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回放

某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规定为便于统计潜在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将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定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前一天下午银行下班时间。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所有潜在投标人均无异议。上午九时,准时开标,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投标人A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但在开标之前成功提交的(网银转账)。

投标时出现这5个问题(为什么此投标举动判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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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题引出

该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否决?

投标时出现这5个问题(为什么此投标举动判定)(2)

3.专家点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必须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但是,请注意,这个规定针对的是投标保证金何时生效以及何时失效,是关于投标保证金效力时间的规定,至于投标保证金何时递交,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作出规定,因此在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从工作实际出发,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投标人提前一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根据约定高于法定原则,应当认定招标文件合法有效,因此评标委员会根据一个合法的评标标准及评审办法否决其投标,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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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时出现这5个问题(为什么此投标举动判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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