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在位期间,修建了大量的土木工程,有水渠、有高速公路、有长城、有陵墓、有宫室。被认为是劳民伤财的重要证据。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
秦始皇修建的两大水利工程:郑国渠和灵渠。郑国渠始建于秦始皇即位之初,韩国国君为了“疲秦”派了打水工郑国前往秦国献计修建水渠,历时十年完工,关中地区最大的水利工程,长达300余里,灌溉面积达4万顷。这一工程使得原本就是当时天下最肥美的关中平原更加丰饶。虽然也动用的不少民力,但是利国利民。灵渠修建于公元前217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第7年,屠睢征岭南,粮道不通征战不利,于是修建了灵渠连接了湘水和漓水两大水系,从此军粮由水路运输,畅通无阻。从而在后续赵佗统一岭南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它的作用延续了2000多年,至今还在使用,可见其作用之大。
秦始皇修建了多条高速公路:从咸阳直通九原的秦直道,成为抗击匈奴的重要后勤保障线;直通四川云南的栈道,加强了西南地区的统治和经济发展;直通甘肃、宁夏的西方道和关中咸阳至陕北的上郡道,在秦根基之地内;还有直通山西的临晋道,出函谷关经河南河北直通山东的东方道,经武关、河南到湖北江陵的秦楚道,直通桂林的江南新道,完整覆盖了山东六国故地和岭南地区。其修建规格之高,令人称奇。除了栈道外,其他驰道基本按照统一规格建设,路宽达到69米,中间铺设木轨,类似今天的火车轨道,马车可以在轨道上像火车一样飞驰。据此开创了驿站制度,大大加强了信息的传递速度,为军事控制、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秦始皇修建了西起甘肃临洮、东至辽东的万里长城,也被认为是滥用民力较为集中的工程,实际上秦长城东段基本沿用了燕国和赵国已有的长城,西段则多为蒙恬驱逐匈奴后新修建的。实际可能仅仅全程的1/3左右。
骊山陵陵是确实动用了大量人力,《史记》载秦始皇三十五年“隐宫徒刑者七十馀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是一次集中的大建设。骊山陵的宏大复杂众所周知,而传说项羽烧三月不绝的阿房宫实际上才刚刚打了个地基而已,项羽所烧的是咸阳宫和仿建的六国宫殿。
大规模建设宫室也确实存在,但是实际规模可能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大,《史记》载“秦每破诸侯,写放其宫室,作之咸阳北阪上,南临渭,自雍门以东至泾、渭,殿屋複道周阁相属。”并非按照各国旧都同等规模建造,而是按比例缩小后建设(写放是也),用来安置各国王室,以方便监控。至于其他大大小小的行宫,规模可能更小。
综合来看,大多数的土木工程都是利国利民的伟大工程,其数量之惊人,蔚为大观。除了郑国渠外都是秦统一后11年间完成的。如此浩大的工程量,用时如此之短,在后世2000年间的各个帝王朝代中绝无仅有。而这是否就证明秦始皇滥用民力呢,其实不然,这就要从修建这些工程的民力来源说起了。
秦法周祥,事无巨细都有法条,所以犯法的人就会很多,史书记载也都有写明。秦法中的的刑罚分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一般被罚为城旦舂、鬼薪、白粲等罪犯身份,终身服劳役,常常伴有肉刑,刖刑(斩脚趾)、劓刑(割鼻子)、鯨刑(脸上刺字)、耐刑(剃胡须和鬓角)。无期徒刑又分三种:一种是对轻微犯罪的惩罚一般为几个月至几年的劳役,服役结束后恢复自由民的身份;一种是以劳役抵罚金,无法缴纳罚金的可以用劳役抵债,这种劳役可以择期服役,避开农忙,一家两个的允许留一个轮流执行,还允许以牛马、奴隶替代执行,事实上秦朝的私人奴隶制基本取消了,所以也几乎不存在奴隶代替执行的,更不用说需要以服刑抵债的人也无力豢养奴隶;还有一种是尚未判决的罪犯,需要带刑具由专人看管服劳役。有明确记载的也就是修秦始皇陵的七十余万刑徒是从各地迁徙来的无期徒刑罪犯,至于修长城的那么多人都不知所终很可能是因为都是短期服劳役,服刑完毕就各自回家了。
而作为旁证,从郑国渠的修建可见一斑。郑国渠修建于秦始皇即位初期,其工程量不能与长城、骊山陵相比,却修建了整整10年,这部分民力应该大多数应该属于非犯罪的徭役,官府征发的免费劳动力,这也是为什么秦始皇在知道修郑国渠是韩国为了消耗秦国民力使用的计策后大为光火,一怒而颁布了逐客令意欲驱逐山东人士,后来被李斯谏阻了。可见秦始皇对征发民力是相当在意的。
另外从工程及刑徒的迁徙时间上面来看,也能看出很多端倪。骊山陵自秦始皇即位起就在规划、设计和修建,但是前期进展十分缓慢,公元前247年到前221年,也就是统一六国之前的26年,连地基都没有打完。集中修建是在统一之后的11年中进行的,而《史记》记载的迁徙刑徒70余万是在公元前212年,也就是统一后第9年,全国的刑徒数量达到了70多万。这个时间点应该是在全国推行秦法的重要时期。商鞅变法用了20年完成了多批次的深彻变法,秦始皇统一后推行新法也不可能在一两年就推行完成如此细致周详的秦法,所以逐渐增加的庞大的犯罪人群应该是在推行秦法的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伴随着秦法推行的越来越彻底,罪犯数量也就越来越多,骊山陵的工程已经无法消化这么多的服役人员了,所以在这一年,秦始皇开始规划阿旁宫的建设蓝图,其目的很可能是为这些罪犯的安置而设置的。因为秦法是不存在后世帝王所谓的大赦天下之类的赦免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除刑方法中,才能恢复自由身。这就决定了这批罪犯需要不断有服刑的地方,否则如此庞大的服刑人员的安置就会成为一个重大问题。
之所出现如此的误解,和后世史官对史料的取舍,以及儒家对秦法的抹黑有着直接的关系,请看下篇——儒家的罪恶:被阉割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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