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无需我再强调。但是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由于没有证据意识,不懂证据规则,因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导致败诉,有些确实令人感到惋惜。其实有时候多懂一些证据规则,就能为赢得诉讼多争取一些机会。尤其是对于我国重要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少当事人是没有任何概念的,如果能在起诉之前就了解这些,将极大地减轻自己的举证压力,为赢得诉讼争取机会。下面我就借此将我国的证据规则进行一下梳理和总结。
首先,一般的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
所谓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则要承担败诉的不利风险。这一举证原则是我国民诉法中最重要的举证原则,这也告诉了我们,在一些重大的经济活动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要记得及时得收集和固定证据。
但有原则就有例外,这里的重要例外便是我国民诉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下面我们着重讲一下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因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其次,某些特殊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通俗来讲就是针对一些特殊案件,将原本由己方承担的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做法。所以从证据规则上来讲就大大的减轻了己方的举证责任,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即使自己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也无需承担证明不能所带来的的败诉风险,所以对于己方是非常有利的。那么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有哪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呢,下面我就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做一下重点讲解。
(一)《民事证据规定》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证据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规定中第五项和第七项已经废止,所以我将它剔除,以免给各位造成阅读负担。另外第八项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内容的修改,造成了该项内容部分废止,下面我还会具体讲解。
对上述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我举一个简单的案例进行说明。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为例,甲在一河段养鱼,乙工厂排污过程中将废水排入该河流,后甲的鱼苗出现大量死亡。按照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就要由甲来对所有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即要对乙工厂有排污事实,甲鱼苗死亡的损害结果,乙的排污行为与甲的鱼苗死亡有因果联系,以及甲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等所有的要件事实进行举证。那么通过上述证明责任的倒置规定,甲对于“乙的排污行为与甲的鱼苗死亡有因果联系”这样一个要件事实就免除了举证义务,而是由对方来进行举证,如果对方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败诉风险。所以,举证责任的倒置,在某种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举证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该规定,结合上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内容,可以知道,关于医疗纠纷引起的纠纷中,对于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那么也就不再要求医疗机构对过错存在与否承担证明责任,因此上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项的内容,也就仅有“因果关系”仍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法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消费者可以免除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譬如,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买了电冰箱、空调机,但是在6个月之内发现了其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在诉讼中就无需就该电冰箱存在瑕疵进行举证,而是由经营者来证明其电冰箱没有质量问题,这就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压力,并降低败诉风险。
最后,需要注意,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将全部法律要件事实都进行倒置。
我们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倒置。例如上面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就只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倒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也是仅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进行倒置。事实上上面所有的案件纠纷都未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倒置。
诉讼中,如果我们能够提前了解这些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将会极大地减轻我们的举证压力,并降低败诉风险。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讲了解这些规则,很有必要。
好了,今天的问题梳理就到这里,如有问题请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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