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患者突然坠床怎么处理(患者住院期间坠床)(1)

为了患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和您聊一聊“患者住院期间坠床,医方是否担责?”

患者到医院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民法诚信原则所设定的附随义务,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应对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出现患者住院期间受损的(如坠床、摔伤等),法院查明医方未尽医疗服务合同附随义务(包括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的,医方应对患方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务案例参考:徐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0年某月某日,徐某因腹痛到某医院消化内科就诊,医生做肠镜检查腹痛原因,当天办理了手续住院治疗,给予二级护理。徐某的女儿陪护,次日1时20分徐某起身想去卫生间,起床时按病床上的扶手下床时(庭审中徐某提供了医方更换扶手的视频,证明扶手确实已经损坏。),从床上摔于地面,致使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故徐某将某医院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徐某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徐某之损伤,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护理人数为壹人。

法院认为,被告在从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保障病人的安全,有责任和义务告诫和指导患者做好安全防范,加强安全巡视,及时完善安全设施,修复损坏的病床、床档,积极防治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本案中,原告系75岁的老年人,被告对原告的注意义务更应当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告诫和指导患者做好安全防范,原告起身想去卫生间,在起床时按病床上的扶手下床时,从床上摔于地面,身体受到损害,被告没有完全尽到对原告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虽然年龄偏大,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下床时应当注意周边环境,及时按呼叫器呼叫或寻求女儿帮助,避免自身风险。原告的女儿作为陪护人员,明知原告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尽心照看和提醒,但其也未尽到足够陪护义务,故原告对其身体受到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被告均承担50%的责任为宜

法院最终判决某医院赔偿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注: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已在文章下面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二条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五条 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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