间:2008年1月22日

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经北京市区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从贵

公司情况看,对有些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

制。

一、可实行的范围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概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

1.概念: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

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

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2.适用范围:

(1)外勤、推销人员;

(2)长途运输人员;

(3)长驻外埠的人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二、报批程序

(一)申请

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

式。

(二)申请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

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

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审批

1.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

2.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制发相关文书。

3.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材料不全,说明理由

并制发相关文书。

4.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受理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6.批准的,向申报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

告知申报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审定送达

时限: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三、其他相关要求1.实行这两种工时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

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

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

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八小时(或四十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

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

按《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

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

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

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的权利。

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各区县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5.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手记】

由于受业务特性的限制,很多岗位无法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此,国家允许单位对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家对特殊工时制度实行审批制。现实中,很多单位要么对特殊工时制度不了解,要么因审批困难而放弃,对职工的工作时间管理只是凭“自觉”、凭“良心”,结果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很多职工往往会提出高额加班费,单位还经常因此败诉。北京某运输公司由于业务的特殊性,这种现象更为突出。为此,法律顾问提出建议并介绍了特殊工时制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该公司在法律顾问的参与下,最终对部分岗位实行了特殊工时制,明确了单位与职工的工时义务,因加班费发生的争议也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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