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软件企业中,软件开发人员往往占很大比重,并且开发人员是一个很稳定的群体。开发人员比其他员工会享有较高的报酬,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
(1)开发人员是软件企业的重要知识资本,是企业技术创新的源泉。开发人员,特别是骨干开发人员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2)人才市场中开发人员十分匮乏。
(3)供需矛盾的突出导致了开发人员的流动率很大,稳定员工必须提高待遇。
即便是在开发人员群体中,由于骨干开发人员在整个开发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拉开骨干开发人员和普通开发人员的报酬差距是必需的。开发人员的高报酬和高差距是软件企业进行报酬设计的两个难点。
每个职位的报酬,首先应该根据该职位的职位评价来确定,然后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调整。开发人员的高报酬必须拿得有理有据,这就需要我们在设计报酬结构时,将基本工资和技能等级工资区分开来,基本工资对于同等资历的人应该是相同的,差别体现在技能等级工资中。
例如,两名同时毕业的应届本科生,他们的基本工资应该是相同的,但由于从事的工作职位不同,技能工资可能在不同的级别上,进行开发工作的应届生级别较高些。
这样在一开始就拉开了报酬档次。但对于某些公司,在一开始同等资历的员工拿相同的报酬可能更有利于管理。
另外,对不同职位的员工采用不同的技能工资标准也能合理地使开发人员拿到高报酬。
开发人员报酬的高差距不能是基本工资的高差距,而应体现在技能等级工资的高差距上。对于工作优秀的开发人员,可以连续进行报酬调整,以逐步拉开差距。
这里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在招聘研究生时稳定公司的原有本科员工。由于研究生的供需矛盾远远大于本科员工,所以新来的研究生的报酬可能要比新来的本科生的报酬高出许多。如果报酬设计得不完善,公司的原有员工可能会纷纷考研,不安心于本职工作,或对研究生产生嫉妒心理,影响工作。
在设计报酬体系时一定要充分重视这个问题,应该能够保证:一个应届本科生,在公司非常优秀地工作三年(研究生学习期一般为三年),应该能够拿到应届研究生的报酬。
在对技术人员设计薪酬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要点:
(1)建议采用“基本工资+技能工资”的结构。
基本工资以学历为标准,并每年有浮动(工龄工资),要确保:一个应届本科生在公司工作三年以后,能拿到研究生基本工资水平,硕士到博士也如此推理,通过这个原则来测算基本工资的标准和上浮标准是比较合适的。
(2)基本工资确定后,再确定技能等级工资。
对不同的职位,可采用不同的技能等级工资标准,同样我们要确保:一个应届本科生在公司非常优秀地工作三年以后,通过连续报酬调整,能拿到研究生工资(基本工资+技能工资)水平,硕士到博士也如此推理,通过这个原则来测算技能等级工资标准和每年调薪的次数是比较合适的。
(3)与报酬设计相配套的是考评管理和调薪制度,如果相关的工作没有完善,报酬政策则没法客观、公正地执行。
什么情况下可以发放津贴津贴是为了补偿和鼓励员工在恶劣工作环境下的劳动而计付的薪资。它有利于吸引劳动者到工作环境脏、苦、险、累的岗位上工作。津贴包括岗位津贴、出差津贴等等。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
(1)津贴的标准。
津贴标准是指某项津贴在单位时间内应支付的金额。它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雇员基本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二是按照绝对数额计算。第一种方式比较少见,大多数是按绝对数额计算的。津贴标准在确定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工资标准。如果在制定工资标准时,已经考虑了对特殊劳动者的补偿,就没有必要另设津贴补偿;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岗位和工种的特殊劳动性质和劳动消耗,就需要单独设立补偿津贴。
●劳动特殊性。对劳动的特殊性及对雇员的影响,要进行科学测量,作为确定不同等级津贴标准的依据。
●健康损害程度。一些津贴的发放是为了补偿和预防特殊工作条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津贴标准的确定与对雇员身体的损害程度直接相关。因此,需要通过一些相关部门的技术测定,例如,医疗单位、职业病防治部门等对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治愈率、以及劳动保护投入等多种因素进行科学度量,从而确定通过津贴形式对雇员健康程度的补偿标准。
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种,我国有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的统一津贴标准。此外,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津贴发放标准。
(2)支付形式。
津贴有实物和货币两种具体的支付形式。在一般情况下,与额外劳动补偿有关的津贴支付货币,并构成辅助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身体健康补偿有关的津贴有的采取实物的形式,有的采取货币的形式,以货币的形式居多。支付周期通常以出勤日累计,按月随工资支付。
(3)津贴的实施要点。
●津贴为特殊工资分配形式,与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贡献及劳动能力均无直接关系。
●在劳动工资体制改革进程中,应正确处理津贴分配权限上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关系。
●要加强对津贴制度的管理。
●严格执行津贴的享受条件,不能任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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