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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该不该收法律咨询费(法律咨询到底该不该收咨询费)(1)

法律咨询到底该不该收咨询费?

作者:胡浩东律师(投稿)

编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这个问题成为了咨询者与律师永恒的话题。咨询者认为,跟律师说几句话又没有请律师做什么工作你还收费,未免太过分了吧。但是律师认为,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是需要付出很大精力的,且不说律师的执业成本有多大,仅针对解答法律问题的情况来看,律师必须要放下手上繁杂的案件,专心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思考相关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总结出当事人零零散散的语言,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给出建议或得出结论,这其实是在抹杀脑细胞。这也叫劳动,属于脑力劳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同样会让人疲惫,同样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同与尊重!

本律师经常接受各种当事人的咨询,一般一两句话就能回答的问题我一般是不会向当事人主动提出收咨询费的。比如说当事人咨询我:“给别人借钱了,别人不还钱怎么办?”,我就会告诉当事人:“可以起诉”。免费咨询的程度就会到此为止。如果问题过于复杂,复杂到当事人陈述案情都会用一个小时左右的程度时,这种情况下我就会反问一下当事人:“你想付费咨询还是免费咨询?”当然,这种问题的答案就会千奇百怪的。“我就想简单了解下,当然不收费最好”、“什么?咨询还收钱?”、“如果能够给我很好的解决方式,把钱能够收回来,适当的给点咨询费我还是能够接受的”、“哎呀,都是朋友介绍的,说钱伤感情呀”等等,这些五花八门的答案应有尽有,让律师们真心佩服。我认为能够说出这几种答案的当事人都是想占点小便宜而已,总认为世界上所有人都应该无偿帮助自己,这是对律师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知识的不尊重,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

那么,我想说的是,为什么这种回答其实是对当事人自己的不负责呢?这个问题几乎百分之九十九的当事人都不明白其中的道理。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当事人咨询的问题是:“男方经常家暴,女方忍无可忍,在又一次经历了家暴后咨询律师想要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这个时候律师的答案对当事人的作用就能充分体现出来。一般情况下,想免费咨询的人(实质上我一般不太喜欢主动要求当事人支付咨询费,这需要当事人自觉的),我就会对她说:“可以先协商,协商不了的话就可以起诉的”,免费咨询的程度就到此为止了。当然,如果自觉支付咨询费的当事人咨询了这个问题的话,我就会提供更加详细的咨询,不同深度的咨询对当事人的影响是相当大的,这种问题我一般会告诉当事人:“发生家庭暴力过后,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尽管警察一般不会处理这种家庭矛盾。但是报警的好处在于,警察处境过后都会有相应的处警记录的这些记录就是对方家暴的证据。然后再上医院检查、治疗,尽管一般的家庭暴力不会对人身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这些门诊记录、病历资料连同处警记录等材料,都是家庭暴力的证据”。

现在问题来了,提供的这两种不同深度的答案对当事人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太大了,对于第一种提供的咨询,当事人只知道可以起诉,仅此而已,具体起诉之前应该怎样做才能对自己有好处,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都一无所知。对于第二种提供的咨询,如果起诉前做好了准备工作的,对诉讼就会有非常大的帮助。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赔钱。如果起诉之前没有准备好这些证据材料,起诉时再去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就难上加难了,这是就很难要求对方赔偿,这就是直接关乎于当事人利益的区别。还有个问题就是,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话,法院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的,否则极有可能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那么,当事人如果还想离婚的话,就必须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不仅耽误时间,而且还需要再次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更关键是这些程序步骤下来就会把当事人整的心力憔悴,心中那块石头始终掉不下来。

所以说,我认为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可以不收咨询费,也可以收咨询费。关键是看当事人对自己问题的重视程度,如果当事人自己都不重视自己的法律问题的话,收咨询费也是不现实的。比如说当事人出于好奇,漫无目的的咨询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这时律师如果提出要收咨询费的话,当事人肯定会瞬间沉默,直到宇宙毁灭又重生的时候才会再次咨询你法律问题。面对这种咨询者,我一般也是会选择沉默的,直到他真的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才会跟他交流。不是我不想跟他交流,只是因为我不想跟无聊的人聊一些无聊的话题,如果真有人无聊的话,建议去淘宝上购买陪聊的产品打发时间。

最后,如果真有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而且对自己比较重要的话,我建议大家在咨询律师的时候,提前给个100元、200元或者其他金额(根据你自己对自己事情的重视程度而定)不等的律师咨询费给律师,如果是QQ、微信联系的,悄悄的先发个红包给律师,然后再进行咨询,我敢说,百分之九十九的情况下,收到咨询费的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要比那种企图免费咨询的提供的咨询方案要好很多,对当事人自己的作用可能就不是这一点小小的咨询费那么简单的事情了。在我了解到的这个律师圈子里面,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个律师是靠收取律师费养家糊口的。一个很普通的律师也不会太在乎这一点小小的咨询费,更关键的这是对律师付出劳动最起码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自己的负责。

相关话题: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来源:中国法院网(节选)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他通过向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自1994年我国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实践等方面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宣传力度不够、经费严重短缺、援助人员不足、服务形式单一和体制欠规范等。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济弱、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这项制度可以保障弱势群体能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它是以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为援助对象的狭义法律援助。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1994初,“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3年7月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

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构想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内容都不成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就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做出下几点构想。

第一,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须要强化群众观念。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要努力做到在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使法律援助工作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坚持群众利益至上,满腔热情地做好困难群众的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把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作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作为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切入点,有效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确保法律援助各项工作措施更加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人民群众意愿。

第二,完善我国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中国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有效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因此我国应着眼于建立层次清晰、体系完备、内容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但目前我国并未制定一部完全针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规定,而据有关资料表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等。因此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而地方也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相关法规。

第三,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的建立。1、以设施便利化为重点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可及性,是加强便民服务的必然要求,因此应继续建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同时完善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方便城乡居民就近获取法律信息、申请法律援助,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民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2、做好“12348”法律服务热线升级改造工作,聘用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轮流坐班,保持热线畅通,为群众提供专业的解答。3、扩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应用,优化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逐步推行网上申请、审批、指派,实现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点,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资金来源体系。我国的法律援助资金主要依靠国家划拨,没有正式纳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所以每年所得的经费数额都很有限,无法满足需求。目前解决这一问题比较理想的方式就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1、从国家到各行政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将每年的法律援助所需经费数额都计算到财政预算当中,并结合经济发展而有所增加。2、进一步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社会成员为法律援助捐款,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3、建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当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或由于受到援助的原因而使其经济状况有实质性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费用。(作者单位: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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