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长期生活在外,建明和春花是夫妻,共有一套A房屋。春华死后,房屋未分割,建明与小花再婚后一直住在A房屋。后来建明也去世了,小明回来后发现,小花依据把房子过户到小齐名下。对于建明和春华的遗产,小明怎么办?

遗产被部分继承人变现该如何处理(继承人是否有权追回)(1)

可以诉讼

析:

A房屋小明有一大部分的继承权,小花因为与建明结婚,建明死后也有权继承一部分,但是并非房屋全部份额都属于小花。小花将房屋全部处分,侵犯了小明的权利。

如果小明想要追回房屋,要看在小花和小齐之间的交易中,小齐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如果小齐属于善意取得,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人民法院不会判决小齐向小明返还A房屋。但小明可以要求小花赔偿他遭受的损失

如果小齐不属于善意取得或者所购房屋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小明的要求返还A房屋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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